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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12434-2008 耐火材料企业防尘规程

发布日期:2022-12-14 10:27 浏览次数: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耐火材料企业有关防尘的基本要求和综合防尘措施。

      本标准适用于耐火材料企业防尘设计与管理。

2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2.1

      耐火材料 refractory material

      指物理和化学性质适宜于在高温环境下使用的非金属材料,但不排除某些产品可含有一定量的金属材料。

2.2

      烧成 firing

      使定形耐火制品产生烧结的热处理。

2.3

      振动 vibration

      在不定形耐火材料施工或制样时,采用振动使其密实的方式。

3 基本规定

3.1 工艺流程和生产设备应采取有效的防尘措施。能选用湿法生产工艺的,应优先选用。

3.2 凡新建、扩建、改建和技术改造工程,其防尘措施项目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3.3 防尘设备的维护、检修应纳入企业的生产经营计划;除尘系统出现故障停车时,生产设备应同时停车。生产设备进行大修时,防尘设备亦应同时检修、同时投入使用。

3.4 防尘设施,不允许任意拆除或挪作他用。

3.5 应根据生产流程配置相应的除尘系统,以便于粉尘的捕集。

3.6 粉尘合格率、除尘设备完好率和运转率,应纳入企业经济技术的考核指标中。

4 厂房建筑

4.1 安装除尘器的楼层高度,应保证除尘器上部有检修的操作空间。

4.2 厂房建筑物的内部四周墙壁及地面,应平整光滑。厂房内应有水冲洗设施(生产易水化品种时例外)。

4.3 设备、溜槽、管道穿过的层间楼板及墙壁上的孔洞,应尽量开小,楼面孔洞四周应设有高50mm的防水凸台。

4.4 原料破碎、粉碎作业,宜与成型作业隔开,防止粉尘交叉污染。

4.5 成型、干燥、烧成和油浸作业等厂房的顶部,宜设避风天窗。

4.6 原料库宜为封闭结构形式。

5 生产工艺及设备

5.1 应采用机械化、密闭化、连续化生产工艺,尽量减少物料中转环节,降低物料落差,缩短物料输送距离。

5.2 同一性质的生产工艺设备,宜集中布置,并满足竖向或水平作业流水线的要求。

5.3 生产设备的布置,应为除尘系统的合理布置提供必要的条件,并为除尘设备留出足够的检修场地。

5.4 生产设备与其配套的除尘设备,应有电气联锁、延时开停装置。

5.5 带式输送机,应设有清扫器。

5.6 烧成工艺,应采用隧道窑、梭式窑等,一般不再采用倒焰窑。

5.7 半成品干燥应采用适于清洁化生产的干燥窑,如隧道干燥窑、室式干燥窑等。

5.8 油浸沥青制品作业,应采用真空密封油浸工艺,并应设有通风净化设施。

5.9 油浸沥青制品表面处理,应采用机械化、自动化生产工艺,并应设有通风净化设施。

5.10 用研磨机和切割机加工耐火砖时,宜采用湿法工艺及有效的除尘措施。

6 主要工序的防尘

6.1 原料库及破碎工段

6.1.1 原料库应保证物料正常流动,严防塌料和粉尘外逸。

6.1.2 封闭结构的原料库,其桥式抓斗吊车司机室,应安装安全调节与净化装置。

6.1.3 非冰冻季节,宜对原料库内的非水硬性物料的料堆进行喷雾淋水。

6.1.4 抓斗受料槽,宜设敞口吸风罩。每个料槽宜设独立的除尘系统。

6.1.5 颚式破碎机的进、出料口,应设密闭罩和通风除尘,必要时设喷雾洒水设施(生产易水化品种时例外)。

6.2 粉碎及混合工段

6.2.1 粉碎作业应按生产系统设除尘系统。

6.2.2 各种产尘设备均应从工艺上进行严格密闭。输送筛下粉料的胶带输送机,应进行全密闭。

6.2.3 粉碎工段为高层建筑时,除尘设备应布置在顶层,并使收回的粉尘直接回到相应的生产系统的粉料成品槽中去。

6.2.4 为使混合工段的除尘器回料方便,除尘设备应尽量布置在粉碎工段的顶层。

6.2.5 笼型粉碎机出料口接胶带输送机时,其吸风罩应设在粉碎机下部受料槽上;当出料口溜槽接提升机或螺旋输送机且溜槽与机体密闭较严密时,可只在提升机或螺旋输送机的机体上吸风。

