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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试验方法

1.外观、外部结构及总质量检查

1.1 用目测方法观察灭火器外表面和外部结构。

1.2 用秤称出灭火器的总质量。称重仪的误差不应大于被测灭火器额定充装量的5%‰。

2.灭火器气密性试验

2.1 对二氧化碳灭火器和贮气瓶,卸除喷射软管组件或车架等附件,将已充装灭火剂的灭火器气瓶或已充装驱动气体的贮气瓶浸没在55-℃的清水槽中,保持30min,并注意观察。

2.2 对贮压式灭火器,卸除喷射软管组件及车架等附件,将已充装灭火剂的灭火器气瓶(筒体)浸没在水温不低于5℃的清水槽中,保持30min,并注意观察。

3.20℃喷射性能试验

      手提式灭火器按GB 4351.1规定的试验方法进行;推车式灭火器按GB 8109规定的试验方法进行。

4.使用温度喷射性能试验

      手提式灭火器按GB 4351.1规定的试验方法进行;推车式灭火器按GB 8109规定的试验方法进行。

5.操作机构检查

      手提式灭火器按GB4351.1规定的试验方法进行;推车式灭火器按GB8109规定的试验方法进行。

6.灭火剂充装量检查

6.1 先称出灭火器的总质量,泄压(回收气体类灭火剂),确认灭火器内部无压力时,卸下器头和部件,清除灭火剂,再复原装上器头和部件,称出灭火器的空质量,将灭火器的总质量减去灭火器的空质量,即为灭火剂充装量。

6.2 维修工序中的灭火剂充装量检查可采用复称的方法进行,复称用的秤的准确度应不低于灌装设备的计量准确度。

7.内部结构和内部腐蚀检查

      用目测方法观察灭火器气瓶(筒体)内表面和内部结构。

8.水压试验

8.1 手提式灭火器气瓶(筒体、贮气瓶)、器头(阀门)的水压试验按GB4351.1规定的试验方法进行。

8.2 推车式灭火器气瓶(筒体、贮气瓶)的水压试验按GB5099或GB5100规定的试验方法进行。

8.3 推车式灭火器器头、阀门和瓶口的水压试验按GB 8109规定的试验方法进行。

8.4 二氧化碳灭火器钢瓶残余变形率的测定按GB/T 9251规定的试验方法进行。

9.喷射软管组件水压试验

      手提式灭火器按GB4351.1规定的试验方法进行;推车式灭火器按GB8109规定的试验方法进行。

10.灭火剂质量检查

      灭火剂的质量检查,应按相关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定的方法进行项目抽检。

11.压力指示器示值误差检验

11.1 指示器示值误差检验采用与标准压力表比对的方法进行,比对用标准压力表精度不低于0.25级,最大量程应为被测指示器最大量程的1.3倍~1.6倍。检验的环境温度为20℃±5℃,加压介质为氮气或压缩空气。

11.2 指示器示值误差检验点:零位、工作压力、工作压力范围的上、下限和最大量程。

11.3 示值误差检验时,由零位均匀平稳增压,经各检验点,直至该指示器示值的最大量程,然后以同样的方式减压,经各检验点,直至零位,在减压的过程中记录下各检验点的标准压力表的读数,以及压力指示器指针的移动情况。

二、检验规则

1.检验分类

      灭火器维修检验分为维修出厂检验和维修确认检验。

2.维修出厂检验

2.1 维修过的灭火器经检验合格后方可加贴维修合格证。

2.2 维修出厂检验应逐具进行,检验项目应按表1规定,并保持检验记录。

表1 灭火器维修检验项目

序号

检验项目

维修确认检验

维修出厂检验

检验方法

样本数

抽检

逐具检验

1

外观、外部结构及总质量检查

4/2

8.1

2

灭火器气密性试验

2

8.2

3

20℃喷射性能试验

(2)

-

8.3

4

使用温度喷射性能试验

(4/2)

-

8.4

5

操作机构检查

(2)

-

8.5

6

灭火剂充装量检查

(2)

8.6.1、8.6.2

7

内部结构和内部腐蚀检查

(2)

-

8.7

8

水压试验

(2)

8.8

9

喷射软管组件水压试验

(2)

8.9

10

灭火剂质量检查

1

-

8.10

注1:“✓”表示进行该项试验,“一”表示不进行该项试验。

注2:维修确认检验中带括号样本数可用序号1和2检验后的样本进行。

注3:序号1和4的样本数中的4代表4具手提式灭火器,2代表2具推车式灭火器。

注4:维修出厂检验中序号6、8和9的检验项目可用工序中的逐具检验结果进行确认。

2.3 在检验中存在表2所列不合格项的灭火器应进行返工或报废,返工后的灭火器应再按表1规定重新进行检验。

表2 灭火器维修检验的不合格项

序号

检验项目

不合格项

1

外观、外部结构及总质量检查

a)符合7.1、7.2报废要求的未报废;

b)应更换的零部件未更换,或更换的零部件与原灭火器生产企业提供的零部件的特性不一致;

c)未安装保险装置:

d)未加贴维修合格证;

e)维修合格证内容不完整或错误;

f)外表面补加涂层不符合6.6.4要求;

g)压力指示器指针不在绿色工作区域内;

h)灭火器总质量不符合原灭火器生产企业提供的误差要求

2

灭火器气密性试验

a)未按6.7.12的要求进行气密性试验;

b)或气密性试验后不符合6.7.12的要求

3

20℃喷射性能试验

a) 不喷射;

b) 有效喷射时间小于标准规定值;

c) 喷射滞后时间超出标准规定值;

d) 喷射剩余率大于标准规定值

4

使用温度喷射性能试验

a)不喷射;

b) 有效喷射时间的偏差大于20℃喷射时的有效喷射时间的士50%;

c) 喷射滞后时间超出标准规定值;

d)喷射剩余率大于标准规定值

5

操作机构检查

a) 保险解脱力不符合标准规定值;

b)开启力大于标准规定值

6

灭火剂充装量检查

灭火剂的充装量误差超出GB 4351.1和GB 8109规定的充装误差范围

7

内部结构和内部腐蚀检查

a)符合7.2报废要求未报废;

b)应更换的零部件未更换,或更换的零部件与原灭火器生产企业提供的零部件的特性不一致

8

水压试验

a)未按6.5.1的要求进行水压试验;

b)水压试验后不符合6.5.2的要求;

c) 应更换的零部件未更换,或更换的零部件与原灭火器生产企业提供的零部件的特性不一致

9

喷射软管组件水压试验

a)未按6.5.1的要求进行水压试验;

b)水压试验后不符合6.5.2的要求;

c)应更换的零部件未更换,或更换的零部件与原灭火器生产企业提供的零部件的特性不一致

10

灭火剂质量检查

a) 应更换的灭火剂未更换;

b) 再充装的灭火剂不符合6.7.3的要求

3. 维修确认检验

3.1 维修机构每年应至少进行1次维修确认检验,并保持检验记录。

3.2 维修机构有下列情况之一,应进行维修确认检验:

      a)首批维修产品;

      b)暂停灭火器维修半年以上,恢复维修时;

      c)维修工艺发生重大变化时。

3.3 维修确认检验的样本应在经维修出厂检验合格的产品中抽取,检验项目和样本数按表1的规定。维修确认检验的抽样基数:手提式灭火器应不少于15具,推车式灭火器应不少于5具。

3.4 检验中存在表2所列不合格项的,应判维修确认检验不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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