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2-11-04 09:41 浏览次数:
本标准规定了消防员呼救器的术语和定义、型号、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消防员在灭火救援过程中随身佩带的消防员呼救器(以下简称呼救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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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T 2423.1 电工电子产品环境试验 第2部分:试验方法 试验A:低温
GB/T 2423.2 电工电子产品环境试验 第2部分:试验方法 试验B:高温
GB/T 2423.4 电工电子产品环境试验 第2部分:试验方法 试验Db:交变湿热(12h+12h循环)
GB/T 2423.5 电工电子产品环境试验 第2部分:试验方法 试验Ea和导则:冲击
GB/T 2423.8 电工电子产品环境试验 第2部分:试验方法 试验Ed:自由跌落
GB/T 2423.10 电工电子产品环境试验 第2部分:试验方法 试验Fc:振动(正弦)
GB 3836.1 爆炸性环境 第1部分:设备 通用要求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允许静止时间 permissible static time
呼救器自处于静止状态起至发出预报警声响信号的预设时间。
3.2
预报警时间 pre-alert time
呼救器自发出预报警声响信号至发出报警声响信号的时间。
3.3
连续报警时间 continuous alert time
呼救器发出报警声响信号的持续时间。
呼救器产品型号的编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示例1:RHJ300/A表示连续报警时间为300min的A型消防员呼救器。
示例2:RHJ240T/B表示连续报警时间为240min的通信型B型消防员呼救器。
5.1 一般要求
5.1.1 呼救器应能在以下使用环境中正常工作:
a) 温度为-25℃~70℃;
b) 相对湿度为30%~93%;
c)大气压力为86kPa~106 kPa。
5.1.2 呼救器应设有佩带装置,并能在任意工作方位时正常工作。
5.1.3 呼救器的供电电源应采用可充电电池。
5.1.4 呼救器应设置电池充放电保护电路。
5.2 功能要求
5.2.1 预报警功能
呼救器处于自动工作状态时,应具有预报警功能。当静止时间超过允许静止时间时,应发出快速的断续预报警声响信号。在预报警期间,呼救器工作方位发生变化或呼救器作速率不小于5m/s的平面匀速运动时,预报警声响信号应立即解除。
5.2.2 自动报警功能
呼救器处于自动工作状态时,当静止时间超过允许静止时间和预报警时间之和时,应发出连续报警声响信号和方位指示频闪光信号。在报警期间,报警声响信号和方位指示频闪光信号不受呼救器工作方位变化或运动速率变化的影响,并应只能手动消除。
5.2.3 手动报警功能
呼救器处于手动工作状态时,应发出与自动报警功能相同的报警声响信号和方位指示频闪光信号。在手动报警期间,报警声响信号和方位指示频闪光信号应不受呼救器工作方位变化或运动速率变化的影响。
5.2.4 低电压告警功能
当呼救器供电电池的电压低于额定电压的80%时,应发出区别于预报警声响信号的慢速断续告警声响信号或光信号。
5.2.5 通信功能
通信型呼救器处于报警状态时,应发出报警声响信号和方位指示频闪光信号。同时,呼救器应能发射信号至接收终端予以识别,并能接收并识别来自接收终端发射的信号。
5.2.6 转换开关
呼救器应设置“关一手动一自动”转换开关。转换开关应灵活可靠、坚固耐用,并有防误动作结构。
5.3 性能要求
5.3.1 允许静止时间
呼救器允许静止时间应为30s±2s。
5.3.2 预报警时间
呼救器预报警时间应为15s±2s。
5.3.3 预报警声级强度
呼救器预报警声级强度应不小于80dB。
5.3.4 报警声级强度
呼救器报警声级强度应不小于100 dB。
5.3.5 低电压告警声级强度
呼救器低电压告警声级强度应不小于65dB。
5.3.6 连续工作时间
呼救器连续工作时间应符合以下要求:
a)连续开机时间不小于24h;
b)连续报警时间不小于240 min。
5.3.7 质量
呼救器质量应不大于300g(包括电池)。
5.3.8 外观
呼救器结构应完整,表面不应有明显的斑点、气泡、裂纹和伤痕。
5.3.9 防爆性能
呼救器的防爆性能应符合GB3836.1的规定。
5.3.10 绝缘性能
呼救器绝缘性能应符合以下要求:
a)正负电极与外壳间绝缘电阻在正常使用环境条件下应不低于50MΩ;
b)正负电极与外壳间绝缘电阻在湿热试验后应不低于10 M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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