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2-10-29 20:35 浏览次数:
GB 7956的本部分规定了排烟消防车的术语和定义、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及包装、运输和贮存。
本部分适用于排烟消防车。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236 工业通风机 用标准化风道性能试验
GB/T 4208-2017 外壳防护等级(IP代码)
GB 6245 消防泵
GB 7956.1-2014 消防车 第1部分:通用技术条件
GB 7956.2-2014 消防车 第2部分:水罐消防车
GB/T 15052-2010 起重机 安全标志和危险图形符号 总则
GB/T 19089-2012 橡胶或塑料涂覆织物 耐磨性的测定 马丁代尔法
GB/T 19843 工业通风机 射流风机的性能试验
GB 50149-2010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母线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
JB/T 6445 通风机叶轮超速试验
GB 7956.1-2014 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为了便于使用,以下重复列出了GB 7956.1-2014中的某些术语和定义。
3.1
排烟消防车 smoke exhauster fire fighting vehicle
主要装备固定排烟送风装置,用于排烟、通风的消防车。
[GB 7956.1-2014,定义3.3.6]
3.2
正压式排烟装置 positive-pressure smoke exhauster
向灾害现场输送新鲜空气,实现驱散烟雾、降温等功能的排烟设备。
3.3
负压式排烟装置 negative-pressure smoke exhauster
从灾害现场抽排烟雾的排烟设备。
4.1 基本要求
排烟消防车(以下简称排烟车)除应符合GB7956.1-2014中第5章的要求外,还应符合本部分的要求。
4.2 整车要求
4.2.1 排烟车上的排烟装置应固定可靠,排烟装置各连接件无危及运行安全的缺陷。
4.2.2 排烟装置以额定转速作业时,驾乘室内的噪声值不应大于85dB(A)。
4.2.3 应在操作人员可见处设置排烟装置的文字或图示操作说明及警示说明。操作说明和警示说明应使用不同的颜色或不同大小的字体加以区分。对于可能引起严重后果的操作应有警示标识,警示标识的颜色应符合GB/T 15052-2010中第9章的规定,字体大小应使操作人员清晰阅读。
4.2.4 排烟装置以最高工作转速作业并在工作范围内动作时,排烟车不应出现倾翻或危及安全的晃动。
4.3 底盘改制要求
排烟车的底盘改制应符合GB 7956.1-2014中5.4的要求。
4.4 排烟装置要求
4.4.1 排烟装置
4.4.1.1 排烟装置应设置产品标牌,标牌的固定应符合GB 7956.1-2014中5.6.1的要求,产品标牌应包含以下信息:
——排烟装置的全压或推力;
——排烟装置的额定流量;
——排烟装置的功率;
——排烟装置的额定转速;
——排烟装置的适用温度范围和工作时间;
——排烟装置的驱动方式;
——排烟装置的生产企业和型号。
4.4.1.2 采用轴流式风机的排烟装置流量不应小于20m3/s,全压不应小于500 Pa;采用离心式风机的排烟装置流量不应小于10 m3/s,全压不应小于1000 Pa;采用射流式风机的排烟装置流量不应小于15 m3/s,推力不应小于700N。
4.4.1.3 在额定转速下,排烟装置达到额定流量时,其全压偏差不应大于全压公布值的±5%,推力不应小于额定值的95%。
4.4.1.4 排烟装置的叶轮应进行超速试验,超速转速为最高工作转速的110%,超速时间不应少于2 min,其试验结果应符合JB/T 6445的要求。
4.4.1.5 正压式排烟装置和负压式排烟装置在额定转速下,应能连续正常工作6h。对于负压式排烟装置,还应在输送介质温度280℃的条件下连续工作30min。
4.4.1.6 排烟装置的进出口应设置安全防护罩,100mm直径圆球不应通过。
4.4.1.7 排烟装置的外部应安装示廓及工作指示灯,当排烟装置升降、俯仰和回转时,指示灯应点亮,在排烟装置工作时应闪烁,指示灯应能指示介质流动方向。
4.4.2 排烟风管
4.4.2.1 排烟风管的直径应与排烟装置的进出口相匹配。
4.4.2.2 排烟风管与排烟装置的连接及排烟风管之间的连接应便捷、可靠。
4.4.2.3 排烟风管的强度应满足作业要求,排烟装置作业时无影响性能的缺陷。
4.4.2.4 负压式排烟装置应选用耐高温材质的排烟风管。
4.4.2.5 将排烟风管材料按GB/T 19089-2012中第7章规定的试验方法进行耐磨性试验,其损坏程度不应超过GB/T 19089-2012中第8章规定的2级。
4.4.3 升降、俯仰和回转机构
4.4.3.1 升降、俯仰和回转机构的工作速度和工作范围应符合表1的要求。
表1 升降、俯仰和回转机构性能参数表
升降速度 | 俯仰速度 | 回转速度 | 回转角度 | 最小俯角 | 最大仰角 | 工作高度 |
≥50mm/s | ≥1.1(°)/s | ≥1.8(°)/s | ≥180° | ≤-5 | ≥30° | ≥4.0m |
a最小俯角、最大仰角仅适用于有俯仰机构的排烟车。 b工作高度仅适用于有升降机构的排烟车。 |
4.4.3.2 升降、俯仰和回转机构运动应平稳、准确,无卡阻、颤抖等现象,运动过程中与车体不应干涉。
4.4.3.3 升降、俯仰和回转机构应50次连续工作循环可靠,采用液压驱动的机构各管路和接头不应渗漏,液压油温度不应大于80℃。
4.4.3.4 升降、俯仰和回转机构未回位时应在驾驶人员可见处有灯光报警。
4.5 液压系统要求
4.5.1 液压油箱附近明显位置处应设有告知用户所用液压油牌号、使用温度范围、容量、更换周期及更换液压油时应注意事项的标牌。应设置指示液压油箱箱内液压油液位和温度的装置且便于车外观察。
4.5.2 排烟车的液压系统应设置溢流阀。
4.5.3 排烟车的液压系统应设置可更换式液压油滤油器,滤油器附近可见处应有标牌说明滤油器的型号和滤油器的推荐更换周期。
4.5.4 排烟车液压系统管路应满足排烟装置的动作需求并固定可靠,无运动干涉,不应与发热部件直接接触。
4.6 喷水喷雾装置要求
4.6.1 排烟车使用的消防泵应符合GB6245的要求。
4.6.2 管路应符合GB 7956.2-2014中4.4.2的要求。
4.6.3 水罐应符合GB 7956.2-2014中4.4.3的要求。
4.6.4 消防水力系统的操作和标识应符合GB 7956.2-2014中4.2.2的要求。
4.7 排烟装置控制系统要求
4.7.1 控制系统上的各电器测量仪表的精度等级不应低于2.5级。控制系统应有以下控制功能和显示功能:
——系统总开关、启动、停机、紧急切断、排烟装置运行显示、叶轮转速显示、故障报警;
——转速调节(适用时);
——电压、电流显示(适用时);
——液压系统压力(适用时)。
4.7.2 控制系统应设有短路保护、过载保护及接地装置。
4.7.3 控制柜导线相序排列应符合GB 50149-2010中3.1.9的规定,导线颜色应符合GB 50149-2010中3.1.10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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