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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17680.10-2003 核电厂应急计划与准备准则 核电厂营运单位应急野外辐射监测、取样与分析准则

  • 发表时间:2023-01-08
  • 来源:共立消防
  • 人气:

1 范围

      GB/T 17680的本部分规定了核电厂营运单位应急野外辐射监测、取样与分析的基本要求。内容涉及与应急野外辐射监测有关的问题,包括组织、人员组成和培训、设备和供给、程序和技术、样品分析。

      本部分不涉及常规环境监测,也不涉及剂量评价。

      本部分适用于核电厂营运单位应急野外辐射监测、取样与分析活动。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GB/T 17680的本部分的引用而成为本部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部分,然而,鼓励根据本部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部分。

      GB 11216 核设施流出物和环境放射性监测质量保证计划的一般要求

      GB/T 17680.4 核电厂应急计划与准备准则 场外应急计划与执行程序

      GB/T 17680.5 核电厂应急计划与准备准则 场外应急响应能力的保持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GB/T 17680的本部分。

3.1

      应急野外辐射监测 emergency radiological field monitoring

      在应急期间为了确定人员所受照射和环境污染的水平,在应急计划区内所进行的室外测量和环境取样分析活动。

4 组织

      营运单位应急响应组织应该一天24h都有能协调和实施应急野外辐射监测和环境取样活动的工作人员。应急响应组织应该包括监测人员、取样人员、指导与协调监测和取样工作的人员及对监测和取样人员提供的数据、样品和其他信息进行分析的人员。一个应急野外辐射监测组可以单独和同时承担监测和取样的职责。

      应尽可能迅速地启动应急野外辐射监测。场区内应每天24h至少有一个受过训练的监测组能随时启动,进行应急野外辐射监测。当可以增加更多的合格人员时,人员的安排要与应急的类型和严重程度相一致。

      一个人员配备齐全的应急响应组织应该最少能派出2个应急野外辐射监测组,去执行GB/T 17680.4规定的场内和场外放射性监测和取样程序。如有可能,应该动员其他的监测组。但是要根据释放的性质、当地气象条件和路况、地形等派出监测组。

4.1 野外监测的人员组成

      应指定一名应急野外辐射监测管理人员,其职责应该包括监测组的调度和管理以及监测数据的接收。该管理人员应该向负责场外放射性评价的人员报告。

      每个应急野外辐射监测组至少应有两人,包括一名监测人员、一名驾驶人员。应急野外辐射监测组应向应急野外辐射监测管理人员报告。

4.2 培训

      监测取样人员、应急野外辐射监测管理人员、驾驶人员都应接受岗位培训。对人员的培训应按照GB/T 17680.5来进行。应该按照这些人员可能遇到的辐射危害的性质和相应的影响进行培训。再培训及实习和演习的频度在培训大纲中应有详细规定。

      负有辐射监测职责的所有人员,都应接受理论培训和经验传授。应针对他们在应急中所司职责的各个方面和可能要操作的所有设备进行培训,包括所用的主要的和备用的通信设备及通信联络约定,也包括在执行指定任务时可能会遇到的与媒体和公众打交道的具体方法及基本急救技巧。

      驾驶人员应熟悉道路及监测点的位置,了解监测人员的培训内容,协助监测人员完成监测任务,但不必满足与监测人员相同的资格和培训要求。

4.3 人员选派

      监测组人员的选派应考虑监测组成员受照射历史、培训情况、对甲状腺阻断剂的敏感性和其他照射限制。

4.4 核电厂营运单位在应急野外辐射监测方面与外界的关系

4.4.1 核电厂营运单位

      为满足预期的需要,核电厂营运单位之间可达成互相支援的协议以扩充监测人员。这些协议可包括人员、必需设备、运输工具的相互支援和支援野外监测的统一的监测程序和有关规定。

4.4.2 地方政府监测组织

      应该计划好与地方政府监测组织之间的协作,并应尽可能作为练习和演习的一部分对协作进行实践。这种协作可能包括分担取样活动、样品分析和样品数据交换。

4.4.3 公众和新闻媒介

      野外监测组应及时将公众和新闻媒体的询问转达到核电厂营运单位公众信息中心。

4.4.4 其他单位管制的区域

      所有位于受其他单位控制并有出入管制的区域内的预先选定的环境监测点,应预先作出安排使监测人员能够进入这些区域并到达监测点。对于没有预先作出安排的地方,应有具体的工作程序来通知有关单位所要进行的活动及其理由,使监测人员能够进入必要的监测点。

4.5 后勤保障

      应对满足短期和长期需求的设备和供给作出安排。营运单位应制定具体规定,以保证向监测组成员提供食品、水、初步急救的医药设备和补充物质,及替换损坏和受污染的设备或由于其他原因不能使用的设备。

5 设备和供给

      应成套准备好专用设备和供给品以支持应急野外辐射监测。如果监测和取样由不同的组分别进行,则他们应该能得到满足各自需要的设备。

5.1 通信

      应该有一套专用的双向无线通信系统可用。每一监测组应有与应急控制中心及相互间进行无线通信的能力。通信系统的能力应保证覆盖烟羽应急计划区,应有备用通信措施。

5.2 交通

      应该配备运输工具,以运送监测人员、设备和供给品。运输工具的选择应使有关人员和设备能够到达烟羽应急计划区内的取样点并使监测任务在预期环境条件下得以完成。

5.3 设备

      监测组所用设备应具有合适的类型和特性,附录A列出了地面监测组典型的监测设备及其性能。

      这些设备应该收集和储存在进出方便的位置或者成套预备以便于派出监测组。储藏条件应能防止设备和器材变质(质量降低)。应该按照管理程序的规定定期盘存。监测设备的校准和检验按照GB 11216进行。对储存期有限的消耗品,应在过期之前更换。各监测组监测的结果应是可比的,以便有一个共同的基础对测得的数据进行解释。

