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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14287.1-2014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 第1部分:电气火灾监控设备

  • 发表时间:2022-11-07
  • 来源:共立消防
  • 人气:

1 范围

      GB 14287的本部分规定了电气火灾监控设备的术语和定义、要求、试验、检验规则、标志。

      本部分适用于电气火灾监控系统中的电气火灾监控设备。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4706.1 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 第1部分:通用要求

      GB/T 9969 工业产品使用说明书 总则

      GB 12978 消防电子产品检验规则

      GB 16838 消防电子产品环境试验方法及严酷等级

      GB/T 17626.2 电磁兼容 试验和测量技术 静电放电抗扰度试验

      GB/T 17626.3 电磁兼容 试验和测量技术 射频电磁场辐射抗扰度试验

      GB/T 17626.4 电磁兼容 试验和测量技术 电快速瞬变脉冲群抗扰度试验

      GB/T 17626.5 电磁兼容 试验和测量技术 浪涌(冲击)抗扰度试验

      GB/T 17626.6 电磁兼容 试验和测量技术 射频场感应的传导骚扰抗扰度

      GB/T 17626.11 电磁兼容 试验和测量技术 电压暂降、短时中断和电压变化的抗扰度试验

      GB 23757 消防电子产品防护要求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 electrical fire monitoring system

      当被保护电气线路中的被探测参数超过报警设定值时,能发出报警信号、控制信号并能指示报警部位的系统,由电气火灾监控设备和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组成。

3.2

      电气火灾监控设备 electrical fire monitoring equipment

      能接收来自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的报警信号,发出声、光报警信号和控制信号,指示报警部位,记录、保存并传送报警信息的装置。

3.3

      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 electrical fire monitoring detector

      探测被保护线路中的剩余电流、温度、故障电弧等电气火灾危险参数变化和由于电气故障引起的烟雾变化及可能引起电气火灾的静电、绝缘参数变化的探测器。

4 要求

4.1 总则

      电气火灾监控设备(以下简称监控设备)应按第5章的规定进行试验,试验结果应满足第4章的对应要求。

4.2 通用要求

4.2.1 监控设备主电源应采用交流电源(AC 220 V/50 Hz),电源线输入端应设接线端子。

4.2.2 监控设备应设有保护接地端子。

4.2.3 监控设备应具有中文的功能标注和信息显示。

4.2.4 监控设备应有与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通信的接口。

4.2.5 监控设备的防护性能应符合GB23757的要求。

4.3 监控报警功能

4.3.1 监控设备应设专用的报警指示灯,在有监控报警信号输入时,该指示灯应点亮。

4.3.2 监控设备应能接收来自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以下简称探测器)的监控报警信号,并在10s内发出声、光报警信号,指示报警部位,显示报警时间,并予以保持,直至监控设备手动复位。

4.3.3 监控设备在监控报警状态下应具有控制输出,控制输出的性能应符合制造商的规定。

4.3.4 监控设备应能实时接收来自探测器测量的剩余电流值和温度值,剩余电流值和温度值应可查询;报警状态下应能显示并保持报警值,在报警值设定范围中显示误差不应大于5%。

4.3.5 报警声信号应能手动消除,当再次有监控报警信号输入时,应能再启动。

4.3.6 监控设备应设专用的手动复位按钮(键),复位后,仍然存在的报警、故障等状态信息应在20s内重新建立。

4.3.7 当监控设备接收到能指示报警部位的线型感温火灾探测器的火灾报警信号时,应能在10s内发出声、光报警信号,显示相应的火灾报警部位。

4.4 故障报警功能

4.4.1 当监控设备发生下述故障时,应能在100s内发出与监控报警信号有明显区别的声、光故障信号,显示故障部位:

      a) 监控设备与探测器之间的连接线断路、短路;

      b)接收到探测器发来的故障信号;

      c)发生影响监控报警功能的接地;

      d)监控设备主电源欠压(如具有备用电源)。

4.4.2 故障声信号应能手动消除,再有故障信号输入时,应能再启动;故障光信号应保持至故障排除。

4.4.3 故障期间,非故障部位的功能不应受影响。

4.5 自检功能

4.5.1 监控设备应能对本机及所配接的探测器进行功能检查(以下简称自检),监控设备在执行自检期间,与其连接的外接设备不应动作。监控设备自检时间超过1min或其不能自动停止自检功能时,监控设备的自检不应影响非自检部位的报警功能。

4.5.2 监控设备应能手动检查其音响器件和面板上所有指示灯、显示器的工作状态。

4.6 信息显示与查询功能

      监控设备采用文字、数字和/或字母(符)显示时,应满足下述要求:

      a)监控设备应能显示监控报警信号的总数;

      b)当有多个监控报警信号输入时,监控设备应按时间顺序显示报警信息;在不能同时显示所有的监控报警信息时,未显示的信息应能手动可查;

      c) 监控报警信息优先于故障信息显示;

      d) 在显示监控报警信息时,应能手动操作查询故障信息;

      e) 信息查询时,每手动查询一次,只能查询一条信息。

4.7 电源功能

4.7.1 监控设备应能保证在制造商规定的连接线类型、线径和最长通信距离条件下,在下述负载条件下连续工作4h:

      a)监控设备容量不超过10个构成单独部位号的回路时,所有回路均处于报警状态;

      b)监控设备容量超过10个回路时,20%的回路(但不少于10个回路,且不超过30个回路)处于报警状态。

4.7.2 当监控设备的供电电压在额定电压(AC 220 V)的85%~110%,频率为50Hz±1Hz范围内变化时,应能正常工作。

4.8 操作级别

      监控设备应至少设有两级操作级别,第一级(最低级别)只允许消除声报警信号和查询信息。进入二级以上操作级别应采用钥匙或操作密码,用于进入高操作级别的钥匙或密码可用于进入低操作级别,但用于进入低操作级别的钥匙或密码不能用于进入高操作级别。

4.9 主要部件性能

4.9.1 一般要求

      监控设备的主要部件应采用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定型产品。

4.9.2 指示灯

4.9.2.1 表示各种状态的指示灯应用颜色标识,红色表示监控报警状态,黄色表示故障状态,绿色表示正常状态。

4.9.2.2 所有指示灯应用中文清楚地标注出功能。

4.9.2.3 指示灯点亮时,在其正前方3m处,光照度不超过5001x的环境条件下,应清晰可见。

4.9.3 显示屏(器)

      在光照度不超过500lx的环境条件下,显示的信息应在正前方0.8m处、22.5°视角范围内清晰可读。

4.9.4 音响器件

      在正常工作条件下,距监控设备正前方1m处的声压级(A计权)不应小于70dB。

4.9.5 开关和按键(钮)

      开关和按键(钮)应操作灵活、可靠,功能标注应清晰。


以上为标准部分内容,可点击下方链接下载标准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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