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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相关要求

  • 发表时间:2022-0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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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一般规定

1.1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固定式、半固定式或移动式系统的选择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且储存温度大于100℃的高温可燃液体储罐不宜设置固定式系统。

1.2 储罐区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非水溶性甲、乙、丙类液体固定顶储罐,可选用液上喷射系统,条件适宜时也可选用液下喷射系统;

      (2) 水溶性甲、乙、丙类液体和其他对普通泡沫有破坏作用的甲、乙、丙类液体固定顶储罐,应选用液上喷射系统;

      (3) 外浮顶和内浮顶储罐应选用液上喷射系统;

      (4) 非水溶性液体外浮顶储罐、内浮顶储罐、直径大于18m的固定顶储罐及水溶性甲、乙、丙类液体立式储罐,不得选用泡沫炮作为主要灭火设施;

      (5) 高度大于7m或直径大于9m的固定顶储罐,不得选用泡沫枪作为主要灭火设施。

1.3 储罐区泡沫灭火系统扑救一次火灾的泡沫混合液设计用量,应按罐内用量、该罐辅助泡沫枪用量、管道剩余量三者之和最大的储罐确定。

1.4 当已知泡沫比例混合装置的混合比时,可按实际混合比计算泡沫液用量;当未知泡沫比例混合装置的混合比时,3%型泡沫液应按混合比3.9%计算泡沫液用量,6%型泡沫液应按混合比7%计算泡沫液用量。

1.5 设置固定式系统的储罐区,应配置用于扑救液体流散火灾的辅助泡沫枪,泡沫枪的数量及其泡沫混合液连续供给时间不应小于表1的规定。每支辅助泡沫枪的泡沫混合液流量不应小于240L/min。

表1 泡沫枪数量和泡沫液混合液连续供给时间

储罐直径(m)

配备泡沫枪数量

(支)

泡沫液混合液连续供给时间<(min)

≤10

1


>10且≤20

1

20

>20且≤30

2

20

>30且≤40

2

30

>40

3

30

1.6 当固定顶储罐区固定式系统的泡沫混合液流量大于或等于100L/s时,系统的泵、比例混合装置及其管道上的控制阀、干管控制阀应具备远程控制功能;浮顶储罐泡沫灭火系统的控制应执行现行相关国家标准的规定。

1.7 在固定式系统的泡沫混合液主管道上应留出泡沫混合液流量检测仪器的安装位置;在泡沫混合液管道上应设置试验检测口;在防火堤外侧最不利和最有利水力条件处的管道上宜设置供检测泡沫产生器工作压力的压力表接口。

1.8 石油储备库、三级及以上独立石油库与油品站场的泡沫灭火系统与消防冷却水系统的消防给水泵与管道应分开设置;当其他生产加工企业的储罐区固定式泡沫灭火系统与消防冷却水系统合用一组消防给水泵时,应有保障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满足设计要求的措施,且不得以火灾时临时调整的方式来保障。

1.9 采用固定式系统的储罐区,当邻近消防站的泡沫消防车5min内无法到达现场时,应沿防火堤外均匀布置泡沫消火栓,且泡沫消火栓的间距不应大于60m;当未设置泡沫消火栓时,应有保证满足《GB 50151-2021 泡沫灭火系统技术标准》第1.5条要求的措施。

1.10 储罐区固定式系统应具备半固定式系统功能。

1.11 固定式系统的设计应满足自泡沫消防水泵启动至泡沫混合液或泡沫输送到保护对象的时间不大于5min的要求。

2. 固定顶储罐

2.1 固定顶储罐的保护面积应按其横截面积确定

2.2 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及连续供给时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非水溶性液体储罐液上喷射系统,其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及连续供给时间不应小于表2的规定;

表2 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和连续供给时间

系统形式

泡沫液种类

供给强度

[L/(min·m)]

连续供给时间(min)

