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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24335-2009 建(构)筑物地震破坏等级划分

发布日期:2023-01-15 20:47 浏览次数: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建(构)筑物地震破坏等级划分的原则和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地震现场震害调查、灾害损失评估、烈度评定、建(构)筑物安全鉴定,以及震害预测和工程修复等工作。

2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2.1

      承重构件 structural member

      以承受体系的竖向和侧向荷载(如风和地震荷载)为主的构件。

2.2

      非承重构件 non-structural member

      不承受体系荷载的构件,如(框架结构、钢筋混凝土柱单层厂房的)围护墙、自承重墙,女儿墙、装饰设备等。

2.3

      建(构)筑物震害程度 damage degree of buildings(special structures)

      地震时建(构)筑物遭受破坏的轻重程度。

3 基本规定

3.1 建(构)筑物类型

3.1.1 建筑物类型包括:砌体房屋;底部框架房屋;内框架房屋;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钢筋混凝土剪力墙(或筒体)结构;钢筋混凝土框架-剪力墙(或筒体)结构;钢框架结构;钢框架-支撑结构;砖柱排架结构厂房;钢、钢筋混凝土柱排架结构厂房;排架结构空旷房屋;木结构房屋;土、石结构房屋。

3.1.2 构筑物类型包括:烟囱、水塔。

3.2 建(构)筑物破坏等级划分原则

      以承重构件的破坏程度为主,兼顾非承重构件的破坏程度,并考虑修复的难易和功能丧失程度的高低为划分原则。

3.3 建(构)筑物破坏等级划分步骤

      按照下列步骤划分建(构)筑物破坏等级:

      a)将建(构)筑物按结构类型分类;

      b) 区分建(构)筑物的承重构件和非承重构件,分别评定它们的破坏程度;

      c)综合各个构件的破坏程度、修复的难易程度和结构使用功能的丧失程度,评定建(构)筑物的破坏等级。

3.4 建(构)筑物破坏等级划分基本标准

3.4.1 Ⅰ级:基本完好。

3.4.2 Ⅱ级:轻微破坏。

3.4.3 Ⅲ级:中等破坏。

3.4.4 Ⅳ级:严重破坏。

3.4.5 Ⅴ级:毁坏。

3.5 破坏数量用语含义

3.5.1 个别:宜取10%以下。

3.5.2 部分:宜取10%~50%之间。

3.5.3 多数:宜取50%以上。

3.6 破坏程度用语含义

3.6.1 细微裂缝

      由地震引起的肉眼能够看得清楚的裂缝,对砌体墙和柱,一般发生在灰缝或抹灰层表面上。对混凝土构件,一般发生在表面上。

3.6.2 轻微裂缝

      混凝土构件裂缝宽不大于0.5mm,砌体构件裂缝宽不大于1.5mm。这种裂缝对构件的承载能力无明显影响。

3.6.3 明显裂缝

      在钢筋混凝土构件上,裂缝宽大于0.5mm,表层脱落,裂缝已深入到内层,钢筋已外露。在砌体墙上,裂缝宽大于1.5mm,砌体已濒临断裂或裂缝几乎贯通墙厚。

3.6.4 严重裂缝

      在混凝土构件上,裂缝宽大于1.0mm,钢筋明显外露,表层严重脱落,裂缝已深入到内层或贯通。在砌体墙上,裂缝宽大于3.0mm,砌体断裂或裂缝已贯通到墙厚。

3.6.5 濒临倒塌

      结构中各构件已失去承载能力,处于一触即塌的状态。钢筋混凝土构件破坏处的混凝土已酥碎,钢筋严重弯曲,产生了较大的变形;砌体墙产生了多道明显的贯通裂缝,近于酥散状态;砌体柱受压区的砌块酥碎脱落,或柱体断裂。

4 建筑物破坏等级划分的宏观描述

4.1 砌体房屋

4.1.1 Ⅰ级

      主要承重墙体基本完好,屋盖和楼盖完好;个别非承重构件轻微损坏,如个别门窗口有细微裂缝等;结构使用功能正常,不加修理可继续使用。

4.1.2 Ⅱ级

      承重墙无破坏或个别有轻微裂缝,屋盖和楼盖完好;部分非承重构件有轻微损坏,或个别有明显破坏,如屋檐塌落、坡屋面溜瓦、女儿墙出现裂缝、室内抹面有明显裂缝等;结构基本使用功能不受影响,稍加修理或不加修理可继续使用。

