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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技术要求

  • 发表时间:2022-08-06
  • 来源:共立消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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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般要求

1.1 各消防设施的组件和设备应符合设计选型,并应具有出厂产品合格证,消防产品应具有符合法定市场准入规则的证明文件。灭火剂应在有效期内。

1.2 各消防设施的组件、设备的永久性铭牌和按规定设置的标志,其文字和数据应齐全、符号应清晰、色标应正确。

1.3 系统组件、设备、管道、线槽、支吊架等应完好无损、无锈蚀,设备、管道应无泄漏现象,导线和电缆的连接、绝缘性能、接地电阻等应符合设计要求。

1.4 检测用的仪器、仪表等,应按国家现行有关规定计量检定合格。

2.消防供配电设施

2.1 消防配电

2.1.1 消防设备配电箱应有区别于其他配电箱的明显标志,不同消防设备的配电箱应有明显区分标识。配电箱上的仪表、指示灯的显示应正常,开关及控制按钮应灵活可靠。

2.1.2 切换备用电源的控制方式及操作程序应符合设计要求。

2.2 自备发电机组

2.2.1 发电机

2.2.1.1 仪表、指示灯及开关按钮等应完好,显示应正常。

2.2.1.2 自动启动并达到额定转速并发电的时间不应大于30s,发电机运行及输出功率、电压、频率、相位的显示均应正常。

2.2.1.3 机房通风设施运行正常。

2.2.2 储油设施

2.2.2.1 储油箱内的油量应能满足发电机运行3-8小时的用量,油位显示应正常。

2.2.2.2 燃油标号应正确。

3.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3.1 火灾探测器

3.1.1 点型感烟探测器

      应在试验烟气作用下动作,向火灾报警控制器输出火警信号,并启动探测器报警确认灯;探测器报警确认灯应在手动复位前予以保持。

3.1.2 线型光束感烟探测器

      当对射光束的减光值达到1.0dB~10dB时,应在30s内向火灾报警控制器输出火警信号,启动探测器报警确认灯。

3.1.3 点型、线型感温探测器

      应在试验热源作用下动作,向火灾报警控制器输出火警信号;点型探测器报警应启动探测器报警确认灯,并应在手动复位前予以保持。

3.1.4 火焰(或感光)探测器

      应在试验光源作用下,在规定的响应时间内动作,并向火灾报警控制器输出火警信号;具有报警确认灯的探测器应同时启动报警确认灯,并应在手动复位前予以保持。

3.1.5 可燃气体探测器

      应符合GB15322—94《可燃气体探测器技术要求和试验方法》第1条、第6条要求。

3.2 手动报警按钮

      被触发时,应向报警控制器输出火警信号,同时启动按钮的报警确认灯;应能手动复位。

3.3 火灾报警控制器

3.3.1 火灾报警控制器(区域、集中、通用)

3.3.1.1 火灾报警功能、故障报警功能、自检功能、显示与计时功能等,应符合GB4717-93《火灾报警控制器通用技术条件》第2.1.2—2.1.6条的相关要求。

3.3.1.2 主电源断电时应自动转换至备用电源供电,主电源恢复后应自动转换为主电源供电,并应分别显示主、备电源的状态。

3.3.2 火灾显示盘

      应符合GB17429—1998《火灾显示盘通用技术条件》第3.2.1.2条要求。

3.3.3 消防联动控制设备

3.3.3.1 应符合GB16806—1997《消防联动控制设备通用技术条件》第2.4、2.5、2.6条要求。

3.3.3.2 消防联动控制设备与输入/输出模块间的连线发生断路、短路时,应能在100s内发出与火灾报警信号有明显区别的声、光故障信号。

3.3.4 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

3.3.1 可燃气体报警功能、故障报警功能、本机自检功能、显示与计时功能等,应符合GB16808-1997《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技术要求和试验方法》第3.2.2、第3.2.4-3.2.6条的相关规定。