甲类

液体

乙类

液体

丙类

液体

固定式、半固

定式系统

氟蛋白、水成膜

6.0

60


30

移动式系统

氨蛋白

8.0

69

60

45

水成膜

6.5


60

45

(2) 非水溶性液体储罐液下喷射系统,其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不应小于6.0L/(min·m2)、连续供给时间不应小于60min。

(3) 水溶性液体和其他对普通泡沫有破坏作用的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其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及连续供给时间不应小于表3的规定。

表3 抗溶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和连续供给时间

泡沫液

种类

液体类别

供给强度

[L/(min·m2)]

连续供给时间

(min)

抗溶水

成膜、

抗溶氟

蛋白

乙二醇、乙醇胺、丙三醇、二甘醇、乙酸丁酯、甲基异丁酮、苯胺、丙烯酸丁酯、乙二胺

8

30

续表3

泡沫液

种类

液体类别

供给强度

[L/(min·m2)]

连续供给时间

(min)

抗溶水

成膜、

抗溶氟

蛋白

甲醇、乙醇、乙二醇甲醚、乙腈、正丙醇、二恶烷、甲酸、乙酸、丙酸、丙烯酸、乙二醇乙醚、丁酮、乙酸乙酯、丙烯腈、丙烯酸甲酯、丙烯酸乙酯、乙酸丙酯、丁烯醛、正丁醇、异丁醇、烯丙醇、乙二醇二甲醚、正丁醛、异丁醛、正戊醇、异丁烯酸甲酯、异丁烯酸乙酯

信息

30

异丙醇、丙酮、乙酸甲酯、丙烯醛、甲酸乙酯

12

30

甲基叔丁基醚

12

45

四氢呋喃、异丙醚、丙醛

16

30

含氧添加剂含量体积比大于10%的汽油


40

低黏度抗溶氟蛋白

甲基叔丁基醚、丙醛、乙二醇甲醚、丁酮、丙烯酸甲酯、乙酸乙酯、甲基异丁酮

12

30

      注:本表未列出的水溶性液体,其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和连续供给时间应由试验确定。

2.3 液上喷射系统泡沫产生器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泡沫产生器的型号及数量,应根据《GB 50151-2021 泡沫灭火系统技术标准》第2.1条和第2.2条计算所需的泡沫混合液流量确定,且设置数量不应小于表4的规定;

表4 泡沫产生器设置数量

储罐直径(m)

泡沫产生器设置数量(个)

≤10

1

续表4

储罐直径(m)

泡沫产生器设置数量(个)

>10且≤25

2

>25且≤30

3

>30且≤35

4

      注:对于直径大于35m且小于50m的储罐,其横截面积每增加300 m2应至少增加1个泡沫产生器。

      (2) 当一个储罐所需的泡沫产生器数量大于1个时,宜选用同规格的泡沫产生器,且应沿罐周均匀布置;

      (3) 水溶性液体储罐应设置泡沫缓释罩。

2.4 液下喷射系统高背压泡沫产生器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高背压泡沫产生器应设置在防火堤外,设置数量及型号应根据《GB 50151-2021 泡沫灭火系统技术标准》第2.1条和第2.2条计算所需的泡沫混合液流量确定;

      (2) 当一个储罐所需的高背压泡沫产生器数量大于1个时,宜并联使用:

      (3) 在高背压泡沫产生器的进口侧应设置检测压力表接口,在其出口侧应设置压力表、背压调节阀和泡沫取样口。

2.5 液下喷射系统泡沫喷射口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泡沫进入甲、乙类液体的速度不应大于3 m/s,泡沫进入丙类液体的速度不应大于6 m/s;

      (2) 泡沫喷射口宜采用向上的斜口型,其斜口角度宜为45°,泡沫喷射管的长度不得小于喷射管直径的20倍。当设有一个喷射口时,喷射口宜设在储罐中心;当设有一个以上喷射口时,应沿罐周均匀设置,且各喷射口的流量宜相等;

      (3) 泡沫喷射口应安装在高于储罐积水层0.3m的位置,泡沫喷射口的设置数量不应小于表2.5的规定。

表5 泡沫喷射口设置数量

储罐直径(m)

喷射口数量(个)

