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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29425-2012 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划分基本要求

发布日期:2023-01-04 09:27 浏览次数: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等级划分的要求、单元与要素、方法和等级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对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条件和措施的划分。

2 规范性应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国办函[2011]120号 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自然灾害救助 natural disaster relief

      为保障受灾人员基本生活实施的一系列措施。

3.2

      响应划分 response dividing

      根据自然灾害影响程度,对预先设定的减轻灾害损失的紧急反应行动作出区分。

4 划分原则

4.1 因地制宜,科学规范

      应依据本行政区域内往年自然灾害发生情况、自然灾害风险、人口数量等因素,按照当地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保障群众基本生活的实际需求,科学合理划分响应条件和措施,规范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工作。

4.2 协调一致,上下衔接

      各级响应规定的启动条件、应对措施、岗位职责应有合理的递进关系,应与上一级行政单位应急响应的启动条件、应对措施和岗位职责相衔接。

4.3 指标合理,要素完整

      各级响应设定的指标应合理,响应条件、响应措施、响应程序、终止条件等要素应系统完整。

5 划分单元与要素

5.1 单元

      国家自然灾害应急响应划分以省级行政区域为基本单元,省(自治区、直辖市)(含)以下各级自然灾害应急响应划分,应以整个行政区域为基本单元。

5.2 要素

5.2.1 死亡和失踪人口数量

      一次自然灾害过程造成死亡和失踪人口的数量。

5.2.2 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人口数量

      在一次自然灾害过程中,因受到自然灾害威胁、袭击,由危险区域转移到安全区域,需提供临时生活保障的人口数量,或因受自然灾害侵袭、被困,需就地提供紧急生活保障的人口数量。

5.2.3 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数量

      自然灾害过程造成房屋整体结构塌落,或承重构件倾倒或严重损坏,必须进行重建的房屋数量。

5.2.4 其他要素

      因区域灾害特点而设定的其他要素。

6 划分方法

6.1 灾害风险分析法

      以本地区可能发生的自然灾害种类、频率、强度为依据,结合本地区受灾对象脆弱性,分析本地区自然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对损失大小进行分级,相应对救助响应条件和措施进行划分。

6.2 历史灾害案例分析法

      以本地区历史灾害案例为依据,统计历次灾害过程的损失和应急响应资源投人数量,分析本地区自然灾害规模,并进行分级,相应对救助响应条件和措施进行划分。

6.3 应急响应能力评价法

      以本地区应急组织能力、应急资源调动能力、群众基本生活保障需求为依据,参照本地区自然灾害风险,对本地区应急响应能力进行分级,相应对救助响应条件和措施进行划分。

6.4 综合分析法

      以上三种方法,依照本地区预案制定时掌握的自然灾害风险要素、历史灾害案例和响应能力等信息,可单独使用,亦可综合分析应用,对本地区救助响应条件和措施进行划分。

7 划分等级

7.1 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划分,一般情况下分为I级、Ⅱ级、Ⅲ级、Ⅳ级,Ⅰ级为最高响应等级,Ⅱ级、Ⅲ级、Ⅳ级等响应等级逐级降低,对应的灾害损失程度逐级降低。省级(含)以下应急响应划分,不宜超过四个等级。

7.2 一般情况下,对同一次自然灾害过程,本级政府响应级别应比上一级政府响应级别高一级,如国家减灾委、民政部针对某省启动N级响应,则该省应启动Ⅲ级以上响应。

7.3 在自然灾害救助响应划分时,各要素应同时列出,对应的指标数值参照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相应指标阈值。某一行政区域内,一次灾害过程出现响应划分指标条件之一的,即达到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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