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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Q/T 4227-2012 汽车制造企业职业危害防护技术规程

发布日期:2022-09-30 19:36 浏览次数: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汽车制造企业职业危害预防与控制的基本要求、职业危害的工程防护措施、个体防护措施、建筑卫生学、辅助用室、应急救援以及职业危害管理措施等要求。

      本标准所指的汽车制造主要包括机加、装配、冲压、焊接、涂装和总装等工序。

      本标准适用于汽车制造企业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的设计和管理,也适用于职业危害监督管理部门对汽车制造企业的监督与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标准对于本标准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标准,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标准,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

      GB 2894 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

      GB 5083 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

      GB/T 11651 个体防护装备选用规范

      GB 12801 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总则

      GB/T 16758 排风罩的分类及技术条件

      GB 18075 汽车制造厂卫生防护距离标准

      GB/T 18664 呼吸防护用品的选择、使用与维护

      GB 50019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

      GB/T 50033 建筑采光设计标准

      GB 50034 建筑照明设计标准

      GB 50187 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

      GBJ 87 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

      GBZ 1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

      GBZ 2.1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

      GBZ 2.2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2部分:物理因素

      GBZ 158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

      GBZ 188 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

      GBZ/T 194 工作场所防止职业中毒卫生工程防护措施规范

3 总则

3.1 职业危害防治应当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采取严格措施控制职业危害,使其危害符合标准要求。

3.2 应加强职业危害源头治理,加强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确保职业危害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3.3 不得将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转移给不具备职业危害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

3.4 生产过程中的职业危害预防和控制工作应持续改进,确保为劳动者提供符合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的作业场所、工作条件及配套的工程防护设施和个人防护装备。

4 生产工艺基本要求

4.1 优先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技术和无毒(害)或低毒(害)的原辅材料,消除或减少作业中接触到的粉尘和化学类职业病危害因素。

4.2 工艺设备和生产过程尽可能机械化、密闭化、自动化,减少作业人员接触有毒有害物质的机会,并结合生产工艺采取通风除尘或排毒措施。使劳动者活动的作业场所有毒有害物质浓度符合GBZ2.1职业接触限值的要求。

4.3 防尘和防毒设施应依据车间通风风向、粉尘和逸散毒物的性质、作业点的位置和数量及作业方式等进行设计。通风、除尘、排毒设计还应遵循相应的防尘、防毒技术规范和规程的要求。

4.4 噪声作业场所应按GBJ87设计,对生产工艺、操作巡检、维修保养等场所的降噪效果进行综合分析,在满足工艺流程要求的前提下,采取相应的隔声、吸声、消声、减振等控制措施。使噪声作业劳动者接触噪声声级符合GBZ2.2的要求。

4.5 高温作业场所应使操作人员远离热源。同时应根据其具体条件采取必要的隔热、通风、降温等措施,消除高温职业危害。同时还可采取减少劳动时间,改善作业方式等,使作业地点WBGT指数符合GBZ2.2的要求。

5 选址、总体布局和厂房设计

5.1 选址

5.1.1 应依据我国现行的卫生、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标准和企业生产过程的卫生特征及其对环境的要求、职业性有害因素的危害状况,结合当地现状与当地政府的整体规划,以及水文、地质、气象等因素,进行综合分析而确定。

5.1.2 应避开可能产生或存在危害健康的场所和设施,如垃圾填埋场、污水处理厂、气体输送管道,以及水、土壤可能已被原工业企业污染的地区;

5.1.3 应设在当地夏季最小频率风向被保护对象的上风侧,并应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防护距离要求,以避免与周边地区产生相互影响。汽车制造企业的卫生防护距离按GB18075执行。

5.1.4 与不同卫生特征的工业企业在同一工业区内布置时,应避免不同有害因素产生交叉污染和联合作用。

5.2 总体布局

5.2.1 平面布置

5.2.1.1 厂区总平面布置应明确功能分区,可分为生产区、非生产区、辅助生产区。其工程用地应根据卫生要求,结合汽车制造企业性质、规模、生产流程、交通运输等合理布局。

5.2.1.2 企业总平面布置等应符合GB 50187等国家相关标准要求。

5.2.1.3 企业生产区宜选在大气污染物扩散条件好的地段,布置在当地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产生并散发化学等有害物质的焊接和涂装等车间,宜位于相邻车间当地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非生产区布置在当地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辅助生产区布置在两者之间。

5.2.1.4 车间办公室宜靠近厂房布置,但不宜与处理危险、有毒物质的场所相邻。

5.2.1.5 企业机加、装配、冲压等产生噪声的车间与非噪声作业车间、高噪声车间与低噪声车间宜分开布置。

5.2.1.6 应根据夏季主导风向设计锅炉房、烘房和烤漆房等高温作业厂房的朝向,使厂房能形成穿堂风或能增加自然通风的风压。高温车间的纵轴宜与当地夏季主导风向相垂直。当受条件限制时,其夹角不得<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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