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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50160-2018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

  • 发表时间:2022-0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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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章 总 则

1.0.1为了防止和减少石油化工企业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的安全,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石油化工企业新建、扩建或改建工程的防火设计。

1.0.3石油化工企业的防火设计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的规定。

第2章 术语

2.0.1 石油化工企业 petrochemical enterprise

      以石油、天然气及其产品为原料,生产、储运各种石油化工产品的炼油厂、石油化工厂、石油化纤厂或其联合组成的工厂。

2.0.2 厂区 plant area

      工厂围墙或边界内由生产区、公用和辅助生产设施区及生产管理区组成的区域。

2.0.3 生产区 production area

      由使用、产生可燃物质和可能散发可燃气体的工艺装置和/或设施组成的区域。

2.0.4 公用和辅助生产设施 utility & auxiliary facility

      不直接参加石油化工生产过程,在石油化工生产过程中对生产起辅助作用的必要设施。

2.0.5 全厂性重要设施 overall major facility

      发生火灾时,影响全厂生产或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的设施。全厂性重要设施可分为以下两类: 第一类全厂性重要设施:发生火灾时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的设施。第二类全厂性重要设施:发生火灾时影响全厂生产的设施。    

2.0.6 区域性重要设施 regional major facility

      发生火灾时影响部分装置生产或可能造成局部区域人身伤亡的设施。

2.0.7 明火地点 fired site

      室内外有外露火焰、赤热表面的固定地点。

2.0.8 明火设备 fired equipment

      燃烧室与大气连通,非正常情况下有火焰外露的加热设备和废气焚烧设备。

2.0.9 散发火花地点 sparking site

      有飞火的烟囱、室外的砂轮、电焊、气焊(割)、室外非防爆的电气开关等固定地点。

2.0.10 装置区 process plant area

      由一个或一个以上的独立石油化工装置或联合装置组成的区域。

2.0.11 联合装置 multiple process plants

      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独立装置集中紧凑布置,且装置间直接进料,无供大修设置的中间原料储罐,其开工或停工检修等均同步进行,视为一套装置。

2.0.12 装置 process plant

      一个或一个以上相互关联的工艺单元的组合。

2.0.13 装置内单元 process unit

      按生产完成一个工艺操作过程的设备、管道及仪表等的组合体。

2.0.14 工艺设备 process equipment

      为实现工艺过程所需的反应器、塔、换热器、容器、加热炉、机泵等。

2.0.15 封闭式厂房(仓库) enclosed industrial building(warehouse)

      设有屋顶,建筑外围护结构全部采用封闭式墙体(含门、窗)构造的生产性(储存性)建筑物。

2.0.16 半敞开式厂房 semi-enclosed industrial building

      设有屋顶,建筑外围护结构局部采用封闭式墙体,所占面积不超过该建筑外围护体表面面积的二分之一(不含屋顶的面积)的生产性建筑物。

2.0.17 敞开式厂房 opened industrial building

      设有屋顶,不设建筑外围护结构的生产性建筑物。

2.0.18 装置储罐(组) process storage tanks within process plant

      在装置正常生产过程中,不直接参加工艺过程,但工艺要求,为了平衡生产、产品或一次投入等又需要在装置内布置的储罐(组)。

2.0.19 液化烃 liquefied hydrocarbon

      在15℃时,蒸气压大于0.1MPa的烃类液体及其他类似的液体,不包括液化天然气。

2.0.20 液化石油气 liquefied petroleum gas (LPG)

      在常温常压下为气态,经压缩或冷却后为液态的C3 、C4及其混合物。

2.0.21 沸溢性液体 boil-over liquid

      当罐内储存介质温度升高时,由于热传递作用,使罐底水层急速汽化,而会发生沸溢现象的粘性烃类混合物。

2.0.22 防火堤 dike

      可燃液态物料储罐发生泄漏事故时,防止液体外流和火灾蔓延的构筑物。

2.0.23 隔堤 intermediate dike

      用于减少防火堤内储罐发生少量泄漏事故时的影响范围,而将一个储罐组分隔成多个分区的构筑物。

2.0.24 罐组 a group of storage tanks

      布置在一个防火堤内的一个或多个储罐。

2.0.25 罐区 tank farm

      一个或多个罐组构成的区域。

2.0.26 浮顶罐floating roof tank (external floating roof tank)

      在敞开的储罐内安装浮舱顶的储罐,又称为外浮顶罐。

2.0.27 常压储罐 atmospheric storage tank

      设计压力小于或等于6.9kPa(罐顶表压)的储罐。

2.0.28 低压储罐 low-pressure storage tank

      设计压力大于6.9kPa且小于0.1MPa(罐顶表压)的储罐。

2.0.29 压力储罐 pressurized storage tank

      设计压力大于或等于0.1MPa(罐顶表压)的储罐。

2.0.30 单防罐 single containment storage tank

      带隔热层的单壁储罐或由内罐和外罐组成的储罐。其内罐能适应储存低温冷冻液体的要求,外罐主要是支撑和保护隔热层,并能承受气体吹扫的压力,但不能储存内罐泄漏出的低温冷冻液体。

2.0.31 双防罐 double containment storage tank

      由内罐和外罐组成的储罐。其内罐和外罐都能适应储存低温冷冻液体,在正常操作条件下,内罐储存低温冷冻液体,外罐能够储存内罐泄漏出来的冷冻液体,但不能限制内罐泄漏的冷冻液体所产生的气体排放。

