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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7702.1-1997 煤质颗粒活性炭试验方法 水分的测定

发布日期:2022-12-27 08:33 浏览次数: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煤质颗粒活性炭水分测定所需仪器、测定步骤及测定结果的处理等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煤质颗粒活性炭水分的测定,也适用于煤质粉状活性炭水分的测定。

      本标准不适于热敏性的、含有非水吸附质的煤质颗粒活性炭的水分测定。

2 方法提要

      一定质量的试样经烘干,所含水分挥发,以失去水分的质量占原试样质量的百分数表示水分的质量分数。

3 仪器、装置

3.1 天平:感量0.0001g。

3.2 电热恒温干燥箱:0~300℃。

3.3 干燥器:内装无水氯化钙或变色硅胶。

3.4 带盖称量瓶:磨口矮形。

4 试样及其制备

      对所送样品用四分法取出试样。

5 测定步骤

5.1 根据粒度大小,用预先烘干并恒重的带盖称量瓶,称取试样1~5g(精确至0.0002g),并使试样厚度均匀。

5.2 将装有试样的称量瓶打开盖子,置于温度调至(150±5)℃的电热恒温干燥箱内,干燥2h。

5.3 取出称量瓶,盖上盖子,放入干燥器内,冷却至室温后称量(精确至0.0002g)。

5.4 以后每干燥30min,再称一次,直至质量变化不大于0.0010g为止,视为干燥质量。如果质量增加,应取增量前一次的质量为准。

5.5 重复5.1至5.4步骤,再做一份试样。

6 测定结果的处理

6.1 水分质量分数按式(1)计算:

公式1.jpg

      式中:

      ω——水分质量分数,%;

      m1——原试样加称量瓶的质量,g;

      m2——干燥试样加称量瓶的质量,g;

      m——称量瓶的质量;g。

6.2 两份试样各测定一次,允许差如下:

      当水分质量分数不大于5.0%时,允许差为0.2%;

      当水分质量分数大于5.0%时,允许差为0.3%。

      结果以算术平均值表示,精确至千分位。

7 试验报告

      试验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送样单位、样品名称、样品批号、来样日期、试验结果、试验单位、试验者姓名、审核者姓名、签发者姓名、报告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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