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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16994.2-2021 港口作业安全要求 第2部分:石油化工库区

发布日期:2023-02-02 08:59 浏览次数: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港口石油化工库区作业过程中的一般要求、作业安全要求、特殊作业要求及应急管理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港口储存、装卸散装油类、散装液体化学品、散装液化气体(LNG除外)的库区作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2893 安全色

      GB 2894 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

      GB 7231 工业管道的基本识别色、识别符号和安全标识

      GB 12158 防止静电事故通用导则

      GB 13348 液体石油产品静电安全规程

      GB 30871 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

      GB 39800.1 个体防护装备配备规范 第1部分:总则

      GB 39800.2 个体防护装备配备规范 第2部分:石油、化工、天然气

      GB 50074 石油库设计规范

      GB 50160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

      GB 50444 建筑灭火器配置验收及检查规范

      GB 50737 石油储备库设计规范

      TSG D7005 压力管道定期检验规则-工业管道

3 术语和定义

      本文件没有需要界定的术语和定义。

4 一般要求

4.1 基本规定

4.1.1 港口石油化工库区(以下简称“库区”)应根据所储存石油化工产品的危险性实行分区分类管理,并按照GB 50074、GB 50160、GB50737等的相关要求控制安全距离。

4.1.2 储罐不应超温、超压、超液位储存,储存货种应与作业许可一致。

4.1.3 安全仪表、气体监测、消防控制、自动联锁保护和紧急停车等系统应定期进行测试。防爆设备、静电接地系统、防雷装置、工艺设备设施、消防设备设施、防腐设施和个体防护装备等应进行日常检查和定期检查、维护、测试或检测。

4.1.4 重大危险源和涉及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的储运设施紧急切断、自动联锁关闭等自动化控制系统,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探)测报警器,以及重大危险源的温度、压力、液位、流量等在线监测监控系统应保持正常运行。

4.1.5 安全标志、警示标识以及工业管道的基本识别色、识别符号和安全标识的设置应按照GB 2893、GB 2894、GB7231的规定执行。安全标志和警示标识等每半年应至少检查1次。

4.1.6 启用、停用油气回收设施应进行开车、停车条件确认,按操作规程操作,并定期进行巡检。

4.1.7 软管存放应设置专门区域,存放时应加装盲板。

4.1.8 不应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

4.1.9 库区装卸作业应关注天气变化情况:

      ——遇到强雷雨、突发性阵风等不适合作业的异常天气应停止作业;

      ——雪天应及时清扫储罐区、作业区等重要区域积雪。

4.1.10 洗眼器和紧急冲淋器等应保持适用状态,并定期测试。急救用品和药品、药剂应在保质期内。

4.1.11 作业人员应经培训合格。需要取得从业资格的岗位,应按规定取得相应从业资格。作业人员应按 GB 39800.1、GB 39800.2等规定穿戴安全帽、防静电服、防护手套、安全鞋等个体防护装备。

4.1.12 进入库区的机动车及人员应经许可。内燃机驱动的机动车应配备合格的尾气火花熄灭装置,电瓶车应获得防爆认证。

4.1.13 储罐、管道的绝热层以及电缆槽盖板等应进行防风检查。

4.1.14 不应关闭在用安全阀切断阀,不应在泄压排放系统加盲板。

4.1.15 不应停用库区内在用的温度、压力、液位、火灾报警、可燃及有毒气体报警和联锁系统。

4.1.16 不应向储罐或与储罐连接管道中添加性质不明的添加剂。

4.1.17 对于停用的储罐,应按清罐作业要求清罐,关闭与储罐连接的相关物料进出阀门,对储罐连接的所有管线加设盲板与罐体隔离,并挂牌;储罐再次启用前应制定并实施再启用计划与程序,并进行全面检查确认。