6 程序和技术

6.1 监测组管理

      监测组成员应预先确定,并应经过培训。应编制并保存好监测组成员的名单,以便于通知监测组成员及时报到。

      当一个监测组开始工作时,应该接到一个任务单并领取设备。每一监测组应利用设备盘存清单和可操作检查单(参见附录B),核实所有用于监测、取样、通信和运输的设备是否切实可用。任何缺陷应得到更正或报告给野外辐射监测管理人员。

      监测组在得到任务单和检查设备以后,前往指定监测点收集数据或等待进一步指示。

6.1.1 任务单

      在派出前应向每一监测组提供任务单。该任务单应包括预先确定的内容,其内容参见附录C。

6.1.2 派遣和控制

      每一监测组在出发前应利用通信方式接受监测管理人员的检查,并确认该监测组的初始任务,此后其活动受无线通信的指示。野外辐射监测管理人员应指导监测组行动。应定期向监测组提供附录C表中相关内容的变化情况。

6.1.3 交接班

      应该根据室外条件制定制度,使监测组人员在适当的时间间隔内得到休息。休息的地方应远离烟羽照射途径,使监测人员受照射剂量尽可能低。

      野外辐射监测管理人员应向换班的组提供任务单。交接班时应使用检查清单,以保证监测组之间完整地交换关键信息,如放射性水平、设备状态、器材供应存量、路况和其他重要数据。

6.1.4 通信联络约定

      应该使用无线通信约定进行联络,以便准确、迅速地交换信息。这种约定应简单、明了和实用。

6.2 烟羽监测

      在野外辐射监测管理人员的指导下,监测组应获取烟羽监测信息以验证对公众的防护行动是否充分,并且根据气象数据和核电厂释放数据确认预期的放射性水平。尽可能确定烟羽中心线和边缘以评价释放的量和范围。

6.2.1 预定监测点

      应该在烟羽应急计划区内的特定位置建立预定监测点。以核电厂为中心按22.5°把监测区划分为16个扇区,在每一个扇区的不同半径上布置监测点,在考虑当地地形、气象、路况及人口聚集情况后作一定调整。这些监测点应具有容易识别的实体特征或标识。应该尽可能用具体的地面标志物,如建筑物、街道或道路交叉口、桥梁等来标识这些监测点。

      在选择监测点时,应检查无线通信系统以保证这些监测点在无线通信系统的覆盖范围之内。

应在烟羽应急计划区的地图上用独特的标志标明这些监测点。预定监测点时应与相关的场外机构充分协调,并向他们提供监测点的布置情况。

6.2.2 烟羽确定

      监测组应该沿着烟羽通常弥散方向上的预定路线,在烟羽应急计划区地图上标明的预定监测点进行测量,来确定烟羽的位置和特征。除了预定的监测点外,可能需要在其他的位置测量以确定烟羽位置。如果放射性水平和地域允许,则还应作横向来回测量以进一步确定烟羽的辐射特征。

      为了确定烟羽的位置,应在同一高度同时测量β-γ和γ剂量率。测量应在距地面至少1m处进行

      以减少地面沉积的β辐射的贡献。应该在距离车辆至少10m处进行测量,以避免车辆污染的影响。如果β-γ读数大于γ读数,则表明监测组浸没在烟羽中。如果在β-γ和γ两种读数之间没有显著区别,则表明监测组不在烟羽中,此时的γ辐射可能来自监测组上方或附近的烟羽,也可能来自烟羽经过之后的地表放射性沉积。可采用便携式铅屏蔽使γ探头具有方向性,从而确定γ辐射的来源。

      如果监测组浸没在烟羽中,应采集空气样品以确定烟羽的组成和浓度。取样时应保证取样器远离监测运输工具马达的风扇和排气管。应使取样器避免受到机动运输工具和周围环境引起的表面污染再悬浮的影响,采用的取样技术应尽可能减少对过滤介质的操作。所选空气取样技术和样品体积大小应使监测组在室外条件下能够探测到浓度为103Bqm-3的放射性碘-131。空气样品应在正常无污染区测量以提高测量灵敏度。在不影响或降低取样有效性的情况下,空气采样流量应尽可能大以减少监测组在烟羽中的停留时间。在对样品进行室外测量时,监测组应离开烟羽,以防烟羽使测量仪器产生高而波动的本底。除了测量β和γ活性以外,还应在流动实验室中对样品进行γ能谱分析,测量烟羽中除惰性气体以外的重要组分。所有样品都应该有标签并送往放化实验室进行综合分析。

      在烟羽消散后,为了确定地表放射性沉积水平,应进行地表辐射水平的巡测。地表的β-γ读数大于1m高度处的β-γ读数表明存在地面放射性沉积。如果指示有地表放射性沉积,为了提供剂量评价的信息,应采用1m高度处的β-γ读数。所有β-γ测量都应该在距离车辆10m以外进行。

6.2.3 附加的环境取样

      可能要求监测组收集环境样品,如水、土壤、植物。可在环境辐射监测大纲内增加常规样品收集和分析,以提供附加的环境样品。


以上为标准部分内容,也可点击下方链接下载标准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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