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3-01-08 20:23 浏览次数:
GB/T 17680的本部分规定了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练习与演习的计划、准备、实施与评估准则;除特别说明者以外,本部分所规定的各项准则同时适用于演习与练习。
本部分适用于核电厂营运单位核应急组织(以下简称场内应急组织)的应急练习与演习;核电厂所在地的省级核应急组织(以下简称场外应急组织)的应急练习与演习可参照执行。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GB/T 17680的本部分的引用而成为本部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部分,然而,鼓励根据本部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部分。
GB/T 17680.5-1999 核电厂应急计划与准备准则 场外应急响应能力的保持
GB/T 17680.9-2003 核电厂应急计划与准备准则 场内应急响应能力的保持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GB/T17680的本部分。
3.1
练习 drill
为保持或评价应急响应人员执行某一特定应急响应功能的技能与能力而进行的有组织的训练或操作。练习通常分为培训性练习和评价性练习(也称为单项演习)两类。
3.2
演习 exercise
为检验应急计划的有效性、应急准备的完善性、应急响应能力的适应性和应急人员的协同性所进行的一种模拟应急响应的实践活动;根据其涉及的内容和范围的不同,可分为单项演习(评价性练习)、综合演习和联合演习;本部分中的“演习”主要指综合演习和联合演习。
3.3
综合演习 comprehensive exercise
场内或者场外应急组织的全部或部分组成部门或单位按照预定的演习情景协同进行的演习,以检验、评价应急组织的综合响应能力。
3.4
联合演习 joint exercise
场内和场外应急组织按照统一的演习情景,联合组织其全部或部分组成部门或单位所进行的演习,以检验、评价场内、场外应急组织的整体与协调配合响应能力。
3.5
情景 scenario
为实现演习的预定目标,以实际可能发生的事件和(或)事故情景为基础所编制的练习或演习控制文件,它对事故情景的事件、事件序列和时间进程进行适当剪裁或压缩,详细说明剪裁或压缩后事件的特征与进程,并标明相应的预期响应行动。
3.6
参演人员 players
练习或演习期间在应急组织中担任规定的应急响应角色的人员。
3.7
参演态度 drillsmanship
参演人员对情景事件当作真实事件进行主动响应,并将那些监控员可能尚未注意到的行动告知监控员和评估员。
3.8
监控员 controllers
监督和引导实施演习情景的人员。
3.9
评估员 evaluators
评估练习或演习实施情况的人员,评估的范围包括情景设计与准备、参演人员对情景事件响应的适宜程度、应急计划与程序的执行及其有效性和适用性,以及应急响应设施的利用及其适用性等。
3.10
观察员 observers
允许进入演练区、在练习或演习中没有响应任务但可以向监控员或评估员报告观察结果的人员。
3.11
应急计划 emergency plan
一种经过审批的文件,它描述其编制与实施单位的全部应急职能、组织、设施和设备,以及和外部应急组织间的协调与相互支持关系。
注:应急计划需通过特定的应急执行程序来实施。
3.12
场区 onsite
具有法定的边界、核电厂许可证持有者有权管理全部活动(包括人员与财产的进出控制)的核电厂所在区域。
3.13
场外 offsite
场区边界以外的所有区域。
4.1 一般要求
4.1.1 应急响应的效能决定于场内、场外应急组织的各组成部门或单位执行各种相互有关功能的能力。应当对这些应急响应能力定期进行评估,以确保一旦需要时能够采取适当的纠正、缓解、补救和防护行动,使工作人员和公众的健康与安全风险减至最小。
4.1.2 应当进行应急响应练习,以提高、保持和评估应急响应人员执行某一特定应急响应功能的技能与能力。宜利用练习来评估那些演习中未涉及到的方面。宜按照本部分的规定,将准备、实施和评估演习的一般原则应用于练习,应用的程度应当与练习的范围相适应。
4.1.3 应当进行应急响应演习来证明应急组织的整体响应能力。演习大纲应当为实现演习的目标提供可能。演习应当涵盖应急组织的通知与动员、应急响应设施的启动、通信系统的利用、向政府机构的通知、应急执行程序的应用等。具有多机组的核电基地,某机组许可证持有者举行的演习,有关的应急机构应当参与协调或组织。
4.1.4 为保证练习和演习的真实性,提高应急组织的“实战”能力,应当保持练习和演习情景的机密性。在进行练习和演习前,不应将情景内容公开。在事件结束前,不应允许参演人员接触情景。
4.2 演习的分类
4.2.1 综合演习
综合演习的参加者应当包括场内或者场外应急组织的所有或主要组成部门或单位,以检验、评估应急组织的综合响应能力和应急组织各组成部门或单位间响应行动的协调配合程度(见GB/T 17680.5-1999的2.5和GB/T 17680.9-2003的2.6)。
4.2.2 联合演习
联合演习的参加者应当包括场内应急组织和场外应急组织的全部或者它们的主要组成部门或单位,有时也包括国家有关核应急机构。此类演习的目的是检验、评估场内和场外应急组织的整体响应能力和二者的协调配合程度(见GB/T 17680.5-1999的2.6和GB/T 17680.9-2003的2.7)。
4.2.3 不通知的演习
宜通过不通知的演习来验证应急组织的动员和应急响应设施的启动。在这种演习中,参演人员事先不知道演习的日期、开始时间或者持续时间。
4.2.4 非工作时间演习
非工作时间演习的发起应当使应急组织的动员发生在工作日的下午6:00至次日凌晨6:00之间或者节假日,以验证在非工作时间应急组织的动员和应急响应设施的启动。
4.3 演习的频度
4.3.1 场内和场外应急组织的演习计划安排和各类演习的频度,应当保证其应急计划中描述的各项应急功能在3~5年的周期内都能被检验和评估一次。
4.3.2 场内、场外应急组织的综合演习、联合演习以及核电厂首次装料前的演习宜按下列规定安排:
a)场外应急组织的综合演习,一般每2~4年举行一次;
b)场内应急组织的综合演习,每1~2年举行一次;
c)核电厂首次装载核燃料前,场内和场外应急组织进行一次场内、场外应急演习;
d)联合演习,由场内、场外应急组织协商安排。
4.3.3 场内应急组织宜每6年左右举行一次不通知的综合演习。
4.3.4 场内应急组织宜每6年左右举行一次非工作时综合演习。
4.4 练习
4.4.1 评价性练习的目的在于评估应急组织执行某一特定应急功能的能力,应当按照表1规定的频度实施各种评价性练习。在计划安排该表所指出的练习时,宜考虑表中所列出的那些要素(见GB/T 17680.9-2003附录A)。
4.4.2 一项练习是一项独立的活动,并可以是综合演习或联合演习的一部分;一次练习可以涵盖一个以上的练习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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