4.1.18 应对储罐定期安全检测,并定期观测储罐及管廊基础沉降情况。

4.1.19 设置有氮封设施的储罐,应定期对呼吸阀进行检查,并对呼吸阀、补氮阀、泄氮阀控制参数定期校准。

4.1.20 对于易结晶或易聚合的货种,应定期检查储罐液位计、呼吸阀、阻火器、检尺口、通光孔等,及时清除阻塞物;对于高温能加快聚合反应的货种,夏季高温时段应缩短检查周期;采用保冷或强制冷阻聚工艺的货种,应定期检查储罐和管道外层材料的完整性与附着性。

4.1.21 液化烃库区紧急泄放系统应保持适用状态。

4.1.22 内浮顶罐清罐、洗罐或倒罐等确需浮盘落底时,应制定专项操作规程,开展安全风险辨识,采取风险管控措施,办理作业审批手续,对全过程进行监控。

4.1.23 常压储罐临近排空时应对泵出口压力持续监控,降低出料流速。

4.1.24 库区应与其工艺关联码头建立协同作业机制和应急程序。

4.2 防火、防爆

4.2.1 不应携带与生产无关的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进入库区。

4.2.2 不应在爆炸危险区域使用非防爆电气设备、工器具和电子器材。

4.2.3 防爆设备外壳应安装完好,连接牢固,无异常声音、振动或过热等情况。防爆设备设施周边应无妨碍其安全运行的杂物。

4.2.4 应及时清理库区内的杂草、落叶及其他可能引起或诱发火灾的杂物,并修剪可能引起或诱发火灾的植被。

4.3 防雷、防静电

4.3.1 防雷装置应定期进行检查维护。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的防雷装置每半年应检测1次。

4.3.2 应采取以下防静电措施:

      ——装卸鹤管、储罐进出口管道及工艺管道内物料的流速应控制在静电安全流速范围内;

      ——应按规定穿防静电服、防静电鞋,不应在爆炸危险区域穿脱衣服、帽子或类似物;

      ——进入泵房及泵棚、装卸作业区内操作平台扶梯、罐组扶梯、储罐上罐扶梯、取样口附近及其他爆炸危险区域时,应通过人体静电消除装置消除人体静电。

4.3.3 应定期检查装卸栈台、工艺管道、储罐等金属构件的电气连接。

4.4 防泄漏

4.4.1 法兰、阀门、管接头等易发生泄漏的部位应定期进行巡检。

4.4.2 压力仪表、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探)测报警器等仪表、设备应处于正常工作状态,并定期检定或校准。

4.4.3 工艺管道应按照TSG D7005的有关规定进行检验。

4.4.4 软管应定期进行压力试验,试验间隔不应超过1年。

4.4.5 应根据装卸货种的理化性质,合理使用便携式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探)测报警器。

4.4.6 储罐防火堤、隔堤及其管道穿越处的密闭状况每半年应至少检查1次。

4.4.7 防火堤内外水封井的阀门应定期检查开关状态,并检查水封井水封情况,水封井内水封高度不应小于0.25m。

4.4.8 对于上装式鹤管,作业结束后应排空鹤管或采取防泄漏措施。

4.5 消防设施维护

4.5.1 消防设施每年应至少进行1次全面检测,稳压系统应处于投运和完好状态,消防管线、法兰、阀门等部位应密封无泄漏,灭火剂应在有效期内,火灾报警、消防控制系统应能有效运行。

4.5.2 应按照GB 50444的相关规定对灭火器进行检查,检查间隔不应超过半个月。

4.5.3 严寒地区的消防给水管道应采取防冻、放空措施。采取放空措施的,应满足消防泵启动后5min内消防水或泡沫混合液能输送到最远灭火点,并达到设计使用压力。

5 作业安全要求

5.1 收发作业

5.1.1 船运收发作业

5.1.1.1 作业前应检查:

      ——储罐容量、船舶容量、工艺管线与装卸作业要求匹配;

      ——储罐罐体、罐体附件、泵、工艺管线及各连接部位无泄漏;

      ——罐体及连接工艺设施、管道、泵上各监测仪表示数正常,且在工艺允许参数范围内,现场仪表指示数和中心控制室指示数一致;

      ——各阀门开关状态与工艺流程设定要求一致,且阀门无泄漏;

      ——外浮顶罐集水、排水系统无堵塞;

      ——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探)测报警器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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