3.3.2 主电源断电时应自动转换至备用电源供电,主电源恢复后应自动转换为主电源供电,并应分别显示主、备电源状态。

3.4 火灾警报装置

3.1 应在接收火灾报警控制器输出的控制信号后,发出声警报或声、光警报。

3.2 环境噪声大于60dB的场所,声警报的声压级应高于背景噪声15dB。

4.消防供水

4.1 消防水池

4.1.1 水位及消防用水不被他用的设施应正常。

4.1.2 补水设施应正常。

4.1.3 寒冷地区防冻措施完好。

4.2 消防水箱

4.2.1 水位及消防用水不被他用的设施应正常。

4.2.2 消防出水管上的止回阀关闭时应严密。

4.2.3 寒冷地区防冻措施应完好。

4.3 稳压泵、增压泵及气压水罐

4.3.1 进出口阀门应常开。

4.3.2 启动运行应正常;启泵与停泵压力应符合设定值;压力表显示应正常。

4.4 消防水泵

4.1 消防水泵应有注明系统名称和编号的标志牌。

4.2 进出口阀门应常开,标志牌应正确。

4.3 压力表、试水阀及防超压装置等均应正常。

4.4 启动运行应正常,应向消防控制设备反馈水泵状态的信号。

4.5 水泵控制柜

4.5.1 应有注明所属系统及编号的标志。

4.5.2 按钮、指示灯及仪表应正常,应能按钮启停每台水泵。

4.5.3 主泵不能正常投入运行时,应自动切换启动备用泵。

4.6 水泵接合器

4.6.1 应有注明所属系统和区域的标志牌。

4.6.2 控制阀应常开,且启闭灵活;单向阀安装方向应正确,止回阀应严密关闭。

4.6.3 寒冷地区防冻措施应完好。

5 消火栓 消防炮

5.1 室内消火栓

5.1.1 消火栓箱应有明显标志。

5.1.2 消火栓箱组件应齐全,箱门应开关灵活,开度应符合要求。

5.1.3 消火栓的阀门应启闭灵活,栓口位置应便于连接水带。

5.2 室外消火栓

5.2.1 阀门应启闭灵活。

5.2.2 地下式消火栓应有明显标志,井内应无积水。

5.2.3 寒冷地区防冻措施应完好。

5.3 消防炮

5.3.1 控制阀应启闭灵活。

5.3.2 回转与仰俯操作应灵活,操作角度应符合设定值,定位机构应可靠。

5.4 启泵按钮

5.1 外观完好,有透明罩保护,并配有击碎工具。

5.2 被触发时,应直接启动消防泵,同时确认灯显示。

5.3 按钮手动复位,确认灯随之复位。

5.5 系统功能

5.5.1 室内消火栓

5.5.1.1 消火栓栓口处的静水压力应符合设计要求,且不应大于0.8MPa。

5.5.1.2 触发启泵按钮时,消防水泵应启动。

5.5.1.3 消防水泵启动后,栓口出水压力应符合设计要求,且不应大于0.5MPa。

5.5.2 消防炮

      触发启泵按钮时,消防水泵应启动;出水压力应符合设计要求。

6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湿式、干式、预作用系统应设置在自动控制状态。

6.1 报警阀组

6.1.1 湿式报警阀组

6.1.1.1 应有注明系统名称和保护区域的标志牌,压力表显示应符合设定值。

6.1.1.2 控制阀应全部开启,并用锁具固定手轮,启闭标志应明显;采用信号阀时,反馈信号应正确。

6.1.1.3 报警阀等组件应灵敏可靠;压力开关动作应向消防控制设备反馈信号。

6.1.2 干式报警阀组

6.1.2.1 应符合6.1.1条。

6.1.2.2 空气压缩机和气压控制装置状态应正常;压力表显示应符合设定值。

6.1.3 预作用报警阀组

6.1.3.1 应符合6.1.1条。

6.1.3.2 配有充气装置时,应符合6.1.2.2条。

6.1.3.3 电磁阀的启闭及反馈信号应灵敏可靠。

6.1.4 雨淋报警阀组

