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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5332-2007 可燃液体和气体引燃温度试验方法

发布日期:2022-11-25 15:11 浏览次数: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常压下空气中化学纯净的可燃液体蒸气和气体引燃温度(自燃温度)的测定方法。

2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2.1

      引燃温度 ignition temperature

      按本标准规定的方法试验,发生引燃时的最低温度。

2.2

      引燃 ignition

      可燃液体或气体在被加热的试验烧瓶内,发生清晰可见的火焰和/或爆炸的化学反应,这种反应的延迟时间不超过5min。

2.3

      引燃延迟时间 ignition lag

      试样完全注入烧瓶的瞬间到发生引燃所需要的时间。

3 试验概述

      将体积为200mL的敞口锥形烧瓶加热到一定温度后,把一定量的可燃液体或气体试样注入到锥形烧瓶中,在暗室里观察烧瓶内是否发生引燃。通过采用不同温度和不同试样量重复试验,把发生引燃时烧瓶的最低温度作为该试样在常压下空气中的引燃温度。

4 试验装置

4.1 试验烧瓶(烧瓶)

      应使用体积为200mL的硼硅酸盐玻璃制的锥形烧瓶。对每一种试样的试验及最后一组试验均应使用经化学方法清洗过的洁净烧瓶。

      当试样的引燃温度超过硼硅酸盐玻璃烧瓶的软化点或试样对烧瓶有化学腐蚀时,可采用石英烧瓶或金属烧瓶,但需在试验报告中注明。

4.2 加热炉

      采用加热炉对烧瓶均匀加热。在附录A中给出了适合于这种用途的加热炉示例。

      当按照本标准的试验程序进行试验时,如果测得表1中物质的引燃温度在第7章所给的误差范围内,可以认为试验烧瓶被均匀地加热,所选择的温度测量位置是合适的。所使用的检验试样的纯度应不小于99.9%。

表1 加热炉验证物质的引燃温度

可燃物质

引燃温度/℃

正庚烷

乙烯

220

435

560

4.3 热电偶

      测量烧瓶温度采用直径≤0.8mm并经标定的K型热电偶。热电偶应安装在烧瓶外壁所选定的位置上(见4.2),且应与烧瓶的外表面紧密接触。

4.4 试样注射器或移液管

4.4.1 液体试样注入

      液体试样采用下列方式注入烧瓶:

      a)注入液体试样应采用体积为0.25mL或1mL的注射器,其分度值≤0.01mL,配有内径≤0.15mm的不锈钢针头。

      b)若采用经标定的1mL移液管注入液体试样时,应能使1mL蒸馏水在室温下以35滴~40滴排出。

4.4.2 气体试样注入

      气体试样应采用配有三通旋塞和连接导管的,经过气密性校准的200mL玻璃注射器注入。注:气体试样注入系统应配置防回火装置。参见图A.6。

4.5 计时器

      用于测定引燃延迟时间的计时器,分度值≤1s。

4.6 观察设备

      为能方便地观察烧瓶内部试样的引燃情况,可在烧瓶上方大约250mm处安装反射镜。其他能有效观察的方式也可采用。

5 试验步骤

5.1 温度调节

      调节加热炉的温度,使烧瓶达到所要求的温度,并保证其温度均匀。

5.2 试样注入

5.2.1 液体试样

      当液体试样沸点达到或接近室温时,要保证该试样注入烧瓶前状态不变。

      用注射器或移液管抽取试验所需用量的试样,将试样以小滴状快速注入至锥形试验烧瓶的底部中心,整个操作应在2s内完成。操作完成后立即抽出注射器或移液管。注入时要避免沾湿瓶壁。

5.2.2 气体试样

      用气体试样冲洗注射器及其连接系统,使其充满整个进样系统后,以大约25mL/s的速度将试验所需用量的气体注入烧瓶,在试样注入时尽量保持注入速度稳定。操作完成后立即从烧瓶中抽出注样管。

5.2.3 初始试样用量

      初始试验时,液体试样用量为0.07mL,气体试样用量为20mL。

5.3 观察

      试样完全注入烧瓶后开始计时,当观察到火焰后,应立即停止计时,记录温度和引燃延迟时间。如果未观察到火焰,应在5min后停止计时并终止试验。

5.4 连续性试验

      在不同的温度和不同的试样量下重复进行试验,直至得出最低引燃温度。每次试验前,用清洁、干燥的空气吹洗烧瓶。吹洗烧瓶后,应留出充足的间隔时间,确保下一次试验的试样注人前烧瓶温度稳定在试验预设温度.接近引燃温度时的试验应以2℃的温度级差进行,直到测得发生引燃的最低温度。

5.5 确认试验

      最后一组试验应重复进行5次。

6 引燃温度

      如果试验结果符合第7章的规定,那么按第5章所述试验步骤得到的发生引燃时的最低温度应记为引燃温度,同时记录相应的引燃延迟时间和大气压。

7 试验结果的有效性

7.1 重复性

      同一测试人员重复试验测得的结果,不一致性≤2%。

7.2 再现性

      不同试验室重复试验测得结果的平均值,不一致性≤5%。

      注:在积累到更多资料前,重复性和再现性所允许的误差是暂定值。

8 报告内容

      报告内应写明可燃物质的名称、来源、物理性质、试验编号、试验日期、环境温度、大气压、试样量、引燃温度和引燃延迟时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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