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2-08-07 09:54 浏览次数:
1.1 系统型式的选择应根据防护区的总体布局、火灾的危害程度、火灾的种类和扑救条件等因素,经综合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
1.2 全淹没系统或固定式局部应用系统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全淹没系统应同时具备自动、手动和应急机械手动启动功能;
(2)自动控制的固定式局部应用系统应同时具备手动和应急机械手动启动功能;手动控制的固定式局部应用系统尚应具备应急机械手动启动功能;
(3)消防控制中心(室)和防护区应设置声光报警装置;
(4)消防自动控制设备宜与防护区内门窗的关闭装置、排气口的开启装置以及生产、照明电源的切断装置等联动。
1.3 当系统以集中控制方式保护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防护区时,其中一个防护区发生火灾不应危及其他防护区;泡沫液和水的储备量应按最大一个防护区的用量确定;手动与应急机械控制装置应有标明其所控制区域的标记。
1.4 中倍数、高倍数泡沫产生器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高度应在泡沫淹没深度以上;
(2)宜接近保护对象,但泡沫产生器整体不应设置在防护区内;
(3)当泡沫产生器的进风侧不直通室外时,应设置进风口或引风管;
(4)应使防护区形成比较均匀的泡沫覆盖层;
(5)应便于检查、测试及维修;
(6)当泡沫产生器在室外或坑道应用时,应采取防止风对泡沫产生器发泡和泡沫分布产生影响的措施。
1.5 当高倍数泡沫产生器的出口设置导泡筒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导泡筒的横截面积宜为泡沫产生器出口横截面积的1.05倍~1.10倍;
(2)当导泡筒上设有闭合器件时,其闭合器件不得阻挡泡沫的通过;
(3)应符合《GB 50151-2021 泡沫灭火系统技术标准》第5.1.4条第1款、第2款、第4款的规定。
1.6 固定安装的中倍数、高倍数泡沫产生器前应设置管道过滤器、压力表和手动阀门。
1.7 固定安装的泡沫液桶(罐)和比例混合器不应设置在防护区内。
1.8 系统干式水平管道最低点应设排液阀,且坡向排液阀的管道坡度不宜小于3‰。
1.9 系统管道上的控制阀门应设在防护区以外,自动控制阀门应具有手动启闭功能。
2.1 全淹没系统可用于下列场所:
(1)封闭空间场所;
(2)设有阻止泡沫流失的固定围墙或其他围挡设施的场所;
(3)小型封闭空间场所与设有阻止泡沫流失的固定围墙或其他围挡设施的小场所,宜设置中倍数泡沫灭火系统。
2.2 全淹没系统的防护区应符合下列规定:
(1)泡沫的围挡应为不燃结构,且应在系统设计灭火时间内具备围挡泡沫的能力;
(2)在保证人员撤离的前提下,门、窗等位于设计淹没深度以下的开口,应在泡沫喷放前或泡沫喷放的同时自动关闭;对于不能自动关闭的开口,全淹没系统应对其泡沫损失进行相应补偿;
(3)利用防护区外部空气发泡的封闭空间,应设置排气口,排气口的位置应避免燃烧产物或其他有害气体回流到泡沫产生器进气口;
(4)在泡沫淹没深度以下的墙上设置窗口时,宜在窗口部位设置网孔基本尺寸不大于3.15mm的钢丝网或钢丝纱窗;
(5)排气口在灭火系统工作时应自动或手动开启,其排气速度不宜超过5m/s;
(6)防护区内应设置排水设施。
2.3 泡沫淹没深度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用于扑救A类火灾时,泡沫淹没深度不应小于最高保护对象高度的1.1倍,且应高于最高保护对象最高点0.6 m;
(2)当用于扑救B类火灾时,汽油、煤油、柴油或苯火灾的泡沫淹没深度应高于起火部位2m;其他B类火灾的泡沫淹没深度应由试验确定;
(3)当用于扑救综合管廊或电缆隧道火灾时,淹没深度应按泡沫充满防护区计算,综合管廊或电缆隧道的每个防火分隔区域应作为一个防护区。
2.4 淹没体积应按下式计算:
V = S × H - Vg (2.4)
式中:
V——淹没体积(m3);
S——防护区地面面积(m2);
H——泡沫淹没深度(m);
Vg——固定的机器设备等不燃物体所占的体积(m3)。
2.5 泡沫的淹没时间不应超过表1的规定。系统自接到火灾信号至开始喷放泡沫的延时不应超过1min。
表1 淹没时间(min)
可燃物 | 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单独使用 | 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与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联合使用 |
闪点不超过40℃的非水溶性液体 | 2 | |
闪点超过40℃的非水溶性液体 | 3 | |
发泡橡胶、发泡塑料、成卷的织物或皱纹纸等低密度可燃物 | 3 | |
成卷的纸、压制牛皮纸、涂料纸、纸板箱、纤维圆筒、橡胶轮胎等高密度可燃物 | 7 | |
综合管廊、电缆隧道 | - |
2.6 最小泡沫供给速率应按下式计算:
R =(V/T+RS)×CN×CL (2.6-1)
RS=LS × QY (2.6-2)
式中:
R——最小泡沫供给速率(m2/min):
T——淹没时间(min);
CN——泡沫破裂补偿系数,宜取1.15;
CL——泡沫泄漏补偿系数,宜取1.05~1.2;
Rs——喷水造成的泡沫破泡率(m3/min);
LS——泡沫破泡率与洒水喷头排放速率之比,应取0.0748(m2/L);
QY——预计动作最大水喷头数目时的总水流量(L/min)。
2.7 泡沫混合液连续供给时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用于扑救A类火灾时,不应小于25 min;
