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2-11-06 19:09 浏览次数:
GB/T 20847的本部分规定了实施防火的方法,对手提灭火设备和固定式灭火系统提出了要求。
GB/T 20847的本部分适用于艇体长度Ln不大于15m的各种型式的小艇。对艇体长度大于15m的小艇,采用ISO 9094-2。
GB/T 20847的本部分不适用于个人艇。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GB/T 20847的本部分的引用而成为本部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部分,然而,鼓励根据本部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部分。
GB/T 14652.1-2001 小艇 耐火燃油软管(idt ISO 7840:1994)
GB/T 17726-1999 小艇 电气装置 防止点燃周围可燃性气体的保护(idt ISO 8846:1990)
GB/T 18814-2002 小艇 电气系统 交流装量(ISO 13297:2000,IDT)
GB/T 18821-2002 小艇 液化石油气(LPG)系统(ISO 10239:2000,IDT)
GB/T 19310 小艇 永久性安装的燃油系统和固定式燃油柜(GB/T 19310-2003,ISO 10088:2001,IDT)
GB/T 19311 小艇 电气系统 超低压直流装置(GB/T 19311-2003,ISO 10133:2000,IDT)
GB/T 19312 小艇 汽油机和/或汽油柜舱室的通风(GB/T 19312-2003,ISO 11105:1997,IDT)
ISO 3941:1977 火灾等级
ISO 4589-3:1996 塑料 通过氧指数确定燃烧特性 第3部分:温升试验
ISO 5923:1989 防火 灭火介质 二氧化碳
EN 1869:1997 消防毯
GB/T 20847的本部分采用下列定义。
3.1
可达性 accessilble
无需拆除艇上的永久性结构便可通达进行检查、拆除或维护的能力。
注:虽然打开舱口盖需借助工具,但本部分中舱口盖不看作是永久性的艇上结构。
3.2
易达性 readily accessilble
无需使用工具或者拆除艇上任何结构,或移开放置在预定作为贮存便携设备的处所,诸如箱柜、橱柜或物品架等便携设备,而立即通达进行操作、检查或维护的能力。
3.3
机舱 engine space
艇内有主机或辅机的处所或舱室。
3.4
燃油处所 fuel space
永久装设燃油柜或用作存放便携燃油箱的处所。
3.5
厨房处所 galley space
装有烹饪炉灶的处所。
3.6
固定式灭火系统 fixed fire-extinguishing system
具有固定部件的灭火系统。
注:这种系统以下简称为“固定系统”。
3.7
手动灭火系统 manual fire-extinguishing system
需由人员手动操作的系统。
3.8
自动灭火系统 automatic fire-extinguishing system
在到达预先设定的温度限值,表明有失火危险时自动工作的系统。
3.9
出口 exit
通向露天的符合4.2.2~4.2.5要求的任何门、舱口或开孔。
3.10
明火装置 open-flame device
可能整体与明火直接接触的装置。
3.11
室密封的装置 room-sealed appliance
具有燃烧系统的装置,在该系统中进入的可燃性气体和排出的燃烧产物都通过密封的连接至密闭的燃烧室且终止于艇外的管道。
3.12
汽油 petrol/gasoline
在大气压力下为液体,用于火花点火式发动机的碳氢燃料或其混合物。
注:本部分中煤油不认为是汽油。
3.13
柴油 diesel
在大气压力下为液体,用于压缩点火式发动机的碳氢燃料或其混合物。
4.1 艇的布置和设计
4.1.1 应有到可能积存可燃性液体的舱底进行清洁的可达性。
4.1.2 装有汽油发动机和(或)汽油柜的舱室应与封闭的居住处所分隔。处所结构应符合下列要求才满足条件:
a)间界为连续密封(例如焊接、钎焊、胶粘、层压或其他密封手段);
b)电缆、管子等有贯通件、密封件和/或密封剂予以密封者;
c)诸如门、舱口等出入开口均装设使其牢固关闭的装置。
间界连接或密封的有效性可以通过文件或外观检查予以验证。
4.1.3 在发动机舱内的汽油柜应符合GB/T 19310的要求,且应通过以下措施之一与发动机或其他热源相隔开:
a)在汽油柜与发动机、机装部件(包括供油和供水管路)和任何热源之间设一隔板(例如舱壁、隔壁、绝缘材料等),或
b) 在此汽油与发动机、机装部件和任何热源之间留有用于防止接触的气隙,此气隙应足够大,以便对发动机和有关部件进行维护。此气隙应至少为:
——100mm,在汽油发动机与燃油柜之间,或
——250mm,在干燥排气口与燃油柜之间。
4.1.4 穿过起居处所的通道应畅通无阻。
4.2 脱险通道和出口
4.2.1 至通向露天的最近出口的距离应不超过5m。
如果出口通道通过发动机处所旁边,则至最近出口的距离应不超过4m。
此距离应在水平面内,以出口的中心与以下各点之间的最短距离进行测定:
——人员可能站立(最小高度1.60m)的最远点;或
——床铺的中点。
取大者。
如果只设一条脱险通道,则其不应通过炉灶的正上方。
如果起居舱室与最近出口由一固体隔板(例如门)分隔,且正好通过一炉灶或发动机处所,则应设置另一可选择的出口。
4.2.2 起居处所的任何出口应具有下列最小净开口:
——圆形:直径450mm;
——其他形状:最小尺寸为380mm,最小面积为0.18m2。此尺寸必须足以容许一个380mm直径的圆与其内切。
最小净开口的测定如图1中所示。
图1 最小净开口的测定
4.2.3 出口应易达,且当其关紧和未锁住时,应能从内部和外部打开。
4.2.4 如果甲板舱口指定用作出口,则应设有立足点、梯子、梯阶或其他设施。这些设施应永久安装且不会移动。在上部立足点与出口之间的垂直距离应不超过1.2m。
4.2.5 除主升降口扶梯/门之外的出口应按有关的ISO标准或国家标准予以标识。
4.3 炉灶和加热装置
4.3.1 炉灶和加热装置附近的材料
在图2所规定的明火炉灶和加热装置附近范围内使用的材料和制成品应符合下列要求。装设有带平架固定的炉子,则应考虑到燃烧器的晃动角度,对于单体帆艇不大于20°角,或者对于多体艇和单体机动艇不大于10°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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