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2-09-30 19:25 浏览次数:
本标准规定了煤矿保护层开采的一般要求、规划、设计、瓦斯抽采、效果考察和区域性消除突出危险性评定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井工煤矿煤(岩)与瓦斯突出(简称突出)矿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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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Q 1026-2006 煤矿瓦斯抽采基本指标
MT/T 638 煤矿井下煤层瓦斯压力的直接测定法
3.1
保护层 protective coal seam
为消除邻近煤层的突出危险而先开采的煤层或岩层称为保护层;位于突出危险煤层上方的保护层称为上保护层,位于下方的称为下保护层。
3.2
被保护层 protected coal seam
由于保护层开采的采动作用并同时抽采卸压瓦斯,可使邻近的突出危险煤层的突出危险区域转变为无突出危险区,该突出危险煤层称为被保护层。
3.3
保护范围 protectvearea
保护层开采并同时抽采卸压瓦斯,在空间上使突出危险煤层的突出危险区域转变为无突出危险区域的有效范围。
3.4
卸压瓦斯 pressure-relief gas
保护层开采时,由于它的采动作用,在其顶板和底板一定范围内的煤(岩)层内因卸压而使流动性增强的瓦斯称为卸压瓦斯。
4.1 在突出矿井开采煤层群时,必须采用开采保护层防治突出措施。
4.2 应优先选择无突出危险煤层作为保护层;当煤层群中有几个煤层都可作保护层时,应根据安全、技术、经济的合理性综合比较分析,择优选定;矿井中所有煤层都有突出危险时,可选择突出危险程度较小 的煤层作为保护层;可采煤层不能作为保护层开采的,在经济合理的条件下,可选择邻近不可采煤层作 为保护层开采。
4.3 应优先选择上保护层;选择下保护层开采时,不得破坏被保护层的开采条件。
具备保护层开采条件的突出矿井必须提前3~5年制定保护层开采及瓦斯抽采规划,调整矿井开采部署,制定矿井开拓、掘进和回采接替计划,以及配套的瓦斯抽采和治理技术方案,保护层工作面应正常 衔接,做到“抽、掘、采”平衡。
6.1 在具有突出危险的保护层工作面进行采掘作业时,必须采取综合防治突出措施。
6.2 正在开采的保护层工作面,在倾斜方向上应超前被保护层工作面1〜2个区段,且应保证足够的超 前时间。
6.3 保护层工作面沿倾斜方向应连续开采,相邻两个工作面之间应实施无煤柱沿空送巷或留设小煤柱 护巷,小煤柱宽度应不大于4. 0 m。
6.4 在被保护层工作面未受到保护的区域,应采取预抽瓦斯等措施消除突出危险。
6.5 应编制安全可行的保护层开采瓦斯抽采设计;保护层工作面开采之前,保护层工作面的瓦斯抽采 工程应能保证AQ 1026—2006中规定的采煤工作面瓦斯抽采率要求。
6.6 开采保护层时采空区内不得留有煤(岩)柱;特殊情况需留煤(岩)柱时,必须将煤(岩)柱的位置和 尺寸准确地标在采掘工程图上;每个被保护层的瓦斯地质图与采掘工程图上,应标出煤(岩)柱的影响 范围。
6.7 开采近距离保护层时,必须采取措施严防被保护层初期卸压瓦斯突然涌入保护层采掘工作面和误 穿突出煤层。
6.8 应编制安全可行的被保护层卸压瓦斯抽采设计;设计中选用的瓦斯抽采方法应保证被保护层卸压 瓦斯的区域性均匀抽采。
6.9 保护层工作面开采之前,被保护层工作面的瓦斯抽采工程应保证开采保护层时,能同时有效地抽 采被保护层的卸压瓦斯。
7.1 开采保护层并同时抽采被保护层卸压瓦斯后,经对被保护层区域性消除突出危险性评定,在被保 护层保护范围内可按无突出危险区进行采掘作业;在保护范围外,必须采取综合防治突出措施。
7.2 开采保护层的保护范围应包括走向保护范围、倾向保护范围、层间保护范围和煤(岩)柱影响范围; 划定保护范围的有关参数,应根据矿井实测资料确定,对暂无实测资料的矿井,可参照附录A执行。
7.3 开采下保护层时,上部被保护层不被破坏的最小层间距离应根据矿井开采实测资料确定,对暂无 实测资料的矿井,可参照附录A执行。
7.4 应编制安全可行的被保护层开采瓦斯抽采设计;被保护层工作面开采之前,被保护层工作面的瓦 斯抽采工程应能保证AQ 1026-2006中规定的采煤工作面瓦斯抽采率要求。
8.1 矿井每个采区首次开采保护层时,必须编制被保护层保护效果及保护范围考察设计,进行保护效 果及保护范围的实际考察与验证,并不断积累、补充和完善资料,以便得出保护效果及保护范围的参数。 8.2保护范围考察内容应包括走向保护范围、倾向保护范围、层间保护范围和煤(岩)柱影响范围,保护 效果考察内容应包括被保护层卸压瓦斯抽采效果和保护效果的验证。
8.2 保护效果及保护范围考察参数应至少包括:
a)被保护层原始瓦斯压力和瓦斯含量;
b)被保护层残余瓦斯压力和瓦斯含量;
c)被保护层卸压瓦斯抽采量;
d)被保护范围内煤层钻孔或工作面采掘作业中的实际消除突出效果检验指标。
8.3 保护层的开采厚度等于或小于0. 5m、上保护层与突出煤层间距大于50 m或下保护层与突出煤 层间距大于80 m时,必须对保护层的保护效果进行验证。保护效果及保护范围考察参数测试和计算 方法参见附录B。
9.1 被保护层工作面采掘作业前必须将保护范围内煤层的瓦斯含量降到煤层始突深度的瓦斯含量以 下或将瓦斯压力降到煤层始突深度的瓦斯压力以下。若没能考察出煤层始突深度的瓦斯含量或压力, 则必须将煤层瓦斯含量降到8 m3/t以下,或将煤层瓦斯压力降到0. 74 MPa(表压)以下。
9.2 开采保护层并同时抽采被保护层卸压瓦斯后,必须编制被保护层工作面区域性消除突出危险性评 定报告;评定报告中应包括以下内容:
a)保护层及被保护层工作面地质与煤层赋存等情况;
b)保护层与被保护层开采方法、工艺、巷道布置、工作面参数、通风系统及风量等;
c)被保护层工作面的卸压瓦斯抽采工程及相关参数说明;
d)被保护层工作面的原始瓦斯压力及瓦斯含量;
e)被保护层工作面的瓦斯储量与卸压瓦斯抽采量;
f)被保护层工作面的残余瓦斯压力及瓦斯含量;
g)煤(岩)柱在被保护工作面中的影响范围;
h)开采保护层在被保护层工作面中形成的保护范围;
1)被保护层工作面达到安全开采条件的评定。
9.3 矿井每个采区内首次开采保护层时,被保护层工作面区域性消除突出危险性评定报告应按国家煤 矿安全监察局规定办理。
矿井瓦斯抽采系统的能力应能满足保护层开采卸压瓦斯抽采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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