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急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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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35624-2017 城镇应急避难场所通用技术要求

发布日期:2023-01-02 11:07 浏览次数: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城镇应急避难场所的分级、选址与布局、设施和应急转换等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用作城镇应急避难场所的公园、绿地、广场、学校操场等场地,以及地下空间(含人民防空工程)、体育场馆、学校教室等建筑。

2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2.1

      应急避难场所 emergency shelter

      用于突发事件应急响应时的人员疏散和避难生活,具有应急避难生活服务设施的一定规模的场地和建筑。

      注:公共避难场所既包括公园、绿地、广场、学校操场等场地,也包括地下空间(含人民防空工程)、体育场馆、学校教室等建筑。

2.2

      避难单元 shelter unit

      应急避难场所中具有独立避难功能的空间单元。

2.3

      基本设施 basic facilities

      为保障避难人员基本生活需求设置的配套设施。

2.4

      一般设施 general facilities

      为改善避难人员生活条件,在基本设施的基础上增设的配套设施。

2.5

      综合设施 comprehensive facilities

      为提高避难人员的生活条件,在已有的基本设施、一般设施的基础上增设的配套设施。

3 分级

3.1 级别

      应急避难场所按安置时限和功能可以分为如下三级:

      a)Ⅰ级应急避难场所;

      b)Ⅱ级应急避难场所;

      c)Ⅲ级应急避难场所。

3.2 Ⅰ级应急避难场所的时间要求

      Ⅰ级公共避难场所为长期避难场所,避难时间30d以上,具备相应的设备设施。

3.3 Ⅱ级应急避难场所的时间要求

      Ⅱ级公共避难场所为中短期避难场所,避难时间3d~30d(含30d),具备相应的设备设施。

3.4 Ⅲ级应急避难场所的时间要求

      Ⅲ级公共避难场所为紧急避难场所,用于紧急疏散居民,避难时间一般在3d以内,具备相应的设备设施。

4 选址与布局

4.1 选址

4.1.1 环境安全要求

      应急避难场所选址应综合考虑地形、地貌、气象、水文、地质等条件,并应符合如下要求:

      a)应避开易发生地质灾害和气象、水文地质条件恶劣区域;

      b)场地地形较平坦,周边道路畅通、交通便利;

      c)远离重要经济目标;

      d)应急避难场所与重大危险源之间应有一定的安全距离;

      e)应避开高压线走廊区域。

4.1.2 建筑安全要求

      用作场所型应急避难场所的公共建筑和地下空间(含人防工程)必须符合抗震、抗风及防洪要求,不符合要求的应在加固改造后方可使用。

4.2 布局

4.2.1 区域划分

      应急避难场所按功能可划分为人员避难区域、综合保障区域和出入口交通集散区域等三个区域,各区域应因地制宜、合理布局,并有场内道路连接。

4.2.2 避难单元划分

      规模较大的应急避难场所应划分避难单元。避难单元之间应设置连通口,避难场所出入口应布置在地面建筑倒塌范围之外。每个避难单元可根据实际情况,设置指挥、生活、消防、医疗、物资储备、供水、供电、排污等设施。

4.2.3 出入口基本要求

      应急避难场所的出入口的数量、宽度应满足实际使用需要,并应与疏散道路连接。

4.2.4 疏散道路基本要求

      应急避难场所的疏散道路的数量和宽度应满足实际使用需要。

4.2.5 通行道路基本要求

      应急避难场所场内的通行道路的数量、宽度、转变半径等应满足人员行动、消防车辆和救灾物资运输车辆通行的需要。

4.2.6 无障碍基本要求

      应急避难场所内各类设施应按国家相关规定进行无障碍设置。

4.2.7 防火安全带基本要求

      应急避难场所外围四周应设置防火安全带,其宽度应满足实际使用需要。

5 设施

5.1 应急避难场所等级与设施基本要求

      应急避难场所按不同等级应配备相应的设施。I级应急避难场所应配备基本设施、一般设施和综合设施。II级应急避难场所应配备基本设施和一般设施。I级应急避难场所应配备基本设施。

5.2 基本设施

5.2.1 基本设施主要内容

      应急避难场所的基本设施配置可以包括:应急指挥管理设施、应急集结区、应急医疗救护与卫生防疫设施、应急供水设施、应急供电设施、应急通风、应急厕所、应急照明、应急标志等。

5.2.2 应急指挥设施基本要求

      应急指挥管理设施中可以包括广播、图像监控、有线通信等系统。其中,广播系统应覆盖应急避难场所,图像监控范围应覆盖应急篷宿区和应急避难场所内道路及出入口。

5.2.3 应急集结区基本要求

      应急集结区为避难人员提供短时间使用的露天避难场地,需要时部分区域可设置帐篷。

5.2.4 医疗救护与卫生防疫区基本要求

      医疗救护与卫生防疫区应设有医疗救护与卫生防疫设施,其数量和面积应满足实际使用需要。

5.2.5 应急供水设施基本要求

      应急供水设施可选择设置供水管网、供水车、蓄水池、水井、机井等两种以上供水设施,并根据所选设施和当地水质设置净水设备,使水质达到直接饮用标准。供水设施的数量和供水能力应满足实际使用需要。

5.2.6 应急供电设施基本要求

      应急供电设施可设置多回路电网供电系统或太阳能供电系统,也可以设置移动式发电机组。应急电源应满足照明、通风和医疗等最低负荷要求。供、发电设施应具备防触电、防雷电、防震等安全保护措施。

5.2.7 应急通风设施基本要求

      应急避难场所中应设置应急通风设施。应急通风可采用自然通风或机械通风。宜充分利用自然条件,合理组织自然通风。采用自然通风时,平面布置应保证气流通畅,避免死角和短路,尽量减少风口和气流通路的阻力。当采用机械通风时,应满足必要的新风流量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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