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3-02-02 09:23 浏览次数:
本文件规定了危险货物集装箱港口作业的总体要求、作业前要求、装卸作业要求、堆存作业要求、拆装箱作业要求、应急要求和作业信息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危险货物集装箱港口作业。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190 危险货物包装标志
GB 6944-2012 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
GB 11602 集装箱港口装卸作业安全规程
GB 15603 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
GB 16993 防止船舶封闭处所缺氧危险作业安全规程
GB 18265 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安全技术基本要求
GB 40163 海运危险货物集装箱装箱安全技术要求
GB 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International Maritime Dangerous Goods Code)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危险货物集装箱 dangerous cargo container
装有具有爆炸、易燃、毒害、腐蚀、放射性等危险特性货物的集装箱。
注1:包括危险货物残留物和危害性未被清除,仍标有危险货物标志、标记的集装箱。
注2:上述货物指列入《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或GB6944、GB12268的危险货物。
[来源:JTS 176-2020,2.0.1,有修改]
3.2
危险货物集装箱港口作业 handling of dangerous cargo container in port
在港区范围内码头、库、场进行危险货物集装箱装卸、堆存等作业。
3.3
直装 direct lift up
危险货物集装箱运进港内直接装船而不在码头或港区堆场存放的作业方式。
3.4
直取 direct lift down
危险货物集装箱从船上卸下直接装运出港而不在码头或港区堆场存放的作业方式。
4.1 从事危险货物集装箱港口作业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应具有危险货物作业资质,并在资质许可范围内作业。
4.2 企业应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责任考核机制,并有效实施。
4.3 企业应根据本单位装卸、堆存工艺特点和作业危险货物的危险特性,结合安全生产风险辨识、评估的结果,编制操作规程和相关应急预案。
4.4 企业应对从业人员开展危险货物集装箱港口作业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从业人员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未取得国家有关规定的资格证书的,不应上岗。起重机械操作人员应具有至少一年独立操作的从业经历。
4.5 危险货物集装箱的港口装卸作业安全技术要求应符合GB11602的有关规定。危险货物的分类应符合GB 6944-2012的规定。
4.6 危险货物集装箱装卸作业应在依法具有从业资格的装卸管理人员的现场指挥或监控下进行。
4.7 危险货物集装箱作业过程中,所在码头、堆场不应进行车辆、装卸机械的维修、保养、加油、加气等作业。危险货物集装箱堆存区域不应进行车辆、装卸机械的维修、保养、加油、加气等作业。车辆、装卸机械突发故障无法移动的,故障处理过程中应采取防火花、防静电措施。
4.8 易燃易爆危险货物集装箱装卸作业时,装卸作业地点边缘线50m内不应有明火。
注:易燃易爆危险货物包括GB 6944-2012中1类爆炸品、2.1项易燃气体和2.3项毒性气体中兼有易燃气体、3类包装类别I和II的易燃液体及液态退敏爆炸品、4.1项包装类别I的易燃固体和自反应物质及固态退敏爆炸品、4.2项易自燃物质、4.3项中包装类别I的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5.1项中包装类别I的氧化物质、5.2项有机过氧化物。
4.9 企业在作业前应按规定将危险货物作业相关信息向主管部门报告。
4.10 对有温度控制要求的危险货物集装箱,作业人员应根据作业委托人提供的温度控制相关信息,检查温度变化和连接电源情况,使其在正常的温度范围。
4.11 企业应建立出入管理制度,对车辆、人员、危险货物集装箱进出进行登记、资料核对和管理,按照有关规定为车辆装载,超载运输车辆不应出港。
4.12 危险货物集装箱堆场等重点区域应设置安全风险公告栏,制作岗位安全风险告知卡,标明主要安全风险、可能引发事故隐患类别、事故后果、管控措施、应急措施及报告方式等内容。非作业人员不应进入危险货物集装箱作业区域。
4.13 企业应根据装卸危险货物的危险特性和安全要求,为从业人员配备相应的防护用品,并指导从业人员规范穿戴和使用。
5.1 企业应告知相关作业人员作业危险货物的性质、危险危害程度、操作规程以及应急措施。
5.2 企业应对作业车辆、机械及工属具的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发现故障应立即排除。
