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2-11-03 17:08 浏览次数:
GB 21976的本部分规定了过滤式消防自救呼吸器的型式、型号、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贮存等要求。
本部分适用于发生火灾时空气中氧气浓度不低于17%的场所中,供人员逃生时佩戴的一次性使用的过滤式消防自救呼吸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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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2626-2006 呼吸防护用品 自吸过滤式防颗粒物呼吸器
GB 2890-2009 呼吸防护 自吸过滤式防毒面具
GB 14866-2006 个人用眼护具技术要求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过滤式消防自救呼吸器 filtering respiratory protective devices for self-rescue from fire
一种通过过滤装置吸附、吸收、催化及直接过滤等作用去除一氧化碳、烟雾等有害气体,供人员在发生火灾时逃生用的呼吸器。
3.2
半面罩 half mask
与面部密合,能遮盖口和鼻,或覆盖口、鼻和下颌的面罩。
3.3
透过浓度 penetrating concentration
介质气体通过过滤装置后测出的浓度。
3.4
防护时间 protective time
在规定测试条件下,介质气体自开始通入过滤装置至透过的介质气体浓度达到限定值时的时间。
3.5
吸气温度 inhalation temperature
在规定测试条件下,距离试样的过滤装置40mm处测得的吸气气流的温度。
3.6
吸气阻力 inhalation resistance
在规定测试条件下,试验装置的吸气口与环境大气之间的吸气瞬时压力差。
3.7
呼气阻力 exhalation resistance
在规定测试条件下,试验装置的呼气口与环境大气之间的呼气瞬时压力差。
4.1 型式
按呼吸器的备用状态分为:存放型和携带型。存放型省略表示,携带型用D表示。按呼吸器的额定防护时间分为:15 min、20 min、25 min和30 min。
4.2 型号
呼吸器型号的编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示例:TZL15表示额定防护时间为15min的存放型过滤式消防自救呼吸器。
5.1 结构
5.1.1 过滤式消防自救呼吸器(以下简称“呼吸器”)应由防护头罩、过滤装置和半面罩组成,或由防护头罩和过滤装置组成。
5.1.2 呼吸器的基本设计尺寸应为成人使用。
5.1.3 呼吸器应在防护头罩的额部设置环绕头部一周的反光标志。只有采用具有反光特性材料制造的防护头罩,才允许不设置反光标志。
5.1.4 过滤装置与防护头罩间的连接应牢固可靠。
5.1.5 呼吸器的密封一经打开,应无法恢复原样。
5.2 佩戴质量
呼吸器的佩戴质量不应大于1000g。
5.3 材料
5.3.1 金属材料表面质量
呼吸器的所有金属零部件应经过耐腐蚀处理,其表面应无龟裂、皱折、毛刺等缺陷。
GB 21976.7-2012
5.3.2 橡塑材料老化性能
呼吸器使用的橡塑材料在高、低温试验后,不应出现明显的变形、破损、粘附、龟裂、硬化以及其他异常现象。
5.3.3 材料阻燃性能
呼吸器在阻燃试验后,所有可能接触到火焰的材料均不应出现持续燃烧、熔融等现象,不应对人体产生附加的伤害。
5.3.4 包装材料强度
呼吸器应密封包装,包装材料应有足够的牢度,在进行抗跌落、抗穿孔、撕裂性能试验后,不应出现损坏现象。
5.4 抗机械碰撞及环境变化性能
呼吸器对于规定的机械负荷、环境温度和湿度变化,应具有足够的稳定性,不应有裂纹、爆开、破碎等导致失效的损坏,且应符合5.5~5.8的要求。
5.5 防护性能
5.5.1 一氧化碳防护性能
在额定防护时间内,任何单个5min过程中,一氧化碳透过浓度的时间加权平均值不应大于200mL/㎡3,吸气温度不应大于65℃,吸气阻力不应大于800Pa,呼气阻力不应大于300 Pa。
5.5.2 滤烟性能
滤烟效率不应小于95%。
5.6 防护头罩
5.6.1 漏气系数
防护头罩眼区的漏气系数不应大于20%,呼吸区的漏气系数不应大于5%。若呼吸器中不设半面罩,则防护头罩的漏气系数不应大于5%。
5.6.2 视野
防护头罩的总视野不应小于70%,双目视野不应小于55%,下方视野不应小于35°。
5.6.3 吸入气体中的二氧化碳含量
吸入气体中的二氧化碳的含量按体积计算不应大于2%。
5.6.4 透光率
视窗的透光率不应小于85%。
5.7 高浓度一氧化碳时呼吸器的机械结构完整性
在高浓度一氧化碳条件下,呼吸器应保持其机械结构完整性,不对佩戴者形成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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