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3-06-30 15:28 浏览次数:
消防安全是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防线,而消防维保单位作为消防设施的维护主体,其责任落实情况直接关系到防线的稳固。近年来,消防维保单位责任处罚案例屡见不鲜,这些案例的背后,既体现了法律法规的严肃性,也反映了消防维保单位履行职责的必要性。
以下是5个消防维保单位责任处罚案例:
2021年7月,茂名市消防救援支队组织开展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专项检查行动。检查时,发现一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违规从业,茂名消防依法依规对其进行处罚。
高州大队对该机构负责人进行询问得知,由于工作疏忽,未及时盖章。事后,消防监督人员到相关酒店进行现场核查,发现该酒店消防设施完好,与此同时要求该酒店提供由该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报告时,发现维保报告也未盖章。
根据《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该消防安全技术有限公司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高州大队依法对该公司作出罚款共计3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6月,珠海市当地消防救援大队在对珠海市某酒店进行“双随机 一公开”监督检查时发现,负责该酒店消防维保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为其出具的《建筑消防设施维保报告》中未见火灾联动控制器中“历史故障”显示的相应记录内容,系未准确如实登记实时现场检查、检测情况,不符合《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GB25201第7.1.3条之规定,其行为违反《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该公司的直接责任人负有直接法律责任,给予其处罚款人民币七千元的处罚。
案例三
2022年7月,中山市横栏消防监督员在对位于环镇北路某商务酒店进行检查时,发现该酒店管理的消防控制室大门紧锁,无人值班,违反了新《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
针对此情况,消防监督员对该酒店负责人进行了严厉批评,详细阐述了相关法律规定以及隐患可能造成的严重危害,并列举了历年火灾案例,警示其要提高消防安全意识,全力做好消防安全管理工作,避免悲剧重演,最后下达了《责令立即改正通知书》,责令该场所立即整改隐患,并依据新《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第四十五条对该酒店处处人民币2000元整的处罚。
2022年11月,河源市消防救援支队对近期经消防监督处罚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进行曝光。希望通过曝光督促各社会单位落实责任,规范执业行为。
(1)广州XX消防工程企业有限公司违法行为:该公司出具的《建筑消防设施维保报告》书面结论文件未经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签名,违反了《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项之规定,对该公司处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2)广东XX科技检测有限公司违法行为:该公司未在消防技术服务合同内明确项目负责人,涉嫌违反《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公示情况不完善:未公示投诉电话、从业守则,涉嫌违反《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八款之规定;安全评估设备配备不满足《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从业条件》配备要求,涉嫌违反《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第六条第三款之规定,已立案正在查处中。
2022年12月,汕尾市消防救援支队开展了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专项检查工作,发现珠海市XX消防检测有限公司存在违法行为。
违法事实:该维保公司对汕尾市城区柏丽湾酒店开展建筑消防设施维保时,未在经其维护、保养的消防设施所在建筑公示消防技术服务信息,违反了《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第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
处罚决定:对单位处罚数伍仟元整。
以上案例表明,消防维保单位必须认真履行合同义务,确保消防设施的正常运行。否则,将面临严重的法律责任。建议消防维保单位应加强内部管理,提高责任意识,确保消防设施的日常维护工作得到有效落实。同时,监管部门也应加强对消防维保单位的监管力度,保障公共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