5.3 危险货物集装箱装卸船前,港口作业方应会同船方确认作业的安全状况和应急措施。装船前和卸船后应对危险货物集装箱外观进行检查。检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港口作业委托人提供的危险货物信息与所装卸的危险货物集装箱标志、标牌一致;
——集装箱结构无损坏,无洒漏或渗漏现象;
——集装箱箱封无损坏或缺失。
5.4 危险货物集装箱堆存作业前,相关作业人员应按照5.3的检查内容,对危险货物集装箱进行检查。
5.5 检查发现危险货物集装箱存在异常情况的,应及时采取措施,按规定报有关部门处理。未处理之前,不应装卸或进入危险货物集装箱堆场堆存。
6.1 一般要求
6.1.1 指挥人员在现场指挥装卸作业时,应佩戴明显标志,指挥信号应清晰、准确,不应离开作业现场。
6.1.2 装卸危险货物集装箱时,工属具应按额定负荷降低20%使用。
6.1.3 装卸易燃易爆危险货物集装箱时,不应采用双起吊作业方式。
6.1.4 雷暴发生期间,应停止1类爆炸品危险货物集装箱的装卸作业。
6.2 码头前沿作业
6.2.1 舱内作业时,作业舱内环境应符合GB 16993的要求。
6.2.2 作业人员应根据危险货物的性质、配载要求及船方确认的配载图进行装载。
6.2.3 装卸易燃易爆危险货物集装箱期间,作业船舶不应进行加油、加气、加水(岸上管道加水除外)、接解岸电、污染物接收等作业。
6.2.4 依据7.3采取直装直取作业方式时,危险货物集装箱运输车辆应被引导。
6.3 水平运输作业
6.3.1 危险货物集装箱运输车辆应配备灭火器材,安装专用标志灯和标志牌。易燃易爆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应安装导静电橡胶拖地带。GB 6944-2012中1类爆炸品危险货物集装箱运输车辆应安装排气火花熄灭器。
6.3.2 危险货物集装箱运输车辆应遵守企业有关危险货物车辆运行路线、时间及速度等规定,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现场指挥时,应按照指令通行。非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在未设置交通信号的交叉路口遇到危险货物集装箱运输车辆时,应停车让行。
6.3.3 危险货物集装箱运输车辆不应超车、急转弯、急刹车,后车应与前车保持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
6.3.4 运输无底梁的梁型罐式危险货物集装箱应采用具有集装箱防滑落、防侧翻措施的专用车辆。
7.1 危险货物集装箱的堆存应按危险货物的性质和类别将集装箱堆场划分不同的堆存区域。危险货物集装箱堆存区域应具备与货物危险特性相适应的防火、防爆、防液体泄漏外溢等安全条件。
7.2 危险货物集装箱应按照附录A的隔离要求堆放。
7.3 GB 6944-2012中1.1项、1.2项爆炸品和硝酸铵类物质的危险货物集装箱应直装直取,不应在港内堆存、滞留。
7.4 除GB 6944-2012中1.1项、1.2项以外的爆炸品,GB 6944-2012中2类气体和7类放射性物质的危险货物集装箱的堆场存放,应经有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评价确定存放时限和数量,满足安全要求后,限时限量存放。
7.5 除GB6944-2012中1.1项、1.2项以外的爆炸品危险货物集装箱应堆存在危险货物集装箱堆场内划定的单独堆存区域。
7.6 装载锂金属电池组、锂离子电池组的危险货物集装箱不应与易燃易爆危险货物集装箱堆存在同一个堆存区域。
7.7 装载GB 6944-2012中8类、9类固态危险货物的集装箱,当所载货物无副危险性,包装类非I、II类且不属于危险化学品时,可与普通货物集装箱混堆。混堆时应满足下列要求:
——堆存场所设置明显的标志标识,列明货物品名和应急处置措施;
——堆存场所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并加强安全巡查;
——在具有从业资格的装卸管理人员指挥或监控下作业;
——堆存在普通货物集装箱的外侧;
——叠放时,放置在普通货物集装箱的上层。
7.8 灭火方法相互禁忌的危险货物集装箱不应堆存在同一堆存区域。
7.9 温控危险货物集装箱应堆存在具备电源插座并有多路供电或应急电源等条件的堆存区域。
7.10 夏季高温季节,对装载温度敏感的危险货物的集装箱应采取温控措施。
7.11 易燃易爆危险货物集装箱堆码高度不应超过两层,其他危险货物集装箱堆码高度不应超过三层。
7.12 装载GB 6944-2012中4.3项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物质的危险货物集装箱和需敞门运输的易产生易燃气体的集装箱,应在最上层堆码。
7.13 液化天然气罐式集装箱相互不应叠放,与易燃易爆危险货物集装箱不应叠放,与其他危险货物集装箱叠放时,应放置在最上层。
7.14 无底梁罐式集装箱相互不应叠放(除上下箱采用转锁或堆码锥固定)。无底梁罐式集装箱与通用集装箱(箱内应为非易燃易爆危险货物)叠放时,不应堆放在底层。
7.15 装有GB 6944-2012中6.1项毒性物质中包装类别I的危险货物的集装箱的箱门应紧邻其他集装箱箱体。
7.16 危险货物集装箱堆场内不应进行熏蒸作业、罐箱充装和释放作业。堆场堆存区域内不应进行拆装箱作业。
7.17 进出危险货物集装箱堆场的运输车辆应安装机动车排气火花熄灭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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