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3-01-02 10:51 浏览次数:
本标准规定了确定应急计划区范围的原则、应急计划区实际边界的确定和应急计划与准备的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毒性气体的数量等于或超过相应临界量的生产设施、储存设施、管道运输设施、使用设施等固定式毒气危险源,可在属于毒性气体类别的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管过程中或应急管理过程中供相关机构参考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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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12268 危险货物品名表
GB 18218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
GB 30000.18 化学品分类和标签规范 第18部分:急性毒性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应急计划区 emergency planning zone
为在危险源发生事故时能及时有效地采取保护公众的防护行动,事先在危险源周围建立的、制定有应急计划并做好应急准备的区域。
3.2
应急计划 emergency plan
针对可能发生的事故而预先制定,以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为目的,包括应急组织机构及职责、工作程序、应对策略及措施等内容的计划。
3.3
应急准备 emergency preparedness
为有效应对事故而事先采取的各种措施的总称,包括意识、组织、机制、预案、队伍、资源、培训演练等各种准备。
4.1 应考虑最严重的毒气泄漏事故工况,以使在所确定的应急计划区内所作的应急准备能应付严重程度不同的潜在事故后果。主要毒气名称及其临界量参见附录A。
4.2 应采用与毒气类型及实际需求相匹配的技术方法确定毒气泄漏事故后果,并综合考虑泄漏源强、地形条件、气象条件等多种影响因素。毒气泄漏事故后果确定的技术方法参见附录B。
4.3 应分析毒气泄漏事故通过大气扩散途径使公众可能受到的预期暴露环境,获得不同时间及空间条件下毒气的扩散浓度场或毒性负荷分布等结果。
4.4 应采用国内外广泛认可的气体浓度或毒性负荷等阈值参数与毒气泄漏事故后果进行比较,以确定适当的保护距离,使得在保护距离之外,事故可能导致的公众暴露水平低于相应的阈值参数,该阈值参数应以使公众不会因毒气影响造成死亡或重伤为准。
4.5 应急计划区的范围一般应以毒气危险源为中心,以事故后果分析确定的保护距离为半径,在应急计划阶段可根据应急计划与事故分析结果来考虑,在应急响应阶段可根据现场实际情况适当扩大其范围,其数值应不小于500m。
5.1 确定应急计划区的实际边界位置时,在符合第4章规定的前提下,还应考虑毒气危险源周围的地形、行政区划边界、人口分布、交通和通信等具体环境特征、社会经济状况等因素,使最终划定的应急计划区的实际边界符合实际,便于进行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
5.2 对于边缘距离小于500m的邻近分布的多个毒气危险源,应确定一个统一的应急计划区,其范围应包含按照第4章以及5.1的要求针对每一个毒气危险源所确定的应急计划区的范围,其边界可以是各危险源应急计划区边界的包络线。
6.1 应以风险评估和资源调查为基础,制定层层衔接的专项应急预案体系,共同开展对应急计划区的管理。
6.2 应掌握以下信息并保持动态更新:
a)毒气危险源基础数据:包括毒性气体名称、数量、地点等;
b)地图信息:包括以毒气危险源为中心、半径3km区域的地形图,比例应不小于1:50000,图中应包含地表状况,毒气危险源位置,村镇、城市分布,主要厂矿及大型建筑物、构筑物分布,道路、桥梁、公共设施分布等信息;
c) 人口分布资料:包括应急计划区内人口数量及分布情况,应包含特殊人群,特别是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等弱势群体情况;
d) 应急联系方式:包括事故可能涉及的有关人员和单位的联系方式,如有关企业、政府部门、公共设施、应急救援队伍、基层组织等各方面的联系人和联系电话。
6.3 应明确应急计划区内事故应急状态下面向周边公众的疏散组织计划,包括警报通知条件、方式和程序,疏散范围、时间、线路、安全地点、方式和程序等。
6.4 应明确应急计划区内事故应急状态下的现场紧急避难方案,应综合考虑事故后果和当地实际条件,确定现场避难实施条件、程序和场所要求。
6.5 应明确应急计划区内事故应急状态下事故现场管制警戒、人员个体防护、紧急医疗救护、气象条件监测及气体浓度监测等方面的要求。
6.6 应明确应急计划区内日常状态下公众宣传教育、培训演练、应急物资储备等方面的要求。
6.7 应急计划区划分的基本流程参见附录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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