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2-08-30 18:24 浏览次数:
本标准规定了提升容器钢丝绳悬挂装置(以下简称悬挂装置)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和标志、包装。
本标准适用于MT 214.1-214.4规定的楔形绳环、螺旋液压调绳器、圆尾绳悬挂装置和扁尾绳悬 挂装置四种产品。
GB 1184 形状和位置公差未注公差的规定
GB 1804 公差与配合未注公差尺寸的极限偏差
MT 214.1 提升容器钢丝绳悬挂装置 楔形绳环
MT 214.2 提升容器钢丝绳悬挂装置 螺旋液压调绳器
MT 214.3 提升容器钢丝绳悬挂装置 圆尾绳悬挂装置
MT 214.4 提升容器钢丝绳悬挂装置 扁尾绳悬挂装置
3.1 悬挂装置各种产品应符合本标准的要求,并按照经规定程序批准的图样和技术文件制造。
3.2 悬挂装置制造中对锻件、铸钢件、机械加工、装配和涂漆的通用技术要求,可按《煤矿机电修配厂通 用技术标准》的规定。
3.3 悬挂装置制造图样上未注尺寸公差的机械加工零件的公差值,应符合GB 1804中IT 14级公差值的规定。
3.4 悬挂装置制造图样上未注形位公差的机械加工零件的公差值,应符合GB 1184中下列公差值的规定:
a.直线度、平面度未注公差按D级公差值;
b.同轴度、对称度未注公差按D级公差值;
c.圆度公差值应不大于尺寸公差值;
d.平行度、垂直度未注公差则按其附表3中12级公差值。
3.5 悬挂装置所有零部件的材质必须有供应厂的合格证明,否则必须进行鉴别和化验,合格后方可使 用。允许以机械性能不低于规定的材料代替,但代用于主要零件时,必须经生产厂技术负责人批准。
3.6 悬挂装置所有零件必须经检验合格,外购件、外协件必须有合格证明书,方可进行装配。
3.7 楔形绳环两夹铁绳槽安装后所形成的楔角与楔子绳槽夹角必须一致,其偏差不大于20';夹铁与楔 子绳槽间距尺寸偏差不大于1 mm。
3.8 螺旋液压调绳器油缸活塞和主吊杆应运动灵活,阻力小,空载时最低起动压力不得大于0.3 MPa; 不论在空载或重载情况下均不得有向外渗油现象。
3.9 圆尾绳悬挂装置装配时应注入足够的润滑脂,绳头连接套必须能用手轻易转动。
3.10 扁尾绳悬挂装置的对称绳环与扁钢丝绳的接触面应打磨平整,不得有粘砂、孔眼、裂纹等缺陷。
3.11 悬挂装置各件产品外露表面应涂色漆,外露加工表面应涂防锈脂。
3.12 在用户遵守产品的保管、使用、安装规则的条件下,从制造厂发货日期起在两年内,其中使用期不 超过六个月,产品确因制造质量不良发生损坏或不能正常工作时,制造厂应负责修理或免费更换零件。
4.1 悬挂装置各产品的检验项目内容及要求
4.1.1 产品的外观检验
目视检查零部件表面应光洁、平整、不允许有气孔、砂眼、裂纹、毛刺、划伤、锈蚀等缺陷,活动部件应 灵活。
4.1.2 产品主要尺寸检验
用常规量具检查产品外形尺寸及与外部安装连接有关尺寸及公差,其要求应符合设计的规定。
4.1.3 楔形绳环楔角及绳槽尺寸检验
用专用量具按本标准第3.7条要求进行检查。
4.1.4 楔形绳环的钢丝绳楔紧连接可靠性检验
在专用的试验台上进行检验,试验载荷为该产品工作载荷的1.5倍。加载时间不小于20 min,然后 检查钢丝绳不得有窜动现象,所有受力件不得变形或损伤。
4.1.5 螺旋液压调绳器油缸的耐压检验
产品全套组装后进行检验,试验压力为该产品工作压力的1.3倍,保压5 min,检查活塞、活塞杆以 及缸体法兰密封处不得有泄漏现象,各受力件不应有变形或损伤。
4.1.6 螺旋液压调绳器油缸运动阻力试验
油缸在空载情况下通入压力油,测量最低起动压力及正常运动时压力,其值不应超过0.3 MPa。
4.1.7 螺旋液压调绳器油缸空载无压密封性能试验
将油缸活塞置于2/3行程处,缸内注入无压油,直立放置2 h后,检查活塞密封处不应有渗油现象。
4.1.8 圆尾绳悬挂装置和扁尾绳悬挂装置加工及装配质量检查
用常规量具和感官综合检查产品制造质量,应符合本标准3.9~3.10条和设计要求。
4.1.9 扁尾绳悬挂装置钢丝绳连接可靠性检查
在专用的试验台上进行检查,试验载荷为该产品工作载荷的1.5倍,加载时间不小于20 min,检查钢丝绳连接处是否有窜动现象,各零件是否有变形或损伤。
4.2 悬挂装置每件产品须经制造厂质量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出厂时应附有产品质量合格证。
4.3 悬挂装置产品检验分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当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新产品或老产品转厂生产的试制定型鉴定时;
b.产品停产两年后恢复生产时;
c.正式生产后,如结构、材料、工艺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
d.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
e.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要求时。
产品型式检验时,每次抽检数应不少于两件。
4.4 悬挂装置各产品出厂检验项目应为本标准4.1.1~4.1.3.4.1.5和4.1.8所列各项;型式检验则 应为本标准4.1条中所列全部项目。
5.1 悬挂装置每件产品应在适当的明显位置固定产品铭牌、产品铭牌应标明以下内容:
a.制造厂名称;
b.产品名称;
c.产品型号;
d.主要技术参数;
e.出厂日期、编号。
5.2 悬挂装置各产品均应分箱包装,箱内产品要紧固牢靠,外露加工表面涂防锈脂并用塑料布包扎好。
5.3 每台产品出厂时,应随带的文件包括:
a.产品出厂合格证;
b.产品说明书;
c.装箱清单;
d.产品装配图(总图)。
随带文件应用塑料袋装,置于包装箱内。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中国统配煤矿总公司基建局提出。
本标准由沈阳煤矿设计院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肇夫、徐必勤。
本标准委托沈阳煤矿设计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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