4.1.3 Ⅲ级

      多数承重墙出现轻微裂缝,部分墙体有明显裂缝,个别墙体有严重裂缝;个别屋盖和楼盖有裂缝;多数非承重构件有明显破坏,如坡屋面有较多的移位变形和溜瓦、女儿墙出现严重裂缝、室内抹面有脱落等;结构基本使用功能受到一定影响,修理后可使用。

4.1.4 Ⅳ级

      多数承重墙有明显裂缝,部分有严重破坏,如墙体错动、破碎、内或外倾斜或局部倒塌;屋盖和楼盖有裂缝,坡屋顶部分塌落或严重移位变形;非承重构件破坏严重,如非承重墙体成片倒塌、女儿墙塌落等;或整体结构明显倾斜;结构基本使用功能受到严重影响,甚至部分功能丧失,难以修复或无修复价值。

4.1.5 Ⅴ级

      多数墙体严重破坏,结构濒临倒塌或已倒塌;结构使用功能不复存在,已无修复可能。

4.2 底部框架房屋

4.2.1 Ⅰ级

      底部框架的梁、柱完好,底部墙体有轻微裂缝;上部砌体承重墙完好,个别非承重构件轻微损坏,如个别门窗口、非承重墙体有轻微裂缝等;结构使用功能正常,不加修理可继续使用。

4.2.2 Ⅱ级

      底部框架个别梁、柱有细微裂缝,底部墙体有轻微裂缝;上部个别承重墙有轻微裂缝,部分非承重构件有轻微损坏,或个别有明显破坏,如部分屋檐塌落、坡屋面溜瓦、女儿墙出现裂缝、室内抹面有明显裂缝等;结构基本使用功能不受影响,稍加修理或不加修理可继续使用。

4.2.3 Ⅲ级

      底部框架多数梁、柱有轻微裂缝,部分有明显裂缝,个别梁、柱端头混凝土剥落,底部部分墙体有明显裂缝,个别有严重裂缝;上部多数承重墙有轻微裂缝,部分墙体有明显裂缝,个别墙体有严重裂缝,数非承重构件有明显破坏,如多数非承重墙体有明显裂缝、个别有严重裂缝、女儿墙出现严重裂缝、室内抹面有脱落等;结构基本使用功能受到一定影响,修理后可使用。

4.2.4 Ⅳ级

      底部框架梁、柱破坏严重,多数梁、柱端头混凝土剥落,主筋外露,个别柱主筋压屈,底部多数墙体有明显裂缝或外闪;上部承重墙多数出现明显裂缝或外闪,非承重构件破坏严重,如非承重墙体成片倒塌、女儿墙塌落等;或整体结构明显倾斜;结构基本使用功能受到严重影响,甚至部分功能丧失,难以修复或无修复价值。

4.2.5 Ⅴ级

      底部框架梁、柱、墙和上部承重墙丧失抗震能力,房屋部分或全部倒塌;结构使用功能不复存在,已无修复可能。

4.3 内框架房屋

4.3.1 Ⅰ级

      承重墙体完好;内框架柱、梁完好;个别非承重墙体轻微裂缝;结构使用功能正常,不加修理可继续使用。

4.3.2 Ⅱ级

      部分承重墙体轻微裂缝或个别明显裂缝;个别内框架柱、梁出现细微裂缝;部分非承重墙体明显裂缝;其他部分非承重构件有轻微损坏,或个别有明显破坏,如女儿墙出现裂缝等;结构基本使用功能不受影响,稍加修理或不加修理可继续使用。

4.3.3 Ⅲ级

      部分承重墙体明显裂缝;部分内框架柱、梁轻微裂缝,个别有明显裂缝;多数非承重墙体有明显裂缝、个别有严重裂缝;其他多数非承重构件有明显破坏,如女儿墙出现严重裂缝、室内抹面有脱落等;结构基本使用功能受到一定影响,修理后可使用。

4.3.4 Ⅳ级

      多数承重墙体严重破坏或局部倒塌;部分内框架梁、柱主筋压屈、混凝土酥碎崩落;部分楼、屋盖塌落;非承重构件破坏严重,如非承重墙体成片倒塌、女儿墙塌落等;或整体结构明显倾斜;结构基本使用功能受到严重影响,甚至部分功能丧失,难以修复或无修复价值。

4.3.5 Ⅴ级

      多数墙体倒塌,部分内框架梁和板塌落;结构使用功能不复存在,已无修复可能。

4.4 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

4.4.1 Ⅰ级

      框架梁、柱构件完好;个别非承重构件轻微损坏,如个别填充墙内部或与框架交接处有轻微裂缝,个别装修有轻微损坏等;结构使用功能正常,不加修理可继续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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