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2-09-02 16:00 浏览次数:
本标准规定了铝镁制品机械加工过程的粉尘防爆措施,以及防火安全、设备及设施安全、作业安全、 粉尘清理和安全管理的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铝镁制品机械加工的车间、场所及设备和设施。
本标准不适用于铝镁粉生产及加工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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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12158 防止静电事故通用导则
GB 12476.1 可燃性粉尘环境用电气设备 第1部分:通用要求
GB 12476.2 可燃性粉尘环境用电气设备 第2部分:选型和安装
GB 13495.1 消防安全标志 第1部分:标志
GB 13955 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安装和运行
GB 15577 粉尘防爆安全规程
GB/T 15605 粉尘爆炸泄压指南
GB/T 16758 排风罩的分类及技术条件
GB/T 17919 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用收尘器防爆导则
GB 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19 工业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
GB 50057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
GB 50058 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
GB 50140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
GB 50168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缆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
GB 50169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接地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铝镁制品 aluminum and magnesium products
用铝、铝合金或镁合金材料加工而成的产品。
3.2
铝镁制品机械加工 mechanical processing of aluminum and magnesium products
采用机械设备或带有动力的工具进行磨削、打磨、抛光、抛丸喷砂等工艺方法,加工铝镁制品的生产方式。
3.3
铝镁粉尘 aluminum and magnesium dusts
在大气中(或气态氧化剂中)依其自身重量可沉淀下来,但也可持续悬浮在空气中一段时间的铝或铝合金、镁合金微小颗粒,包括含有铝或铝合金、镁合金微小颗粒的纤维和飞絮。
3.4
除尘系统 dedusting system
由吸尘罩或吸尘柜、风管、风机、除尘器及控制装置组成的用于捕集气固两相流中固体颗粒物的设备。
3.5
粉尘云 dust cloud
悬浮在助燃气体中的高浓度可燃粉尘与助燃气体的混合物。
3.6
粉尘层 dust layer
沉(堆)积在地面或物体表面上的可燃粉尘群。
3.7
防爆装置 explosion-proof devices
采用预防和控制粉尘爆炸技术,避免形成粉尘云或可能出现的着火源,以及使铝镁粉尘失去燃烧、爆炸作用的装置,如泄爆、惰化、隔爆及抑爆装置等。
4.1 铝镁制品机械加工企业应进行粉尘爆炸危险识别及危险评估,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依照GB 15577以及本标准要求采取粉尘防爆安全措施。
4.2 粉尘爆炸环境危险区域厂房建筑的防火设计应符合GB 50016的要求,厂房建筑物防爆泄压设计应符合GB/T 15605的要求。
4.3 厂区建筑物防雷设计应符合GB 50057的要求。
4.4 铝镁制品机械加工产生的粉尘未经除尘系统处理不得向外排放。
4.5 粉尘爆炸环境危险区域通风、采暖和空气调节系统应符合GB 50019的要求,送、排风系统防火安全应符合GB 50016的要求,集中通风、采暖和空调管线在管线进入粉尘爆炸环境危险区域之前应设置 防火阀,空调系统的制冷(热)装置不得设置在粉尘爆炸环境危险区域。
4.6 粉尘爆炸环境危险区域不得采用产生明火、高温和释放可燃气体等存在产生粉尘爆炸危险的生产作业方式及工艺,不得设置和使用存在产生爆炸危险的空气压缩机、压力容器、气瓶、加热及蒸汽系统等 设备和装置。
4.7 粉尘爆炸环境危险区域因特殊需要临时安排动火作业,应停止进行包括铝镁制品机械加工在内的生产作业、设备维护检修作业和现场清扫作业,动火作业应获得危险作业审批许可并按照GB 15577的 要求采取防火安全措施。
4.8 粉尘爆炸环境危险区域应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牌。
5.1 粉尘释放源的分级
根据铝镁制品机械加工粉尘释放源释放粉尘的频繁程度和持续时间长短,粉尘释放源按下列规定分级:
a)连续级释放源:粉尘释放源持续存在,或预计长期性或频繁地短期性出现粉尘释放,释放的粉尘或粉尘层环境的粉尘释放源;
b)一级释放源:在正常运行时,预计可能周期性或偶尔间断性出现粉尘释放源,释放的粉尘形成粉尘云或粉尘层环境的粉尘释放源;
c)二级释放源:在正常运行时,预计粉尘释放源不可能出现形成粉尘云或粉尘层环境的粉尘释放,如果存在形成粉尘云或粉尘层环境的粉尘释放源,粉尘释放源也仅是不经常地并且是短 暂地出现。
5.2 导致粉尘爆炸的条件
铝镁制品机械加工过程粉尘释放如果形成粉尘环境,同时存在下列条件将导致产生爆炸:
a)存在铝镁粉尘或铝镁粉尘与空气形成爆炸性粉尘混合物,其浓度在爆炸极限以内;
b)存在点燃铝镁粉尘或铝镁粉尘与空气形成爆炸性粉尘混合物的火花、电弧、高温、静电放电或能量辐射,或者存在助燃气体,或者存在铝镁粉尘与铁锈、水或其他化学物质接触发生放热反 应产生自燃。
5.3 粉尘爆炸环境危险区域的划分
5.3.1 应按粉尘的量、粉尘云爆炸极限和通风条件确定粉尘爆炸环境危险区域的分区。
5.3.2 根据粉尘爆炸环境出现的频繁程度和持续时间划分为20区、21区、22区,危险分区应按照下列 规定:
a)20区:铝镁粉尘云在空气中形成的爆炸性环境持续地或长期地或频繁地出现的区域;
b)21区:在正常运行时,铝镁粉尘云在空气中形成的爆炸性环境可能偶尔出现的区域;
c)22区:在正常运行时,铝镁粉尘云在空气中形成的爆炸性环境一般不可能出现,即使出现,持续时间也是短暂的区域。
5.3.3 在正常运行时,铝镁制品机械加工粉尘释放源释放的粉尘在空气中不可能出现形成粉尘云的爆炸性环境,且同时符合下列规定时,可划为非爆炸危险区域:
a)铝镁制品机械加工区域应与其他加工方式的车间或作业区隔离设置。若与其他加工方式的s车间或作业区同处在厂房建筑内,则应设立非燃烧体的实体结构隔离墙,将铝镁制品机械加 工区域与其他加工方式的车间或作业区完全隔离;
b)铝镁制品机械加工除尘系统的设计、制造、安装、验收、使用及维护应符合本标准第9章的要求;
c)铝镁制品机械加工区域的通风、采暖和空气调节系统应独立设置,厂房内应保持负压,且不采用循环空气。
5.4 粉尘爆炸环境危险区域范围的确定
5.4.1 粉尘爆炸环境危险区域20区的范围
存在铝镁制品机械加工连续级释放源,与其相关联的相对封闭环境的区域,应确定为20区。示例如下但不仅限于此:
a)风管及除尘器的内部;
b)在相对封闭环境持续进行铝镁制品机械磨削、打磨、抛光加工的区域;
c)抛丸喷砂设备内部的抛丸喷砂加工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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