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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17680.8-2003 核电厂应急计划与准备准则 场内应急计划与执行程序

  • 发表时间:2023-01-08
  • 来源:共立消防
  • 人气:

1 范围

      GB/T 17680的本部分规定了编制核电厂场内应急计划及相应的应急执行程序应遵循的准则,对应急计划及执行程序的格式与内容提出了要求和建议。

      本部分适用于各种陆地固定式核电厂的应急准备和响应,其他核设施可参照采用。

2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GB/T 17680的本部分。

2.1

      应急 emergency

      需要立即采取某些超出正常工作程序的行动,以避免核电厂核事故发生或减轻事故后果的状态,有时称为紧急状态。也是泛指立即采取超出正常工作程序的行动。

2.2

      应急计划 emergency plan

      一份经过审批的文件,它全面描述了核电厂营运单位的应急响应功能、组织、设施和设备,以及和外部应急组织间的协调和相互支持关系。该文件必须有专门的执行程序加以补充。

2.3

      场区 site

      具有法定边界,受核电厂营运单位有效控制的核电厂所在区域。

2.4

      场外 off-site

      场区以外的区域。

2.5

      场内 on-site

      营运单位负责制定应急计划和进行应急响应的区域内。

2.6

      应急设施 emergency facility

      用于应急响应目的的设施,它们将根据有关法规要求和积极兼容的原则设置。它包括用于应急响应目的的场所及其中的应急响应系统和设备。

      注;场内应急响应设施一般包括:控制室、备用控制点、技术支持中心、运行支持中心、应急指挥中心、应急通讯设施、应急监测与评价设施、医学救护设施,以及公众信息中心等。

2.7

      应急状态分级 emergency classification

      应急状态级别的划分。我国将核电厂应急状态划分为下列四种等级:

      应急待命(emergency standby):出现可能危及工厂安全的某些特定工况或外部事件。工厂有关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场外某些应急组织可能得到通知。

      厂房应急(plant emergency):辐射后果仅限于工厂部分区域,按营运单位应急计划,厂内人员行动,场外有关应急组织得到通知。

      场区应急(site emergency):辐射后果限于场区内。场区人员行动,场外应急组织得到通知,某些场外应急组织也可能行动。

      场外应急(off-site emergency):辐射后果已超越场区边界。场内场外人员行动,需实施总体应急计划。

2.8

      纠正行动 corrective actions

      为终止或缓解应急状态的后果,在导致应急的出事点或其附近所采取的措施和行动,例如堆芯损坏缓解控制、紧急检修、灭火、厂房内水淹处理以及抗风灾、地震灾害等等。

2.9

      应急行动水平 emergency action level

      用作应急状态分级基础的参数或判据,这一般是预先确定的、基于特定厂址和可观测的对应某一应急状态的阈值。

2.10

      应急计划区 emergency planning zone

      为在事故时能及时、有效地采取保护公众的防护行动,事先在核电厂周围建立的、制定有应急计划并作好应急准备的区域。我国目前将应急计划区分为两类:针对烟羽照射途径的烟羽应急计划区和针对食入照射途径的食入应急计划区。

2.11

      应急防护行动 emergency protective action

      应急状态下为避免或减少工作人员和公众可能接受的剂量而采取的保护行动。

2.12

      干预水平 intervention level

      在应急照射情况下,用可防止剂量表示的应采取特定防护行动或补救行动的剂量水平。

2.13

      通用干预水平 generic intervention level

      国际上推荐的,具有一定通用性的干预水平。

2.14

      通用行动水平 generic action level

      国际上推荐的,在持续性照射或应急照射情况下,用于控制食品的通用的干预水平,表示为食物、牛奶、水中的活度浓度。

2.15

      操作干预水平 operational intervention level

      相当于用可防止剂量表示的干预水平的可测量的放射性量,表示为环境或食物样品中放射性核素水平或可测量的剂量率。

3 应急计划

3.1 核电厂场内应急计划的编制

      核电厂营运单位应根据本部分3.6规定的格式和3.7规定的内容编制其应急计划。该计划应着重描述营运单位可能用于应急目的的人员、组织和设施、设备等资源保障以及应当进行的其他应急准备工作,也应当描述应急状态下将可能采取的应急响应行动,以及和其他场外应急组织的接口、相互协调与支援。

3.2 应急计划的表述

      核电厂场内的应急计划是营运单位进行应急准备和实施应急响应的工作文件,应文字精练,重点突出,内容全面、翔实,有好的可操作性。与应急计划有关的支持性文件、资料等,应尽可能收入到计划或计划的附录之中。