(2)当用于扑救B类火灾时,不应小于15 min;
(3)当用于扑救综合管廊或电缆隧道火灾时,不应小于15 min。
2.8 对于A类火灾,其泡沫淹没体积的保持时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单独使用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时,应大于60min;
(2) 与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联合使用时,应大于30min。
3.1 中倍数泡沫局部应用系统可用于固定位置面积不大于100m2的流淌B类火灾场所;高倍数泡沫局部应用系统可用于四周不完全封闭的A类火灾与B类火灾场所、天然气液化站与接收站的集液池或储罐围堰区。
3.2 局部应用系统的保护范围应包括火灾蔓延的所有区域。
3.3 当高倍数泡沫用于扑救A类火灾或B类火灾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覆盖A类火灾保护对象最高点的厚度不应小于0.6 m;
(2)对于汽油、煤油、柴油或苯,覆盖起火部位的厚度不应小于2 m;其他B类火灾的泡沫覆盖厚度应由试验确定;
(3)达到规定覆盖厚度的时间不应大于2 min;
(4)泡沫混合液连续供给时间不应小于12 min。
3.4 中倍数泡沫系统用于沸点高于45℃且固定位置面积不大于100 m的非水溶性液体流淌火灾时,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与连续供给时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1)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应大于4L/(min·m2);
(2)室内场所的泡沫混合液连续供给时间应大于10 min;
(3)室外场所的泡沫混合液连续供给时间应大于15 min。
3.5 当高倍数泡沫系统设置在液化天然气集液池或储罐围堰区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选择固定式系统,并应设置导泡筒,发泡网距集液池的距离不应小于1m,且导泡筒出口断面距集液池设计液面的距离不应小于200 mm;
(2)宜采用发泡倍数为300~500的高倍数泡沫产生器;
(3)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应根据阻止形成蒸汽云和降低热辐射强度试验确定,并应取两项试验的较大值;当缺乏试验数据时,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不宜小于7.2L/(min·m2);
(4)泡沫连续供给时间应根据所需的控制时间确定,且不宜小于40 min;当同时设有移动式系统时,固定式系统的泡沫供给时间可按达到稳定控火时间确定;
(5)局部应用系统的设计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 50183的有关规定。
4.1 移动式系统可用于下列场所:
(1)发生火灾的部位难以确定或人员难以接近的场所;
(2)发生火灾时需要排烟、降温或排除有害气体的封闭空间;
(3)中倍数泡沫系统还可用于面积不大于100 m2的可燃液体流淌火灾场所。
4.2 泡沫淹没时间或覆盖保护对象时间、泡沫供给速率与连续供给时间,应根据保护对象的类型与规模确定。
4.3 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泡沫液和水的储备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辅助全淹没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或局部应用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使用时,泡沫液和水的储备量可在全淹没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或局部应用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中的泡沫液和水的储备量中增加5%~10%;
(2)当在消防车上配备时,每套系统的泡沫液储存量不宜小于0.5t;
(3)当用于扑救煤矿火灾时,每个矿山救护大队应储存大于2t的泡沫液。
4.4 系统的供水压力可根据中倍数或高倍数泡沫产生器和比例混合器的进口工作压力及比例混合器和水带的压力损失确定。
4.5 用于扑救煤矿井下火灾时,应配置导泡筒,且高倍数泡沫产生器的驱动风压、发泡倍数应满足矿井的特殊需要。
4.6 泡沫液与相关设备应放置在便于运送到指定防护对象的场所;当移动式中倍数或高倍数泡沫产生器预先连接到水源或泡沫混合液供给源时,应放置在易于接近的地方,且水带长度应能达到其最远的防护地。
4.7 当两个或两个以上移动式中倍数或高倍数泡沫产生器同时使用时,其泡沫液和水供给源应满足最大数量的泡沫产生器的使用要求。
4.8 当移动式中倍数泡沫系统用于沸点高于45 ℃且面积不大于100 m2的非水溶性液体流淌火灾时,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与连续供给时间应符合《GB 50151-2021 泡沫灭火系统技术标准》第5.3.4条的规定。
4.9 应选用有衬里的消防水带,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水带的口径与长度应满足系统要求;
(2) 水带应以能立即使用的排列形式储存,且应防潮。
4.10 移动式系统所用的电源与电缆应满足输送功率要求,且应满足保护接地和防水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