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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Q 4226-2012 城镇燃气行业防尘防毒技术规范

发布日期:2022-09-30 19:03 浏览次数: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城镇燃气输配和供应系统中的防尘防毒技术措施和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向城市、乡镇或居民点供给居民生活、商业、工业企业生产、采暖通风和空调等各类用户作为燃料使用的城镇燃气运营维护系统中粉尘和毒物危害控制的工程技术和管理。焦化厂、天然气净化厂等燃气生产系统的粉尘和毒物危害控制可参照本标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用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2894 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

      GB 8958 缺氧危险作业安全规程

      GB 11174 液化石油气

      GB 11651-2008 个体防护装备选用规范

      GB 13612 人工煤气

      GB 13733 有毒作业采样规范

      GB 17820 天然气

      GB/T 18664 呼吸防护用品的选择、使用与维护

      GB 50019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

      GB 50028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

      GB 50183 石油天燃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

      GB 50494 城镇燃气技术规范

      AQ/T 9002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

      GBZ 1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

      GBZ 2.1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1部分 化学有害因素

      GBZ 158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

      GBZ 188 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城镇燃气 city gas

      由气源点,通过城镇或居住区的燃气输配和供应系统,供给城镇或居住区内,用于生产、生活等用途的,且符合GB 50494燃气质量要求的气体燃料。城镇燃气一般包括天然气、液化石油气和人工煤气。

      [GB 50494-2009,定义2.0.1]

3.2

      燃气输配和供应系统 gas distribution and supply system

      由气源点、输配管网和用户设施三部分组成。气源点指人工制气厂制气或天然气从干线进入城市管网的配气站(又称门站)。输配管网是气源到用户之间的一系列燃气输送、分配和储存设施,包括管网、储气库(站)、储配站、调压站、调压箱(或柜)等。用户设施由燃气调压器、入户管、燃气表和燃烧器具等组成。

3.3

      城镇燃气设施 city gas facilities

      用于城镇燃气生产、储存、输配和供应的各种设施(含其附属安全装置)和用户设施。本规范不包含燃气生产系统设施。

      [GB50494-2009,定义2.0.2]

3.4

      燃气危险作业 gas dangerous operations 

      燃气在泄漏状态下或管网设施在带气状态下进行施工、维修、抢修的动火作业。

3.5

      闸井作业 underground work

      指进入燃气(缸)闸井内操作、检查、维修燃气管线、阀门或其它地下燃气设施的作业活动。

3.6

      燃气场站 gas station    

      城镇燃气的接收、储配、调压、灌装、瓶装等场所。包括天然气的接收站、气化站、储配站、调压站、加气站、瓶组供气站等;液化石油气供应基地(包括储存站、储配站和灌装站)和混气站、气化站、瓶组气化站、瓶装供应站等;人工煤气的接收站、储备站、调压站等。

3.7

      加臭剂 odorant

      一种具有强烈气味的有机化合物或混合物。当以很低的浓度加入燃气中,使燃气有一种特殊的、令人不愉快的警示性臭味,以便泄漏的燃气在达到其爆炸下限20%或达到对人体允许的有害浓度时,即被察觉。

      [GB 50028-2006,定义2.0.6] 

3.8

      带气作业 gas work

      指燃气管道和设备在有压力且有燃气的情况下进行的作业。包含管线连接、切改、用户设施的通气、复气和更换设施等。

4 基本要求

4.1 城镇燃气工程的设计应符合GB 50028中的相关要求。输配和供应系统采用的燃气质量应符合GB 11174、GB 13612、GB 17820中的相关要求。城镇燃气设施的建设、运行维护和使用的基本要求应符合GB  50494的相关要求。

4.2 城镇燃气企业应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采取防治措施,控制在燃气危险作业、闸井作业等有限空间作业以及场站设备设施的运行维护作业中可能接触的粉尘和毒物的浓度,使其控制指标符合GBZ 2.1的相关要求。

4.3 城镇燃气企业在可能发生粉尘或有毒物质逸出的场站,应加强密闭,避免或减少人员直接操作,并应结合工艺流程采取通风净化措施。

4.4 城镇燃气企业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中的尘毒防护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4.5 城镇燃气企业宜优先选择先进的工艺和设备,进行无毒或低毒的工艺和设备研发,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对粉尘和毒物危害进行监控及综合治理。

5 场站选址与布局

5.1 场站站址的选择应根据周边环境、地质、交通、供水、供电和通信等条件综合确定,并应满足系统内防尘防毒设施设计的要求。

5.2 场站内的生产区(包括储罐区、调压计量区、加压区等)和辅助区应分开布置, 出入口设置应符合紧急事故发生时人员疏散的要求。

5.3 场站内控制操作室应单独设立,且应设置在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燃气集中放散装置宜设置在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5.4 城镇燃气门站宜设置测定燃气组份、发热量、密度、湿度和各项有害杂质的检测装置。

5.5 场站内作业区的外围宜根据燃气设施的总体布局和当地的气候、土壤条件,并按照GB50028和GB50183的相关要求进行绿化。

6 燃气作业过程中的尘毒危害

6.1 在城镇燃气输配和供应系统中,尘毒危害主要来源于燃气作业过程中的燃气危险作业、有限空间作业,场站设备设施运行维护作业以及燃气突发事故的抢险作业,见附录A表。

6.1.1 在燃气危险作业过程中,可能产生粉尘及燃气或有毒物质的逸出,如燃气引入口带气通堵作业,用户通(复)气作业,更换引入口阀门作业等。

6.1.2 在进行燃气有限空间作业时,可能发生缺氧窒息或中毒事故。

6.2 燃气场站设备设施运行维护作业可能存在尘毒危害的过程包括燃气脱硫、加臭、置换、吹扫、除尘等作业活动。

6.2.1 对硫化氢含量超过规定值的人工煤气进行更换脱硫剂作业时,会逸出粉尘、硫化物及少量燃气。

6.2.2 在加臭剂使用和储存过程中,存在有机物挥发的危害因素。 

6.2.3 根据过滤器的压力级制、气源种类、下游设备的情况等对天然气和人工煤气接收站的除尘设备(如过滤器)进行清理时会产生粉尘。当天然气含尘量和微尘直径超过规定值时,应进行除尘净化。

7 尘毒防护措施

7.1 通用规定

7.1.1 燃气场站内应在可能接触粉尘和毒物的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说明其危害性、预防措施和应急处置要求,且应符合GBZ 158和GB 2894的要求。

7.1.2 城镇燃气场站内燃气放散装置的设置应保证放散时安全和卫生的要求。不应在厂房内直接放散燃气和其他有害气体。

7.1.3 燃气场站内可能发生粉尘和毒物泄漏的场所,应设置防爆型通风装置。

7.1.4 在管道安装结束后,应进行严密性试验和管道吹扫,并应符合GB 11174、GB 13612、GB 17820的规定。

7.1.5 对各类管廊及敷设在地下室、半地下室等通风不良的场所的燃气管道,应设置事故通风、燃气泄漏的自动报警及通风联动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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