6.2.6 周边卸料式球磨机的吸风罩,应设在球磨机的外壳上,当给料溜槽落差大于2m时,进料口应设扩大箱。

6.2.7 圆锥、锤式、辊式和反击式等破碎机,均应采取密闭除尘措施。

6.2.8 筒磨机的进、出料口,应进行密闭除尘。

6.2.9 斗式提升机的吸风罩,当输送热料时,应配置在提升机的上部;用胶带机给料时,胶带机头部和提升机外壳上,均应设吸风罩。

6.2.10 带式输送机应进行整体密闭;或者在受料点、卸料点进行局部密闭,中部设有可升降导向密闭罩或固定密闭罩。

6.2.11 移动式可逆带式输送机的密闭,可采用外罩式或全密闭式形式。外罩式吸风罩应设在进料点的左右两个进料口的所在位置上;全密闭式可逆带式输送机,可设多个吸风点。

6.2.12 带式输送机堆料宽度应按式(1)计算:

b≤(0.9B-0.05)     ………………………………(1)

      式中:

      b——堆料宽度,单位为米(m);

      B——胶带宽度,单位为米(m)。

6.2.13 振动筛、转动筛和固定斜筛,应采用凹槽盖板整体密闭罩或局部密闭罩,并进行通风除尘。

6.2.14 称量配料车的料罐受料处和料斗的密闭扇形阀上,均应设通风除尘设施。

6.2.15 贮料槽应根据进料方式和料槽的组成情况,进行有效的密闭除尘。风送料槽应采用脉冲袋式除尘器进行尾气净化。料槽槽壁开孔,均应不少于两个。开孔孔底应留出一定坡度,以防积灰。

