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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27774-2011 病媒生物应急监测与控制 通则

  • 发表时间:2023-01-04
  • 来源:共立消防
  • 人气: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在应急状态下病媒生物监测与控制的通用原则。

      本标准适用于病媒生物应急监测与控制协调机构和疾病预防控制专业技术部门,在突发事件发生、媒介生物性传染病暴发流行、新发传入性媒介生物性传染病及我国尚未发现的重要病媒生物传入或某些紧急状态时,对病媒生物应急监测和控制。

2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2.1

      病媒生物 vector

      媒介生物

      能通过生物或机械方式将病原生物从传染源或环境向人类传播的生物。主要包括节肢动物中的蚊、蝇、蜚蠊、蚤、蜱、螨、虱、蠓、蚋等,及啮齿动物的鼠类。

2.2

      媒介生物性传染病 vector borne disease

      由病媒生物传播的疾病。该类疾病具有空间上的区域性,时间上的季节性。

2.3

      病媒生物监测 vector surveillance

长期、连续、系统地收集病媒生物,对其种类、数量、分布和季节消长等资料进行整理分析,并对结果进行解释和反馈,为制定、实施、评价和调整病媒生物控制的策略和措施提供依据。

2.4

      病媒生物应急监测 vector surveillance in emergencies

      在水灾、震灾、重大公共卫生事件等紧急状态下,用最简单、易行、快速和有效的方法所开展的病媒生物监测,掌握具有传播疾病风险或造成严重骚扰的重要病媒生物种类、数量、分布和发生动态,经整理分析后,以制定、实施、评价病媒生物控制的方案和控制效果。

2.5

      病媒生物应急控制 vector control in emergencies

      媒介生物性传染病暴发流行、我国尚未发现的输入性媒介生物性传染病发生、我国尚未发现的重要病媒生物传入、某种病媒生物的密度达到相应的暴发域值、政府指定的某些紧急状态或自然灾害时,为保护人群健康,对病媒生物进行控制。

3 组织和职责分工

3.1 建立协调机构

      在政府统一领导下,卫生、财政、建设、检验检疫、交通、公安等相关部门各负其责,部门间相互协调,责任到位,落实病媒生物应急监测与控制的各项措施。

3.2 协调机构的职责

      组织制定和完善病媒生物应急监测和控制预案,协调实施应急监测和控制。

3.3 各相关部门的职责

      卫生、财政、建设、检验检疫、交通、公安等相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落实病媒生物应急监测与控制工作。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实施病媒生物的应急监测,提供控制技术支持。

4 预案的制定

4.1 预案要求

      病媒生物应急监测与控制预案要科学、严谨、周密,针对不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类型、需要重点控制的病媒生物种类和范围,明确应该采取的具体措施。

4.2 预案组成

      预案包括组织、储备、培训、演练、应急监测、应急控制的启动、应急控制、控制效果评价、应急控制的终止、评估、预案的修订,参见附录A。

5 资源的储备

5.1 物质储备

      交通工具、通讯器材、监测和控制器械、药物、个人防护用品等。根据物品的有效期或使用期限进行更新或维护。

5.2 技术储备

      适宜的监测与控制技术。

5.3 信息储备

      建立病媒生物应急监测与控制网络系统与数据库。

5.4 人员储备

      经过培训演练,建立具备处理应急监测与控制能力的专业技术队伍。

6 技术培训、演练

6.1 技术培训对象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部门、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以及有害生物防制公司的相关人员。

6.2 技术培训内容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反应相关的法律、法规;卫生防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基本知识;病媒生物防治专业知识和技术,包括常见病媒生物种类分布、生态习性、监测方法、防治方法,现场评估和防治技术,个人防护要求等。

6.3 演练

      进行病媒生物应急监测与控制现场演练,对组织、技术、装备、储备等环节进行检验和完善。

7 应急监测的启动

      当具备以下条件之一时,应启动应急监测,并持续到应急状态结束。

      ——媒介生物性传染病暴发流行;

      ——我国尚未发现的输入性媒介生物性传染病发生;

      ——我国尚未发现的重要病媒生物传入;

      ——某种病媒生物的密度达到相应的暴发域值;

      ——政府指定的某些紧急状态或自然灾害。

8 应急控制的启动

      病媒生物应急监测与控制协调机构或相应组织,根据应急监测结果、当地重要传染病的流行病学规律和病媒生物的发生规律,结合当时的气候特点,对整个疾病的流行趋势进行分析、解释,提出病媒生物应急控制的建议,报相应的政府部门,决定启动或者不启动病媒生物应急控制。

9 病媒生物应急监测与控制

9.1 预案的选择

      了解当地的疫情、病媒生物发生情况和当时的气象与环境条件,由病媒生物应急监测与控制协调机构专家组进行综合判断,在已经制定的各类预案中选择合适的预案。

9.2 人员要求

      病媒生物监测与控制由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专业技术人员执行或指导。专业技术人员应掌握监测技术,具备数据处理与分析的能力。

9.3 应急监测

      选择一般布点、或哨点、或重点地区、重点场所,参照病媒生物常规监测方案,进行适宜的病媒生物密度监测,了解灾情、疫情、病媒生物发生情况,确定防治范围和防治强度,实施监测指导下的病媒生物应急控制。

9.4 个人防护

      病媒生物监测与控制人员应采取适当的个人防护措施,包括使用防护服、眼罩、口罩、手套、防护袜、防护面具等防护用品,注射疫苗,使用驱避剂和相关疾病的预防性药物。

9.5 应急控制

      根据抗药性及病媒生物种类背景资料,科学选择药物、剂型、器械及应用技术,实施以化学防治为主的病媒生物综合防制,快速有效地降低病媒生物密度,预防或消除病媒生物危害。

      使用具有生产批准证书号、农药登记证号(或农药临时登记证号)、产品标准号的卫生杀虫灭鼠药物,禁止使用违禁药物和未经农业部登记生产的药物。

9.6 控制效果评价

      根据病媒生物控制前后的调查结果,进行控制效果评价。

10 病媒生物应急监测与控制的终止

      当某种媒介生物性传染病暴发流行消退、政府指定的某些紧急状态结束或自然灾害恢复正常,根据病媒生物密度、疫情动态,经过病媒生物应急控制协调机构或相应组织综合评估,确认对人群健康不再有威胁,报请相应的政府决策机构终止应急监测与控制状态。

11 病媒生物应急控制工作评估

      病媒生物应急控制工作完成后要进行科学的评估,提出修改完善控制预案和病媒生物应急控制系统的建议。

      评估内容包括经费预算、人力储备、物质供应、技术方法、仪器设备、控制效果等。

12 应急监测与控制的改进与准备

      病媒生物应急监测与控制完成后,根据对病媒生物应急监测与控制的综合评价,改进病媒生物应急监测与控制对策、措施,对控制预案进行及时补充和完善,检查和恢复资源储备。


以上为标准部分内容,也可点击下方链接下载标准原文:

下载地址:《GB/T 27774-2011 病媒生物应急监测与控制 通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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