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2-08-12 14:59 浏览次数:
1.0.1 为合理设计细水雾灭火系统,保证其施工质量,规范其验收和维护管理,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建设工程中设置的细水雾灭火系统的设计、施工、验收及维护管理。
1.0.3 细水雾灭火系统适用于扑救相对封闭空间内的可燃固体表面火灾、可燃液体火灾和带电设备的火灾。
细水雾灭火系统不适用于扑救下列火灾:
1 可燃固体的深位火灾;
2 能与水发生剧烈反应或产生大量有害物质的活泼金属及其化合物的火灾;
3 可燃气体火灾。
1.0.4 细水雾灭火系统的设计,应密切结合保护对象的功能和火灾特点,采用有效的技术措施,做到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1.0.5 细水雾灭火系统的设计、施工、验收及维护管理,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1 术 语
2.1.1 细水雾 water mist
水在最小设计工作压力下,经喷头喷出并在喷头轴线下方1.0m处的平面上形成的直径D、0.50小于200μm,D、0.99小于400 μm的水雾滴。
2.1.2 细水雾灭火系统 water mist fire extinguishing system
由供水装置、过滤装置、控制阀、细水雾喷头等组件和供水管道组成,能自动和人工启动并喷放细水雾进行灭火或控火的固定灭火系统。简称系统。
2.1.3 防护区 enclosure
能满足系统应用条件的有限空间。
2.1.4 泵组系统 pump supplied system
采用泵组对系统进行加压供水的系统。
2.1.5 瓶组系统 self-contained system
采用储水容器储水、储气容器进行加压供水的系统。
2.1.6 开式系统 open-type system
采用开式细水雾喷头的系统,包括全淹没应用方式和局部应用方式的系统。
2.1.7 闭式系统 close-type system
采用闭式细水雾喷头的系统。
2.1.8 全淹没应用方式 total flooding application
向整个防护区内喷放细水雾,保护其内部所有保护对象的系统应用方式。
2.1.9 局部应用方式 local application
向保护对象直接喷放细水雾,保护空间内某具体保护对象的系统应用方式。
2.1.10 响应时间 response time
系统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发出灭火指令起至系统中最不利点喷头喷出细水雾的时间。
2.2 符 号
2.2.1 流量、流速
q——喷头的设计流量;
qi——计算喷头的设计流量;
Qs——系统的设计流量;
Q——管道的流量;
Re——雷诺数;
f——摩阻系数;
K——喷头的流量系数;
P——流体密度;
μ——动力黏度;
Δ——管道相对粗糙度;
ε——管道粗糙度;
C——海澄-威廉系数。
2.2.2 压力
P——喷头的设计工作压力;
Pe——最不利点处喷头与储水箱或储水容器最低水位的高程差;
Pf——管道的水头损失;
Ps——最不利点处喷头的工作压力;
Pt——系统的设计供水压力。
2.2.3 几何特征等
d——管道内径;
L——管道计算长度;
n——计算喷头数;
t——系统的设计喷雾时间;
V——储水箱或储水容器的设计所需有效容积。
3.1一般规定
3.1.1 系统设计采用的产品及组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细水雾灭火系统及部件通用技术条件》GB/T26785等的有关规定。
3.1.2 系统的选型与设计,应综合分析保护对象的火灾危险性及其火灾特性、设计防火目标、保护对象的特征和环境条件以及喷头的喷雾特性等因素确定。
3.1.3 系统选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液压站,配电室、电缆隧道、电缆夹层,电子信息系统机房,文物库,以及密集柜存储的图书库、资料库和档案库,宜选择全淹没应用方式的开式系统;
2 油浸变压器室、涡轮机房、柴油发电机房、润滑油站和燃油锅炉房、厨房内烹饪设备及其排烟罩和排烟管道部位,宜采用局部应用方式的开式系统;
3 采用非密集柜储存的图书库、资料库和档案库,可选择闭式系统。
3.1.4 系统宜选用泵组系统,闭式系统不应采用瓶组系统。
3.1.5 开式系统采用全淹没应用方式时,防护区内影响灭火有效性的开口宜在系统动作时联动关闭。当防护区内的开口不能在系统启动时自动关闭时,宜在该开口部位的上方增设喷头。
3.1.6 开式系统采用局部应用方式时,保护对象周围的气流速度不宜大于3m/s。必要时,应采取挡风措施。
3.2 喷头选择与布置
3.2.1 喷头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于环境条件易使喷头喷孔堵塞的场所,应选用具有相应防护措施且不影响细水雾喷放效果的喷头;
2 对于电子信息系统机房的地板夹层,宜选择适用于低矮空间的喷头;
3 对于闭式系统,应选择响应时间指数(RTI)不大于50(m·s)0.5的喷头,其公称动作温度宜高于环境最高温度30℃,且同一防护区内应采用相同热敏性能的喷头。
3.2.2 闭式系统的喷头布置应能保证细水雾喷放均匀、完全覆盖保护区域,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喷头与墙壁的距离不应大于喷头最大布置间距的1/2;
2 喷头与其他遮挡物的距离应保证遮挡物不影响喷头正常喷放细水雾;当无法避免时,应采取补偿措施;
3 喷头的感温组件与顶棚或梁底的距离不宜小于75mm,并不宜大于150mm。当场所内设置吊顶时,喷头可贴临吊顶布置。
3.2.3 开式系统的喷头布置应能保证细水雾喷放均匀并完全覆盖保护区域,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喷头与墙壁的距离不应大于喷头最大布置间距的1/2;
2 喷头与其他遮挡物的距离应保证遮挡物不影响喷头正常喷放细水雾;当无法避免时,应采取补偿措施;
3 对于电缆隧道或夹层,喷头宜布置在电缆隧道或夹层的上部,并应能使细水雾完全覆盖整个电缆或电缆桥架。
3.2.4 采用局部应用方式的开式系统,其喷头布置应能保证细水雾完全包络或覆盖保护对象或部位,喷头与保护对象的距离不宜小于0.5m。用于保护室内油浸变压器时,喷头的布置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变压器高度超过4m时,喷头宜分层布置;
2 当冷却器距变压器本体超过0.7m时,应在其间隙内增设喷头;
3 喷头不应直接对准高压进线套管;
4 当变压器下方设置集油坑时,喷头布置应能使细水雾完全覆盖集油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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