2.0.32 全防罐 full containment storage tank

      由内罐和外罐组成的储罐。其内罐和外罐都能适应储存低温冷冻液体,内外罐之间的距离为1~2m,罐顶由外罐支撑,在正常操作条件下内罐储存低温冷冻液体,外罐既能储存冷冻液体,又能限制内罐泄漏液体所产生的气体排放。

2.0.33 火炬系统 flare systems

      通过燃烧方式处理排放可燃气体的一种设施,分高架火炬、地面火炬等。由排放管道、分液设备、阻火设备、火炬燃烧器、点火系统、火炬筒及其他部件等组成。

2.0.34 稳高压消防水系统 stabilized high pressure fire water systems

      采用稳压泵维持管网的消防水压力大于或等于0.7MPa的消防水系统。

2.0.35 厂际管道 Pipelines between the site boundary and off-site

      石油化工企业、油库、油气码头等相互之间输送可燃气体、液化烃和可燃液体物料的管道(石油化工园区除外)。其特征是管道敷设在石油化工企业、油库、油气码头等围墙或用地边界线之间且通过公共区域、长度小于或等于30km。

第3章 火灾危险性分类

3.0.1 可燃气体的火灾危险性应按表3.0.1分类。

表3.0.1 可燃气体的火灾危险性分类

类别

可燃气体与空气混合物的爆炸下限

<10%(体积)

≥10%(体积)

3.0.2 液化烃、可燃液体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应按表3.0.2分类,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操作温度超过其闪点的乙类液体应视为甲B类液体;

      2.操作温度超过其闪点的丙A类液体应视为乙A类液体;

      3.操作温度超过其闪点的丙B类液体应视为乙B类液体;操作温度超过其沸点的丙B 类液体应视为乙A类液体。

表3.0.2 液化烃、可燃液体的火灾危险性分类

名称

类别


液化烃

A

15℃时的蒸气压力>0.1MPa的烃类液体及其他类似的液体

 

 

可燃液体

B

甲A类以外,闪点<28℃

A

闪点≥28℃至≤45℃

B

闪点>45℃至<60℃

A

闪点≥06℃至≤120℃

B

闪点>120℃

3.0.3 固体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应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执行。

3.0.4 设备的火灾危险类别应按其处理、储存或输送介质的火灾危险性类别确定。

3.0.5 房间的火灾危险性类别应按房间内设备的火灾危险性类别确定。当同一房间内, 布置有不同火灾危险性类别设备时,房间的火灾危险性类别应按其中火灾危险性类别最高的设备确定。但当火灾危险类别最高的设备所占面积比例小于5%,且发生事故时, 不足以蔓延到其他部位或采取防火措施能防止火灾蔓延时,可按火灾危险性类别较低的设备确定。

第4章 区域规划与工厂总平面布置

4.1 区域规划

4.1.1 在进行区域规划时,应根据石油化工企业及其相邻工厂或设施的特点和火灾危险性,结合地形、风向等条件,合理布置。

4.1.2 石油化工企业应远离人口密集区、饮用水源地、重要交通枢纽等区域,并宜位于邻近城镇或居民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4.1.3 在山区或丘陵地区,石油化工企业的生产区应避免布置在窝风地带。

4.1.4 石油化工企业的生产区沿江河岸布置时,宜位于邻近江河的城镇、重要桥梁、大型锚地、船厂等重要建筑物或构筑物的下游。

4.1.5 石油化工企业应采取防止泄漏的可燃液体和受污染的消防水排出厂外的措施。

4.1.6 公路和地区架空电力线路严禁穿越生产区。

4.1.7 当区域排洪沟通过厂区时:

      1.不宜通过生产区;

      2.应采取防止泄漏的可燃液体和受污染的消防水流入区域排洪沟的措施。

4.1.8 地区输油(输气)管道不应穿越厂区。

4.1.9 石油化工企业与相邻工厂或设施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1.9的规定。

高架火炬的防火间距应根据人或设备允许的辐射热强度计算确定,对可能携带可燃液体的高架火炬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1.9的规定。

表4.1.9 石油化工企业与相邻工厂或设施的防火间距

 

 相邻工厂或设施

防火间距(m)

液化烃罐组(罐外壁)

甲、乙类液体罐组

( 罐 外

壁)

可能携带可燃液体的高架火炬(火

炬中心)

甲乙类工艺装置或设施(最外侧设备外缘或建筑物的最外轴线)

全厂性或区域性重要设施(最外侧设备外缘或建筑

物的最外轴线)

居民区、公共福利设施、村庄

300

100

120

100

25

相邻工厂(围墙或用地边界线)

120

70

120

50

70

 

厂路 外

国家铁路线( 中心线)

55

45

80

35

厂外企业铁路线

(中心线)

45

35

80

30

国家或工业区铁路编组站(铁路中心线或建筑物)

55

45

80

35

25

 

厂外公路

高速公路、一级公路(路边)

35

30

80

30

其他公路(路边)

25

20

60

20

变配电站(围墙)

80

50

120

40

25

架空电力线路(中心线)

1.5倍塔杆高度且不小于40m

1.5倍

塔杆高度

80

1.5倍

塔杆高度

Ⅰ、Ⅱ国家架空通信线路(中心线)

50

40

80

40

通航江、河、海岸边

25

25

80

20

地区

埋地

原油及成品油( 管道中心)

30

30

60

30

30

 

以上为标准部分内容,也可点击下方链接下载标准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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