6.1.1 应符合6.1.1条和6.1.3.3条。

6.1.2 配置传动管时,传动管的压力表显示应符合设定值;气压传动管的供气装置应符合6.1.2.2条。

6.2 水流指示器

6.2.1 应有明显标志。

6.2.2 信号阀应全开,并应反馈启闭信号。

6.2.3 水流指示器的启动与复位应灵敏可靠,并同时反馈信号。

6.3 喷头

6.3.1 应符合设计选型。

6.3.2 闭式喷头玻璃泡色标应符合设计要求。

6.3.3 不得有变形和附着物、悬挂物。

6.4 末端试水装置

      阀门、试水接头、压力表和排水管应正常。

6.5 系统功能

6.5.1 湿式系统

6.5.1.1 开启末端试水装置后,出水压力不应低于0.05Mpa。,水流指示器、报警阀、压力开关应动作。

6.5.1.2 报警阀动作后,距水力警铃3m远处的声压级不应低于70dB。

6.5.1.3 应在开启末端试水装置后5min内自动启动消防水泵。

6.5.1.4 消防控制设备应显示水流指示器、压力开关及消防水泵的反馈信号。

6.5.2 干式系统

6.5.2.1 开启末端试水装置阀门后,报警阀、压力开关应动作,联动启动排气阀入口电动阀与消防水泵,水流指示器报警。

6.5.2.2 报警阀动作后,距水力警铃3m远处的声压级不应低于70dB。

6.5.2.3 开启末端试水装置后1min,其出水压力不应低于0.05Mpa。

6.5.2.4 消防控制设备应显示水流指示器、压力开关、电动阀及消防水泵的反馈信号。

6.5.3 预作用系统

6.5.3.1 火灾报警控制器确认火灾后,应自动启动雨淋阀、排气阀入口电动阀及消防水泵;水流指示器、压力开关应动作,距水力警铃3m远处的声压级不应低于70dB。

6.5.3.2 火灾报警控制器确认火灾后2min,末端试水装置的出水压力不应低于0.05MPa。

6.5.3.3 消防控制设备应显示电磁阀、电动阀、水流指示器及消防水泵的反馈信号。

6.5.4 雨淋系统

6.5.1 应能自动和手动启动消防水泵和雨淋阀。

6.5.2 当采用传动管控制的系统时,传动管泄压后,应联动消防水泵和雨淋阀。

6.5.3 压力开关应动作,距水力警铃3m远处的声压级不得低于70dB。

6.5.4 消防控制设备应显示电磁阀、消防水泵与压力开关的反馈信号。

6.5.5 并联设置多台雨淋阀组的系统,逻辑控制关系应符合设计要求。

6.5.5 水幕系统

6.5.5.1 自动控制的系统应符合6.5.1条—6.5.3条。

6.5.5.2 人为操作的系统,控制阀的启闭应灵活可靠。

6.5.6 水喷雾系统

      应符合6.5.4条。

7 泡沫灭火系统

7.1 供水设施、启泵按钮

      应符合4条、5.4条。

7.2 泡沫液贮罐

7.2.1 罐体或铭牌、标志牌上应清晰注明泡沫灭火剂的型号、配比浓度、泡沫灭火剂的有效日期和储量。

7.2.2 储罐的配件应齐全完好,液位计、呼吸阀、安全阀及压力表状态应正常。

7.3 比例混合器

7.3.1 应符合设计选型;液流方向应正确。

7.3.2 阀门启闭应灵活,压力表应正常。

7.4 泡沫产生器

7.1 应符合设计选型。

7.2 吸气孔、发泡网及暴露的泡沫喷射口,不得有杂物进入或堵塞;泡沫出口附近不得有阻挡泡沫喷射及泡沫流淌的障碍物。

7.5 泡沫栓

      阀门启闭应灵活。

7.6 泡沫喷头

      应符合设计选型,吸气孔、发泡网不应堵塞。

7.7 系统功能

      应能按设定的控制方式正常启动泡沫消防泵,比例混合器、泡沫产生器、泡沫枪,以及喷发的泡沫应正常。

8 气体灭火系统

8.1 瓶组与储罐

8.1.1 组件应固定牢固,手动操作装置的铅封应完好,压力表的显示应正常。