3.3 应急计划格式和内容的变动

      考虑到各核电厂及其周围环境的特点不同,核电厂营运单位在编制应急计划时,可对3.6和3.7规定的格式和内容作适当变动,但应保证:应急计划已覆盖了本部分规定的主要内容,且变动后的书写格式和内容已经有关部门认可。

3.4 应急计划的修改

      为使应急计划不断改进和完善维持其有效性,每2~3年进行一次评议,并根据评议结果和培训与演习中发现的问题进行修改。在发生重大事故或国家法规有重大变化时也应及时修改。修改后的应急计划按法定程序报批。

3.5 多堆厂址的核电厂场内应急计划

      多堆厂址的核电厂营运单位在编制应急计划时,应充分考虑如下事项:

      a)事故机组(或电厂)的事故对非事故机组(或电厂)的影响;

      b) 用于应急准备和响应的应急资源的充分利用和共享,避免应急组织、应急设施设备的重点设置;

      c) 既要坚持统一指挥,大力协同,又要求业主履行核安全责任和核应急准备义务,在此原则下建立厂址地区统一的应急组织和统一的应急计划区。

3.6 应急计划的格式

      应急计划的格式列于表1。

表1 核电厂场内应急计划的格式

序号

内 容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总则

核电厂及其环境概况

应急计划区

应急状态分级与应急行动水平

应急组织与职责

与其他应急组织的协调

应急设施与设备

应急通信报告与通知

应急运行控制与系统设备抢修

事故后果评价

应急防护行动

应急照射控制

医学救护

应急纠正行动

应急状态终止与恢复

公众信息与沟通

记录

应急响应能力的维持

术语

附件

3.7 应急计划的内容

3.7.1 总则

      描述编制应急计划的目的,列出所依据的法规、规章标准和文件,说明应急计划的适用范围。

3.7.2 核电厂及其环境概况

      描述厂址的地理位置(标出经纬度),给出厂址地理位置图,标出场区边界、非居住区边界和规划限制区边界,并概要描述厂址周围的主要环境特征,包括地形、地貌、气候与气象、水体分布、工业、交通运输与农牧渔业,以及人口分布等。

      给出核电厂的堆型、功率,概述其营运计划与发展规划,并简要描述主要设施的名称、功能与平面布置,专设安全设施的名称及其主要安全特性。附厂区平面图。

      对于多堆厂址,简要描述同一厂址内的其他电厂的概况。

3.7.3 应急计划区

      给出用于确定应急计划区大小的事故源项,描述核电厂厂址周围建立两个应急计划区(烟羽和食入应急计划区,前者又可划分为内区和外区,内区必须作好采取包括撤离的预防护措施的准备)的原则和方法,给出经批准的应急计划的大小,并在地图上标出两个应急计划区的边界,概述应急计划区内的人口分布,特别应说明特殊人群(例如医院、监狱和中、小学校等)的分布。此外,还应给出场区及其附近营运单位负责的应急责任区(包括场区、职工宿舍社区以及受营运单位委托为核电厂服务的单位的工作区与职工宿舍社区)的区划图。

3.7.4 应急状态分级与应急行动水平

      描述四级应急状态的基本特征,并简要说明场内外应急组织应采取的相应响应行动,列表给出用于认识和判断应急状态的初始条件和应急行动水平。

      对于多堆厂址的核电厂,还应说明事故电厂处于某一应急状态时非事故电厂可能受到的影响和应处的应急状态。

3.7.5 应急组织与职责

      概述核电厂正常运行组织和应急响应组织,提供相应的组织框图,给出应急指挥部的组成及各成员的职责、替代顺序,描述各应急响应小组(其工作范围应覆盖通信、应急运行、堆安全分析、环境监测、事故后果评价、应急维修与工程抢险、治安保卫、后勤保证、消防、医学救护等方面)的组成及职责。

对于多堆厂址的核电厂,其应急指挥部的组成,应保证具有统一协调场区内应急响应行动的能力。

3.7.6 与其他应急组织的协调

      详细说明核电厂应急指挥部与场外各应急组织,包括:国家核应急组织、地方核应急组织、核安全监督部门、核行业主管部门、上级主管部门及其他应急支援组织间的接口和协调,重点描述与地方应急组织的协调,包括接口、联络人、相互支援与责任分工等。

3.7.7 应急设施与设备

      列出应设置的主要应急设施,包括控制室、备用或辅助控制室(点)、技术支持中心或支持点、应急指挥(或管理)中心、运行支持中心(或支持点)、监测与评价设施以及通信系统(重点在3.7.8中描述)等的位置,基本功能及应配置的主要设备与器材,同时说明某些设施是否能满足可居留性的要求。

概要描述公众信息中心,医学救护设施、淋浴与去污设施以及消防设备等应急辅助设施、设备的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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