≤23

1

>23且≤33

2

>33且≤40

3

      注:对于直径大于40m的储罐,其横截面积每增加400 m2应至少增加1个泡沫喷射口。

2.6 储罐上液上喷射系统泡沫混合液管道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每个泡沫产生器应用独立的混合液管道引至防火堤外;

      (2) 除立管外,其他泡沫混合液管道不得设置在罐壁上;

      (3) 连接泡沫产生器的泡沫混合液立管应用管卡固定在罐壁上,管卡间距不宜大于3 m;

      (4) 泡沫混合液的立管下端应设锈渣清扫口

2.7 防火堤内泡沫混合液或泡沫管道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地上泡沫混合液或泡沫水平管道应敷设在管墩或管架上,与罐壁上的泡沫混合液立管之间应用金属软管连接;

      (2) 埋地泡沫混合液管道或泡沫管道距离地面的深度应大于0.3m,与罐壁上的泡沫混合液立管之间应用金属软管连接;

      (3) 泡沫混合液或泡沫管道应有3‰的放空坡度;

      (4) 在液下喷射系统靠近储罐的泡沫管线上,应设置供系统试验用的带可拆卸盲板的支管;

      (5) 液下喷射系统的泡沫管道上应设钢质控制阀和逆止阀,并应设置不影响泡沫灭火系统正常运行的防油品渗漏设施。

2.8 防火堤外泡沫混合液或泡沫管道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固定式液上喷射系统,对每个泡沫产生器应在防火堤外设置独立的控制阀;

      (2) 半固定式液上喷射系统,对每个泡沫产生器应在防火堤外距地面0.7m处设置带闷盖的管牙接口;半固定式液下喷射系统的泡沫管道应引至防火堤外,并应设置相应的高背压泡沫产生器快装接口;

      (3) 泡沫混合液管道或泡沫管道上应设置放空阀,且其管道应有2‰的坡度坡向放空阀。

3 外浮顶储罐

3.1 钢制单盘式、双盘式外浮顶储罐的保护面积应按罐壁与泡沫堰板间的环形面积确定。

3.2 非水溶性液体的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不应小于12.5L/(min·m2),连续供给时间不应小于60 min,单个泡沫产生器的最大保护周长不应大于24 m。

3.3 外浮顶储罐的泡沫导流罩应设置在罐壁顶部,其泡沫堰板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泡沫堰板应高出密封0.2 m;

      (2) 泡沫堰板与罐壁的间距不应小于0.9 m;

      (3) 泡沫堰板的最低部位应设排水孔,其开孔面积宜按每1 m2环形面积280 mm确定,排水孔高度不宜大于9 mm。

3.4 泡沫产生器与泡沫导流罩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泡沫产生器的型号和数量应按《GB 50151-2021 泡沫灭火系统技术标准》第3.2条的规定计算确定;

      (2) 应在罐壁顶部设置对应于泡沫产生器的泡沫导流罩。

3.5 储罐上泡沫混合液管道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可每两个泡沫产生器合用一根泡沫混合液立管;

      (2) 当3个或3个以上泡沫产生器一组在泡沫混合液立管下端合用一根管道时,宜在每个泡沫混合液立管上设常开阀门;

      (3) 每根泡沫混合液管道应引至防火堤外,且半固定式系统的每根泡沫混合液管道所需的混合液流量不应大于一辆泡沫消防车的供给量;

      (4) 连接泡沫产生器的泡沫混合液立管应用管卡固定在罐壁上,管卡间距不宜大于3m,泡沫混合液的立管下端应设锈渣清扫口。

3.6 防火堤内泡沫混合液管道的设置应符合《GB 50151-2021 泡沫灭火系统技术标准》第2.7条的规定。

3.7 防火堤外泡沫混合液管道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固定式系统的每组泡沫产生器应在防火堤外设置独立的控制阀;

      (2) 半固定式系统的每组泡沫产生器应在防火堤外距地面0.7m处设置带闷盖的管牙接口;

