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2-09-10 15:31 浏览次数:
本标准规定了矿灯的一般要求、充电管理、使用和维护、技术资料、报废与回收。
本标准适用于煤矿用户对矿灯的使用、维护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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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7957.2-2009 瓦斯环境用矿灯 第2部分:性能和其它相关安全事项
AQ 1029-2007 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
AQ 6202 煤矿甲烷检测用载体催化元件
MT 68 矿灯充电架
MT/T 395 矿灯保护器
MT/T 409 甲烷报警矿灯
MT 818.10 煤矿用电缆 第10部分:煤矿用矿工帽灯线
MT 911 矿灯灯泡
MT/T 1051 矿灯用锂离子蓄电池
MT/T 1092 矿灯用LED及LED光源组技术条件
MT 1162.1 矿灯 第1部分 通用要求
MT 1162.2 矿灯 第2部分 KS型矿灯
MT 1162.3 矿灯 第3部分 KJ型矿灯
MT 1162.4 矿灯 第4部分 KL型矿灯
3.1 矿灯额定参数
矿灯额定参数应符合MT 1162.1的规定。
3.2 矿灯性能要求
3.2.1 KS型矿灯应符合MT 1162.2的规定。
3.2.2 KJ型矿灯应符合MT 1162.3的规定。
3.2.3 KL型矿灯应符合MT 1162.4的规定。
3.2.4 甲烷报警矿灯应符合MT/T 409的规定
3.3 矿灯关键零部件要求
3.3.1 矿灯保护器应符合MT/T 395的规定
3.3.2 矿灯电缆线应符合MT818.10的规定。
3.3.3 矿灯用锂离子蓄电池应符合MT/T 1051的规定。
3.3.4 矿灯用灯泡应符合MT 911的规定,矿灯用LED及LED光源组应符合MT/T 1092的规 定。
3.3.5 甲烷报警矿灯用催化元件应符合AQ 6202的规定。
4.1 矿灯管理
4.1.1 矿灯应集中统一管理。每盏矿灯应有编号,经常使用矿灯的人员应做到专人专灯。
4.1.2 矿井完好的矿灯总数,至少应比经常使用矿灯的总人数多10%。
4.1.3 在每次换班2h内,灯房管理人员应把没有交还矿灯的人员名单报告矿调度室。
4.2 矿灯房
矿灯房应符合下列要求:
a)采用不燃性材料建筑;
b)采用蒸汽或热水管式设备取暖,个别情况下采用火炉取暖时,火炉间应有单独的间隔和出口 ;
c)有良好的通风装置,灯房和仓库内严禁烟火,并备有灭火器材;
d)灯房的环境温度控制在(25±10)℃ ,相对湿度不超过80% ;
e)配制电解液的房间和充电房采用有效隔离措施,防止酸雾腐蚀矿灯和充电架。
4.3 配制电解液
配制电解液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a)配制和添加电解液使用专用器具。工作人员戴防护眼镜、口罩和橡胶手套,系橡胶围裙,穿 胶鞋;
b)贮存电解液使用有盖的瓷质、玻璃质等容器。配制酸性电解液时,将硫酸徐徐倒入水中,严禁 将水倒入硫酸中;
c)配制电解液的房间应备有中和电解液的溶液。
4.4 充电架
4.4.1 充电架的使用环境条件及性能应符合MT 68的规定。
4.4.2 根据矿灯蓄电池的不同类型,应采用符合其充电制式的充电架。
4.4.3 充电架每个充电位应具有充电状态指示功能。
4.4.4 充电机构应保证矿灯灯头插入、转动和取出灵活可靠,无锈蚀。
4.4.5 应采用效率高的充电架对矿灯进行充电,充电效率应不低于60%。
4.5 煤矿灯房信息管理系统
4.5.1 煤矿宜采用灯房信息管理系统加强对矿灯的监控和管理。
4.5.2 灯房信息管理系统宜有下列监测功能:
a)自动识别矿灯的充电位置;
b)自动监测矿灯的充电状态;
c)自动监测矿灯取用、上架充电的时间;
d)自动监测充电架的工作状态;
e)自动监测存在故障的矿灯并报警。
4.5.3 灯房信息管理系统宜有下列管理功能:
a)矿灯使用、上架时间、当前状态、使用寿命信息、历史数据的显示、打印、查询等功能;
b)未按时交还矿灯、超长时间未使用矿灯的显示、打印、查询、报警等功能;
c)按单位级别统计矿灯使用情况报表的打印、查询等功能;
d)矿灯使用人员的出勤、请假统计等辅助考勤信息的打印、查询等功能;
e)清理系统过期数据、日志等功能;
f)备份系统数据的功能;
g)分级管理、权限设定的功能;
h)按单位、时间、充电架、人员等分类查询、显示、打印等功能;
i)信息资源共享的功能;
j)矿灯已上架但未充电的识别功能。
5 矿灯的使用和维护
5.1 矿灯的使用环境条件
矿灯的使用环境条件应符合如下要求:
a)环境温度0℃〜+40℃;
b)大气压力 80 kPa~110kPa;
c)无剧烈振动和冲击的场所;
d)周围介质无腐蚀性气体;
e)宜在无溅水和淋水的场所使用;
f)宜在瓦斯和粉尘浓度不超限、无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
超出上述条件的,如井下救援,用户应进行风险评估。
5.2 新矿灯投入使用前的检查
5.2.1 打开矿灯包装箱前,应检查包装箱是否有严重受损,包装箱上的标志(如产品名称、型号、数量、 出厂年月、重量、厂名、地址、防爆合格证编号、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编号等)是否完整。
5.2.2 打开矿灯包装箱后,应检查矿灯外观是否完好,标志是否齐全,对照装箱单检查说明书、合格证 等箱内物品是否齐全。
5.2.3 荷电出厂的矿灯,打开包装箱后应检查矿灯是否能点亮,并进行有效工作时间检查。
5.2.4 需添加电解液的矿灯,应先进行初充电,然后再进行有效工作时间检查。
5.2.5 有效工作时间检查按GB 7957.2-2009中附录A的方法进行,必要时应对矿灯进行几次充放 电循环。
5.2.6 甲烷报警矿灯在投入使用前按AQ 1029-2007中8.3进行校准。
5.3 使用
矿灯的使用应严格按矿灯制造厂的说明书进行,并遵守下列规定:
a)首次使用矿灯的人员应进行培训;
b)应按规定正确佩戴矿灯,不应将矿灯搭在肩上或提在手里;
c)严禁矿灯使用人员在地上拖拉矿灯或摔打矿灯;
d)严禁随意改变矿灯结构或零部件;
e)严禁将矿灯用于其他用途,如抽烟、放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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