8.1.2 应注明灭火剂名称,储瓶应有编号,驱动装置和选择阀应有分区标志牌,选择阀手动启闭应灵活。

8.1.3 储瓶的称重装置应正常,并应有原始重量标记。

8.1.4 二氧化碳储瓶及储罐,应在灭火剂的损失量达到设定值时发出报警信号。

8.1.5 低压二氧化碳储罐的制冷装置应正常运行,控制的温度和压力应符合设定值。

8.2 喷嘴

      喷口方向应正确、并应无堵塞现象。

8.3 气体灭火控制器

8.3.1 应符合3.3.1条。

8.3.2 自动、手动转换功能应正常,无论装置处于自动或手动状态,手动操作启动均应有效。

8.3.3 装置所处状态应有明显的标志或灯光显示,反馈信号显示应正常。

8.4 系统功能

8.1 防护区内和入口处的声光报警装置,入口处的安全标志、紧急启停按钮应正常。

8.2 火灾报警控制器确认火灾报警后的延时启动时间应符合设定值。

8.3 应符合GB50263—97《气体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第5.2条要求。

9 机械加压送风系统

9.1 控制柜

9.1.1 应有注明系统名称和编号的标志。

9.1.2 仪表、指示灯显示应正常,开关及控制按钮应灵活可靠。

9.1.3 应有手动、自动切换装置。

9.2 风机

9.2.1 应有注明系统名称和编号的标志。

9.2.2 传动皮带的防护罩、新风入口的防护网应完好。

9.2.3 启动运转平稳,叶轮旋转方向正确,无异常振动与声响。

9.3 送风阀

9.3.1 安装牢固。

9.3.2 开启与复位操作应灵活可靠,关闭时应严密,反馈信号应正确。

9.4 系统功能

9.1 应能自动和手动启动相应区域的送风阀、送风机,并向火灾报警控制器反馈信号。

9.2 送风口的风速不宜大于7m/s。

9.3 防烟楼梯间的余压值应为40~50Pa,前室、合用前室的余压值应为25~30Pa。

10 机械排烟系统

10.1 控制柜

      同9.1条。

10.2 风机

      同9.2条。

10.3 排烟阀、排烟防火阀、电动排烟窗

      同9.3条。

10.4 系统功能

10.1 应能自动和手动启动相应区域排烟阀、排烟风机,并向火灾报警控制器反馈信号。设有补风的系统,应在启动排烟风机的同时启动送风机。

10.2 排烟口的风速不宜大于10m/s,排烟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10.3 当通风与排烟合用风机时,应能自动切换到高速运行状态。

10.4 电动排烟窗系统,应具有直接启动或联动控制开启功能。

11 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

11.1 应急照明

11.1.1 应牢固、无遮挡,状态指示灯正常。

11.1.2 切断正常供电电源后,应急工作状态的持续时间不应低于表1规定。

表1 应急照明工作状态的持续时间

建筑类别

应急疏散照明工作状态的持续时间(min)

消防应急照明工作状态的

持续时间(min)

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高层建筑

≥30

≥90

其他建筑

≥20

≥90

11.1.3 疏散照明的地面照度不应低于0.5lx,地下工程疏散照明的地面照度不应低于5.0lx。

11.1.4 配电室、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防烟排烟机房、消防用电的蓄电池室、自备发电机房、电话总机房以及发生火灾时仍需坚持工作的其它房间,其工作面的照度,不应低于正常照明时的照度。

