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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4793.6-2008 测量、控制和实验室用电气设备的安全要求 第6部分:实验室用材料加热设备的特殊要求

  • 发表时间:2023-03-18
  • 来源:共立消防
  • 人气:

1 范围与目的

      除下述内容外,GB4793.1的第1章均适用。

1.1.1 本部分适用的设备

      代替:

      该条用以下内容代替:

      GB 4793的本部分仅适用于材料加热用实验室电气设备,材料加热是设备唯一的或若干功能之一。

      注:如果设备的整体或部分既属于本部分范围内,又属于GB4793中其他一个或多个部分范围,那么它也需要满足GB4793中其他相关标准的要求。尤其是,如果设备预定用于IVD目的,那么它还需满足IEC 61010-2-101的要求。

1.1.2 不包括在本部分范围内的设备

      增加:

      在i)后面增加三个新条目:

      aa)实验室加热和通风设备;

      bb)消毒设备;

      cc)操作人员可以进入的加热设备,即当设备的门关闭时其中的空间足够容纳操作人员的设备。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GB 4793的本部分的引用而成为本部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部分,然而,鼓励根据本部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部分。

      GB 4793.1 测量、控制和实验室用电气设备的安全要求 第1部分:通用要求(GB 4793.1-2007,IEC 61010-1:2001,IDT)

      GB 4793.1的第2章均适用

      增加以下新的第二段:

      如果填装过量或不足量的热传导介质可能引起危险,那么设备应在不填装、部分填装或过量填装时,选择其中较不利的情况进行试验。在有怀疑时,该试验应在一个以上条件下进行。用于试验的热传导介质应是正常使用规定的一种类型。

4.4.4 施加故障条件后的符合性

4.4.4.2

      代替:

      用以下内容代替第二段:

      除了加热设备的受热表面外(见10.1),无论是由于传热还是由于接近热元件而受热,设备表面或零部件的温度在环境温度40℃或最大额定环境温度(如果额定环境温度更高)时不得超过105℃(见1.4.2)。

5 标志和文件

      除下述内容外,GB4793.1的第5章均适用。

5.1.3 电源

      增加:

      c)后增加以下注:

      注101:如果接通后1min或更短时间,实际功率或电流有可能比标示的最大额定功率或电流大得多,则应在最大额定功率或电流的后面的括弧内标出瞬间最大值。

5.1.6 开关和断路器

      增加:

      加入第三段,内容如下:

      对于干燥箱和类似的设备,有门的或装载材料用的其他开口的设备的每侧应有“通”状态的指示。

5.2 警告标志

      代替:

      用以下内容替代第五段:

      警告标志在5.1.5.1c)、5.2.101、6.1.2 b)、6.1.2.101 2)、6.5.1.2g)、6.6.2、7.2c)、7.3、10.1和13.2.2中规定。

      增加:

      增加以下新的条:

5.2.101 高接触电流的设备

      对于非永久连接的设备,如果设备的接触电流超过6.3.1b)或6.3.2b)的限值,但还在永久连接的设备的限值之内,那么应有与电源非永久连接的警告标志。标志应在与电源连接的端子盖上或旁边,警告也应在安装说明书中再次说明。表1中的符号14是一个合适的警告标志。但鉴于使用设备的国家可能对此标志不了解,因此印刷警告标志时应该用适当的语言。

      通过目视检查来检验是否合格。

5.4.3 设备安装

      代替:

      文件应包括安装和特定的调试说明(下面列出各种例子),以及如果对安全有必要的话,还应包括设备安装和调试过程中可能发生危险的警告。

      a)装配、定位和安装要求:如果从设备中落下的发热物会造成危险,例如,门打开时,应有一则不得将设备安装在可燃材料表面的警告;

      b)保护接地说明;

      c)与电源的连接:对可能需要触及的危险带电零部件的设备(见6.1.2),应声明需要安装剩余电流动作电路断路器;当永久与电源连接时,必须有必要的警告和声明(见5.2.101);

      d)对永久连接式设备:

      1)电源布线要求;

      2)对任何外部开关或电路断路器(见6.11.2.1)和外部过流保护装置(见9.5.1)的要求,以及将这些开关或电路断路器设置在设备近旁的建议;

      e)通风要求;

      f)特殊维护要求,如空气、冷却液;

      g)如果要求进行12.5.1的测量,发出声响的设备产生的最大声功率等级;

      h)与声压等级有关的说明(见12.5.1);

      i)干燥要求(见5.4.3.101);

      j)如果材料在加热过程中可能释放危险气体,则安装说明书应有需要排放系统并附加与材料的安全温度有关的限温装置等的警告说明(见5.4.1的注)。

      注:排放系统是一个将空气从建筑物排出的系统,而不是一个重复循环系统。

      增加条:

5.4.3.101 干燥

      如果在潮湿的条件下运输或贮存后,设备可能达不到本部分的全部安全要求,则安装说明书应规定使设备干燥并使其恢复到正常条件所需的时间。说明书应包括如下警告,即设备在干燥过程中可能达不到本部分所有的安全要求。

      通过目视检查来检验是否合格。

5.4.4 设备的操作

      增加:

      在g)后加入下列参考:

      (见5.4.4.101)

      加入以下三个新条目:

      aa)当允许接触危险带电零部件时,操作人员需要附加的防护规范(见6.1.2.101);

      bb)关于被加热的材料产生的爆炸、内爆、有毒气体或可燃气体的释放所引起的任何可能危险的警告[见5.4.3]

      cc)适合使用的传热介质的规范,如用于热浴的液体。

      增加条:

5.4.4.101 清洗和消毒

      说明书应包括清洗和(如必要时)消毒的建议,以及经认可的用于清洗和消毒的推荐材料的通用名称,并指出可能使用但与设备零部件或设备内所含材料不相容的材料。

      说明书也应声明责任者必须确保:

      a)如果危险物质泄漏在设备表面或进入设备内部,则应采取适当的消毒;

      b)不能使用与设备零部件或设备内所含材料发生化学反应而引起危险的清洗剂或消毒剂;

      c)如果对消毒剂或清洗剂与设备零部件或设备内所含材料的相容性有疑问,则应咨询制造商或其代理。

      如果制造商声明某项目可通过蒸汽灭菌来消毒,则该项目应能承受表101中至少一组时间-温度条件下进行的蒸汽消毒。

      注1:制造商应参照国际公认的《实验室生物安全手册》,该手册于1984年由位于日内瓦的世界卫生组织发布,手册包括了消毒使用、稀释、特性和可能应用的资料。也可参照国内相应准则。

      注2:维护、修理、更换实验室加热设备及其附件时,清洗和消毒是必要的安全措施。制造商还应向用户出示证明,说明已进行上述处理。


以上为标准部分内容,也可点击下方链接下载标准原文:

下载地址:《GB 4793.6-2008 测量、控制和实验室用电气设备的安全要求 第6部分:实验室用材料加热设备的特殊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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