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2-09-02 16:42 浏览次数:
本标准规定了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用除尘系统的防爆措施、维护检修及检测校验的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用除尘系统的设计、制造、安装、验收、使用及维护。
本标准不适用于化工、采矿、隧道、烟花爆竹及民用爆破器材生产场所用的除尘系统。
下列文件对于本标准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2894 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
GB 7231 工业管道的基本识别色、识别符号和安全标识
GB 12158 防止静电事故通用导则
GB 12476.1 可燃性粉尘环境用电气设备 第1部分:通用要求
GB 12476.2 可燃性粉尘环境用电气设备 第2部分:选型和安装
GB 15577 粉尘防爆安全规程
GB/T 15605 粉尘爆炸泄压指南
GB/T 16758 排风罩的分类及技术条件
GB/T 17919 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用收尘器防爆导则
GB 50019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
GB 50057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
GB 50058 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
AQ 7005 木工机械安全使用要求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粉尘 dust
在大气中依其自身重量可沉淀下来,但也可持续悬浮在空气中一段时间的固体微小颗粒。
3.2
可燃性粉尘 combustible dust
在空气中能燃烧或无焰燃烧并在大气压和正常温度下能与空气形成爆炸性混合物的粉尘。
3.3
粉尘爆炸危险场所 dust explosion hazardous area
存在可燃性粉尘、助燃气体和点燃源的场所。
3.4
除尘系统 dedusting system
由吸尘罩或吸尘柜、风管、风机、除尘器及控制装置组成的用于捕集气固两相流中固体颗粒物的装置。
3.5
防爆装置 explosion-proof devices
采用预防和控制粉尘爆炸技术,避免形成粉尘云或可能出现的着火源,以及使可燃性粉尘失去燃烧、爆炸作用的装置,如泄爆、惰化、隔爆及抑爆装置等。
4.1 应识别、评估生产加工系统存在的粉尘爆炸危险,除尘器的选用应符合以下要求:
a )选用干式除尘器进行除尘时,采用袋式外滤除尘和(或)旋风除尘工艺。
b)铝镁制品机械加工粉尘,以及适宜选用湿式除尘器进行除尘的粉尘,选用湿式除尘器进行除尘时,采用水洗或水幕除尘工艺。
c)不应采用电除尘器。
d)除尘系统不应采用以沉降室为主的重力沉降除尘方式;不应采用干式巷道式构筑物作为除尘风道。
e)木质家具机械加工采用单机滤袋吸尘器时,应符合AQ 7005的要求。
4.2 干式除尘系统应按照可燃性粉尘爆炸特性采取预防和控制粉尘爆炸的措施,选用降低爆炸危险的以下一种或多种防爆装置:
a)泄爆装置:在爆炸压力尚未达到除尘器和风管的抗爆强度之前,采用泄爆装置排出爆炸产物, 使除尘器及风管不致被破坏;
b)惰化装置:向除尘器充入惰性气体或粉体,使可燃性粉尘失去爆炸性;
c)隔爆装置:在风管上设置隔爆装置,将火焰及爆炸波阻断在一定的范围内;
d)抑爆装置:在风管和(或)除尘器上设置抑爆装置,爆炸发生瞬间,向风管和(或)除尘器内充入用于扑灭火焰的物理、化学灭火介质,抑制爆炸发展或传播。