6.2.16 粉料装袋应采用磅秤装袋或包装机装袋,并进行有效的密闭除尘。

6.2.17 所有给料设备,均应进行密闭除尘。

6.2.18 湿辗机及单、双轴搅拌机等混合设备,均应采取密闭除尘措施。

6.2.19 移动卸料车的密闭,可采用条缝形料槽口局部密闭,定点卸料料槽口局部密闭或料槽大容积密闭等形式。

6.3 成型工段

6.3.1 成型工段厂房,应采用电动喷雾机组进行降尘(生产易水化品种时例外)。

6.3.2 摩擦压砖机,宜采用单侧下吸式或双侧下吸式吸风罩。

6.3.3 压砖机供料槽,应采用环形吸风罩。

6.3.4 磅秤密闭,应采用侧吸罩。

6.3.5 砖坯检尺台应设吸风罩。

6.3.6 圆盘筛的顶面,应设可掀起的活动密闭盖板;筛下料斗、放料漏嘴,应设固定围罩。围罩下部应设遮尘帘。

6.3.7 清除砖坯表面浮尘,宜采取带密闭罩的吹、吸除尘措施。

6.3.8 废砖、废料应放入专用的废品桶内,并应及时处理。

6.4 干燥、烧成工段

6.4.1 干燥、烧成段,应有自然通风设施。

6.4.2 烧成段的两条隧道窑间的操作区及装砖台、卸砖台的工作地点,应设有喷雾风扇。

6.4.3厂房内和窑车修理处的上部空间,应设电动喷雾机组。

6.5 石灰乳工段

6.5.1 厂房应设有带有风帽的自然通风装置。

6.5.2 铁鳞加工球磨机,应设除尘系统。

6.6 竖窑工段

6.6.1 布料层操作区,应设喷雾风扇。

6.6.2 竖窑,当有房盖和围墙时,应设有风帽的自然通风装置。

6.6.3 斗式提升机的受料坑应设盖板;机架四周应设密闭围板,并在围板两侧及上部受料槽顶部设吸风罩。

6.6.4 矿石定量秤,宜密闭除尘。

6.6.5 竖窑出料口和板式输送机受料点,应设除尘系统。当几座竖窑共用一条板式输送机时,应在每个输送机的受料点上各设一个吸风点。

6.7 回转窑工段

6.7.1 窑头操作区,应设喷雾风扇。

6.7.2 冷却设备出料口和板式输送机(或胶带机)受料点,应设除尘系统。

7 除尘系统设计与维护

7.1 除尘系统设计

7.1.1 除尘系统设计,应满足产尘点除尘所需风量、风速的要求。

7.1.2 同一生产流程,同时工作的产尘点,可合为一个除尘系统。

7.1.3 同时工作,粉尘种类不同的产尘点,如允许粉尘混合回收时,宜合为一个除尘系统。

7.1.4 不同湿度、温度的含尘气体,若混合后可能造成管道内结露,不宜合为一个除尘系统。

7.1.5 除尘管道水平敷设时,应采取防止粉尘在管道内沉积的措施。

7.1.6 弯管、三通管等部件附近,以及水平和倾斜风管的端部或侧面,宜设密闭清扫孔。

7.1.7 除尘系统的排风管出口,应高出屋脊1.5m以上,距最近门窗或其他建筑物开孔(有人工作)的距离应在8m以上。排风方向应垂直向上。

7.1.8 除尘器和风机的出、入口,以及各支管的直管段气流平稳处,应设测量孔。

7.1.9 除尘设计,应根据产尘强度、粉尘理化性质及分散度,合理选择行之有效的高效除尘设备(如袋式除尘器、电除尘器等)。

7.2 除尘系统的维护与使用

7.2.1 应对除尘设备的运行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对出现的问题,应及时处理。

7.2.2 除尘设备的转动件,应进行定期清洗、加油,使其处于良好的运转状态。

7.2.3 风机叶轮,应保持完好、运行平稳。

7.2.4 除尘管道,应每半年进行一次检查、维护。管道外部应涂油漆或作防腐蚀处理。

7.2.5 除尘设备的工况,应每年测定一次。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7.2.6 除尘器应连续清灰,灰斗与管道内的积灰,应定期清除。

7.2.7 袋式除尘器的破损滤袋,应经过彻底清灰和修补后,方准重新使用。

7.2.8 除尘设备,应按其性能和技术要求正确使用,以使除尘效率达到设计要求。

8 防尘管理

8.1 企业应建立健全防尘管理制度,完善防尘工作责任制。

      企业负责人对本企业的防尘工作负全面责任,各级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防尘工作负责。各级机构对其职能范围的防尘工作负责。

8.2 企业应建立、健全防尘管理机构,配备专职人员。具体负责防尘工作的管理与防尘项目的实施,解决防尘技术问题,监督、检查防尘措施完好情况,建立防尘技术档案。

8.3 企业应不断完善防尘措施,改善劳动条件,应使作业场所空气中的粉尘浓度符合表1规定。

表1 工作场所空气中粉尘容许浓度

物质名称

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mg/m3

备注

总尘

呼尘

矽尘

10%≤游离SiO2含量≤50%

50%<游离SiO2含量≤80%

游离SiO2含量>80%

1

0.7

0.5

0.7

0.3

0.2

GIP(结晶型)

铝尘

铝金属、铝合金粉尘

氧化铝粉尘

3

4

-

-


碳化硅粉尘

8

4


a 以时间为权数规定的8h工作日、40h工作周的平均容许接触浓度;

b 确认人类致癌物。

8.4 企业应加强防尘教育,使员工了解粉尘对人体的危害性。

8.5 企业应对员工的职业健康状况进行定期检查,对尘肺病患者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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