      (3) 泡沫混合液管道上应设置放空阀,且其管道应有2‰的坡度坡向放空阀。

3.8 储罐各梯子平台上应设置二分水器,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二分水器应由管道接至防火堤外,且管道的管径应满足所配泡沫枪的压力、流量要求;

      (2) 应在防火堤外的连接管道上设置管牙接口,其距地面高度宜为0.7m;

      (3) 当与固定式系统连通时,应在防火堤外设置控制阀。

4 内浮顶储罐

4.1 钢制单盘式、双盘式内浮顶储罐的保护面积应按罐壁与泡沫堰板间的环形面积确定;直径不大于48m的易熔材料浮盘内浮顶储罐应按固定顶储罐对待。

4.2 钢制单盘式、双盘式内浮顶储罐的泡沫堰板设置、单个泡沫产生器保护周长及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与连续供给时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泡沫堰板距离罐壁不应小于0.55 m,其高度不应小于0.5 m;

      (2) 单个泡沫产生器保护周长不应大于24 m;

      (3) 非水溶性液体及加醇汽油的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不应小于12.5L/(min·m2),水溶性液体的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不应小于《GB 50151-2021 泡沫灭火系统技术标准》第2.2条第3款规定的1.5倍;

      (4) 泡沫混合液连续供给时间不应小于60 min。

4.3 按固定顶储罐对待的内浮顶储罐,其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和连续供给时间及泡沫产生器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非水溶性液体应符合《GB 50151-2021 泡沫灭火系统技术标准》第2.2条第1款的规定;

      (2) 水溶性液体应符合《GB 50151-2021 泡沫灭火系统技术标准》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3) 泡沫产生器的设置应符合《GB 50151-2021 泡沫灭火系统技术标准》第2.3条第1款和第2款的规定,且数量不应少于2个。

      (4) 钢制单盘式、双盘式内浮顶储罐、按固定顶储罐对待的水溶性液体内浮顶储罐,其泡沫释放口处应设置泡沫缓释罩。

      (5) 按固定顶储罐对待的内浮顶储罐,其泡沫混合液管道的设置应符合《GB 50151-2021 泡沫灭火系统技术标准》第2.6条~第2.8条的规定;钢制单盘式、双盘式内浮顶储罐,其泡沫混合液管道的设置应符合《GB 50151-2021 泡沫灭火系统技术标准》第2.7条、第3.5条、第3.7条的规定。

5 其他场所

5.1 当甲、乙、丙类液体槽车装卸栈台设置泡沫炮或泡沫枪系统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能保护泵、计量仪器、车辆及与装卸产品有关的各种设备;

      (2) 火车装卸栈台的泡沫混合液流量不应小于30 L/s;

      (3) 汽车装卸栈台的泡沫混合液流量不应小于8 L/s;

      (4) 泡沫混合液连续供给时间不应小于30 min。

5.2 设有围堰的非水溶性液体流淌火灾场所,其保护面积应按围堰包围的地面面积与其中不燃结构占据的面积之差计算,其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与连续供给时间不应小于表6的规定。

表6 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和连续供给时间

泡沫液种类

供给强度

[L/(min·m2)]

连续供给时间(min)

甲、乙类液体

丙类液体

氟蛋白

6.5

40

30

水成膜

6.5

30

20

5.3 当甲、乙、丙类液体泄漏导致的室外流淌火灾场所设置泡沫枪、泡沫炮系统时,应根据保护场所的具体情况确定最大流淌面积,其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和连续供给时间不应小于表4,5.3的规定。

表7 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和连续供给时间

泡沫液种类

供给强度

[L/(min·m2)]

连续供给时间

(min)

液体种类

氟蛋白

6.5

15

非水溶性液体

水成膜

5.0


抗溶泡沫

12


水溶性液体

5.4 公路隧道泡沫消火栓箱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设置间距不应大于50 m;

      (2) 应配置带开关的吸气型泡沫枪,其泡沫混合液流量不应小于30 L/min,射程不应小于6 m;

      (3) 泡沫混合液连续供给时间不应小于20 min,且宜配备水成膜泡沫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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