存在有毒性、腐蚀性粉尘,以及燃料粉尘的除尘器及风管不应采用泄爆装置进行泄压,应选用向除尘器及风管充人用于扑灭火焰的灭火气体或粉体介质的抑爆装置。
4.3 除尘器箱体符合以下要求:
a )箱体采用钢质金属材料,若采用其他材料则选用阻燃材料且采取防静电措施,不应选用铝质金属材料。
b)箱体的设计强度能够承受采取防爆措施后产生的最大爆炸压力,设置在建筑物内的箱体采用钢质金属材料及焊接结构。
c)方形箱体的箱板之间的夹角作圆弧化处理。
d)箱体内部表面光滑,钢制金属材料箱体应采用防锈措施,不应使用铝涂料。
4.4 干式除尘器运行工况应是连续卸灰、连续输灰。不宜采用沉降室进行粉尘处理。
4.5 铝镁粉尘和木制品粉尘爆炸危险场所除尘器应在负压状态下工作;其他粉尘爆炸危险场所除尘系统若采用正压吹送粉尘,则应采取可靠的防范点燃源的措施。
4.6 铝镁粉尘不应与铁质粉尘,以及其他种类的可燃性粉尘合用同一除尘系统,除尘系统不应与带有可燃气体、高温气体、烟尘等工业气体的风管及设备连通。
4.7 除尘系统的风管及除尘器不应有火花进入,对存在火花经由吸尘罩或吸尘柜吸入风管危险的生产加工系统,应采用阻隔火花进入风管及除尘器的措施。
4.8 除尘系统应设置符合下列要求的控制装置:
a)启动与停机。除尘系统应先于生产加工系统启动,生产加工系统停机时除尘系统应至少延时10 min停机。
b)保护联锁。除尘系统应设置保护联锁装置,当监测装置发出声光报警信号,以及隔爆、抑爆装置启动时,保护联锁装置应同时启动控制保护。
4.9 除尘系统的监测报警装置应装设在易于观察的位置。
4.10 除尘系统应按照GB 2894的要求设置安全标志,风管应按照GB 7231的要求设置安全标识、识别色或识别符号。
5.1 干式除尘器
5.1.1 应按照4.2的要求选用防爆装置。
5.1.2 生产加工系统选用干式除尘工艺时,若生产加工系统产生大量的粉尘,可在除尘系统中设置经旋风除尘器进行初级除尘,再经袋式外滤除尘器二次除尘的工艺。
5.1.3 除尘器与进、出风管及卸灰装置的连接宜采用焊接,如采用法兰连接,应按照防静电措施要求进 行导电跨接。
5.1.4 袋式外滤除尘器要求如下:
a)除尘器滤袋应采用阻燃及防静电的滤料制作,滤袋抗静电特性应符合GB/T17919的要求,与滤袋相连接的金属材质构件(如滤袋框架、花板、短管等)应按照GB 12158的要求采取防静电 措施。
b)除尘器应设置进、出风口风压差监测报警装置,除尘器安装或滤袋更换在不超过8h的使用期内应记录除尘器的进、出口风压的监测数值,当进、出口风压力变化大于允许值的20%时,监 测装置应发出声光报警信号。
c)除尘器的进风口宜设置隔爆阀及温度监测报警装置,当温度大于70 °C时,隔爆阀应关闭,温度监测装置应发出声光报警信号。
d)除尘器灰斗内壁应光滑,矩形灰斗壁面之间的夹角做圆弧化处理,灰斗落料壁面与水平面的 夹角大于65°。
5.1.5 除尘器按下列要求选择和设置清灰装置:
a)用于纤维或飞絮除尘的滤网应采用负压吸尘清灰方式。
b)袋式外滤除尘器的滤袋采用脉冲喷吹清灰方式。
c)袋式外滤除尘器的清灰参数(气流、气压、清灰周期、清灰时间间隔等)应按滤袋积尘残留厚度 不大于1 mm设定。
d)袋式外滤除尘器设置清灰压力监测报警装置,当清灰压力低于设定值时应发出声光报警信号。
e)袋式外滤除尘器清灰装置的清灰气源应采用经净化后的除水、脱油的气体,对于导电性粉尘宜采用氮气、二氧化碳气体或其他惰性气体作为清灰气源。
5.1.6 除尘器按下列要求设置锁气卸灰装置:
a )除尘器灰斗下部应设锁气卸灰装置,卸灰工作周期的设计应使灰斗内无粉尘堆积。
b)设置卸灰装置运行异常及故障停机的监控装置,出现运行异常及故障停机状况时应发出声光报警信号。
5.1.7 除尘器按下列要求设置输灰装置:
a)输灰装置的输灰能力应大于除尘器灰斗卸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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