11.2 疏散指示标志

11.2.1 应牢固、无遮挡,疏散方向的指示应正确清晰。

11.2.2 辅助性自发光疏散指示标志,当正常光源变暗后,应自发光,其亮度应符合GB15630-1995 第6.10.3条的要求,持续时间不应低于20 min。

11.2.3 灯光疏散指示标志,状态指示灯应正常。工作状态时,灯前通道地面中心的照度不应低于1.0lx。切断正常供电电源后,应急工作状态的持续时间不应低于表2规定。

表2 应急工作状态的持续时间表

建筑类别

应急工作状态的持续时间(min)

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高层建筑

≥30

其他建筑

≥20

12 应急广播系统

12.1 扩音机

12.1.1 仪表、指示灯显示正常,开关和控制按钮动作灵活。

12.1.2 监听功能正常。

12.2 扬声器

      外观完好,音质清晰。

12.3 系统功能

12.3.1 应能用话筒播音。

12.3.2 应在火灾报警后,按设定的控制程序自动启动火灾应急广播。

12.3.3 火灾应急广播与公共广播合用时,应符合GB50116—98《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第5.3的规定。

12.3.4 播音区域应正确、音质应清晰。环境噪声大于60dB的场所,火灾应急广播应高于背景噪声15dB。

13 消防专用电话

13.1 消防专用电话分机应以直通方式呼叫。

13.2 消防控制室应能接受插孔电话的呼叫。

13.3 消防控制室、消防值班室、企业消防站等处应设外线电话。

13.4 通话音质应清晰。

14 防火分隔设施

14.1 防火门

14.1.1 组件齐全完好,应启闭灵活、关闭严密。

14.1.2 防火门应能自动闭合,双扇防火门应按顺序关闭;关闭后应能从内、外两侧人为开启。

14.1.3 常闭防火门开启后应能自动闭合。

14.1.4 电动常开防火门,应在火灾报警后自动关闭并反馈信号。

14.1.5 设置在疏散通道上、并设有出入口控制系统的防火门,应能自动和手动解除出入口控制系统。

14.2 防火卷帘

14.2.1 组件应齐全完好,紧固件应无松动现象。

14.2.2 现场手动、远程手动、自动控制和机械操作应正常,关闭时应严密。

14.2.3 运行时应平稳顺畅、无卡涩现象。

14.2.4 安装在疏散通道上的防火卷帘,应在一个相关探测器报警后下降至距地面1.8米处停止;另一个相关探测器报警后,卷帘应继续下降至地面,并向火灾报警控制器反馈信号。

14.2.5 仅用于防火分隔的防火卷帘,火灾报警后,应直接下降至地面,并应向火灾报警控制器反馈信号。

14.3 电动防火阀

14.3.1 应完好无损,开启与复位应灵活可靠,关闭时应严密。

14.3.2 应在相关火灾探测器动作后自动关闭并反馈信号。

15.消防电梯

15.1 首层的消防电梯迫降按钮,应用透明罩保护,当触发按钮时,能控制消防电梯下降至首层,此时其他楼层按钮不能呼叫控制消防电梯,只能在轿厢内控制。

15.2 轿厢内的专用对讲电话应正常。

15.3 从首层到顶层的运行时间不应超过60秒。

15.4 联动控制的消防电梯,应由消防控制设备手动和自动控制电梯回落首层,并接收反馈信号。

16.灭火器

16.1 选型、数量及放置地点应符合设计要求。

16.2 应在有效期内使用,经过维修的应有维修标志;报废年限应符合GA95—1995《灭火器维修与报废》第5.2条要求。

16.3 筒体应无明显锈蚀和凹凸等损伤,手柄、插销、铅封、压力表等组件应齐全完好;灭火器型号标识应清晰、完整。

16.4 压力表指针应在绿色区域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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