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2-08-14 14:00 浏览次数:
1.0.1 为了防止和减少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的火灾危险和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的安全,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的防火设计,不适用于消防站的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的防火设计。
1.0.3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的防火设计,应结合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的特点,采取有效的防火措施,并应做到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1.0.4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的防火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0.1 汽车库 garage
用于停放由内燃机驱动且无轨道的客车、货车、工程车等汽车的建筑物。
2.0.2 修车库 motor repair shop
用于保养、修理由内燃机驱动且无轨道的客车、货车、工程车等汽车的建(构)筑物。
2.0.3 停车场 parking lot
专用于停放由内燃机驱动且无轨道的客车、货车、工程车等汽车的露天场地或构筑物。
2.0.4 地下汽车库 underground garage
地下室内地坪面与室外地坪面的高度之差大于该层车库净高1/2的汽车库。
2.0.5 半地下汽车库 semi-underground garage 地
下室内地坪面与室外地坪面的高度之差大于该层车库净高1/3且不大于1/2的汽车库。
2.0.6 多层汽车库 multi-storey garage
建筑高度小于或等于24 m的两层及以上的汽车库或设在多层建筑内地面层以上楼层的汽车库。
2.0.7 高层汽车库 high-rise garage
建筑高度大于24 m的汽车库或设在高层建筑内地面层以上楼层的汽车库。
2.0.8 机械式汽车库 mechanical garage
采用机械设备进行垂直或水平移动等形式停放汽车的汽车库。
2.0.9 敞开式汽车库 open garage
任一层车库外墙敞开面积大于该层四周外墙体总面积的25%,敞开区域均匀布置在外墙上且其长度不小于车库周长的50%的汽车库。
3.0.1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的分类应根据停车(车位)数量和总建筑面积确定,并应符合表3.0.1的规定。
表3.0.1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的分类
名 称 | Ⅰ | Ⅱ | Ⅲ | Ⅳ | |
汽车库 | 停车数量(辆) | >300 | 151~300 | 51~150 | ≤50 |
总建筑面积S(㎡) | S>10000 | 5000< S≤10000 | 2000< S≤5000 | S≤2000 | |
修车库 | 车位数(个) | >15 | 6~15 | 3~5 | ≤2 |
总建筑面积S(㎡) | S>3000 | 1000< S≤3000 | 500< S≤1000 | S≤500 | |
停车场 | 停车数量(辆) | >400 | 251~400 | 101~250 | ≤100 |
注:1 当屋面露天停车场与下部汽车库共用汽车坡道时,其停车数量应计算在汽车库的车辆总数内。
2 室外坡道、屋面露天停车场的建筑面积可不计入汽车库的建筑面积之内。
3 公交汽车库的建筑面积可按本表的规定值增加2.0倍。
3.0.2 汽车库、修车库的耐火等级应分为一级、二级和三级,其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均不应低于表3.0.2的规定。
表3.0.2 汽车库、修车库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h)
建筑构件名称 | 耐火等级 | |||
一级 | 二级 | 三级 | ||
墙 | 防火墙 | 不燃性 3.00 | 不燃性 3.00 | 不燃性 3.00 |
承重墙 | 不燃性 3.00 | 不燃性 2.50 | 不燃性 2.00 | |
楼梯间和前室的墙、防火隔墙 | 不燃性 2.00 | 不燃性 2.00 | 不燃性 2.00 | |
隔墙、非承重外墙 | 不燃性 1.00 | 不燃性 1.00 | 不燃性 0.50 |
续表3.0.2
建筑构件名称 | 耐火等级 | ||
一级 | 二级 | 三级 | |
柱 | 不燃性 3.00 | 不燃性 2.50 | 不燃性 2.00 |
梁 | 不燃性 2.00 | 不燃性 1.50 | 不燃性 1.00 |
楼板 | 不燃性 1.50 | 不燃性 1.00 | 不燃性 0.50 |
疏散楼梯、坡道 | 不燃性 1.50 | 不燃性 1.00 | 不燃性 1.00 |
屋顶承重构件 | 不燃性 1.50 | 不燃性 1.00 | 可燃性 0.50 |
吊顶(包括吊顶格栅) | 不燃性 0.25 | 不燃性 0.25 | 难燃性 0.15 |
注:预制钢筋混凝土构件的节点缝隙或金属承重构件的外露部位应加设防火保护层,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表中相应构件的规定。
3.0.3 汽车库和修车库的耐火等级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地下、半地下和高层汽车库应为一级;
2 甲、乙类物品运输车的汽车库、修车库和Ⅰ类汽车库、修车库,应为一级;
3 Ⅱ、Ⅲ类汽车库、修车库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4 Ⅳ类汽车库、修车库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
4.1一般规定
4.1.1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的选址和总平面设计,应根据城市规划要求,合理确定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的位置、防火间距、消防车道和消防水源等。
4.1.2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不应布置在易燃、可燃液体或可燃气体的生产装置区和贮存区内。
4.1.3 汽车库不应与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的厂房、仓库贴邻或组合建造。
4.1.4 汽车库不应与托儿所、幼儿园,老年人建筑,中小学校的教学楼,病房楼等组合建造。当符合下列要求时,汽车库可设置在托儿所、幼儿园,老年人建筑,中小学校的教学楼,病房楼等的地下部分:
1 汽车库与托儿所、幼儿园,老年人建筑,中小学校的教学楼,病房楼等建筑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楼板完全分隔;
2 汽车库与托儿所、幼儿园,老年人建筑,中小学校的教学楼,病房楼等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应分别独立设置。
4.1.5 甲、乙类物品运输车的汽车库、修车库应为单层建筑,且应独立建造。当停车数量不大于3辆时,可与一、二级耐火等级的Ⅳ类汽车库贴邻,但应采用防火墙隔开。
4.1.6 I类修车库应单独建造;Ⅱ、Ⅲ、Ⅳ类修车库可设置在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首层或与其贴邻,但不得与甲、乙类厂房、仓库,明火作业的车间或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校的教学楼,老年人建筑,病房楼及人员密集场所组合建造或贴邻。
4.1.7 为汽车库、修车库服务的下列附属建筑,可与汽车库、修车库贴邻,但应采用防火墙隔开,并应设置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1 贮存量不大于1.0t的甲类物品库房;
2 总安装容量不大于5.0m3/h的乙炔发生器间和贮存量不超过5个标准钢瓶的乙炔气瓶库;
3 1个车位的非封闭喷漆间或不大于2个车位的封闭喷漆间;
4 建筑面积不大于200m2的充电间和其他甲类生产场所。
4.1.8 地下、半地下汽车库内不应设置修理车位、喷漆间、充电间、乙炔间和甲、乙类物品库房。
4.1.9 汽车库和修车库内不应设置汽油罐、加油机、液化石油气或液化天然气储罐、加气机。
4.1.10 停放易燃液体、液化石油气罐车的汽车库内,不得设置地下室和地沟。
4.1.11 燃油或燃气锅炉、油浸变压器、充有可燃油的高压电容器和多油开关等,不应设置在汽车库、修车库内。当受条件限制必须贴邻汽车库、修车库布置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
4.1.12 Ⅰ、Ⅱ类汽车库、停车场宜设置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的灭火器材间。
4.2 防火间距
4.2.1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之间及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与除甲类物品仓库外的其他建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2.1的规定。其中,高层汽车库与其他建筑物,汽车库、修车库与高层建筑的防火间距应按表4.2.1的规定值增加3m;汽车库、修车库与甲类厂房的防火间距应按表4.2.1.的规定值增加2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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