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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33484-2017 船用固定式泡沫灭火系统试验方法

发布日期:2022-11-13 08:24 浏览次数: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船用固定式泡沫灭火系统(以下简称“泡沫灭火系统”)试验的总则、安全保护措施、试验概述、试验前准备、试验方法、试验报告等。

      本标准适用于安装于船舶和海洋平台上的平衡式和压力式(正压和负压)高、中、低倍泡沫灭火系统的系泊及航行试验。

2 总则

2.1 泡沫灭火系统组成包括消防泵、泡沫灭火装置(泡沫储液罐、泡沫原液泵、泡沫比例混合器、泡沫分配系统管路及其管路阀件)、电动或手动释放阀和泡沫发生器喷嘴、泡沫炮、泡沫枪软管卷盘装置、电气设备等。

2.2 具体涉及到每艘船,则应根据船上所安装的泡沫灭火系统的型式,按照生产厂家说明书编制具体的试验程序。试验程序应规定具体的操作方法及系统技术参数,如泡沫储液罐需求容量、压力、喷射器的流量、喷射时间等,可根据所选用的泡沫液对试验方法进行必要的修正。

2.3 试验过程中管路系统的机械接头若能就地修复,不应停止试验。

2.4 试验过程中若控制阀、消防泵、泡沫原液泵、阀或控制设备发生异常,则应停止试验。对这些部件的异常原因进行查找、修复或更换部件后,重新开始试验。

2.5 试验失败时应查明失败的原因,进行修复后重新开始试验。

3 安全保护措施

3.1 试验过程中,应采取3.2~3.13所提及的安全保护措施。

3.2 应设置泡沫灭火系统遥控控制阀,并在每次试验时,根据需要打开或关闭控制阀。

3.3 确保管路系统电动、手动阀件在试验过程中的可靠性。

3.4 试验时应在消防泵管路上安装水流安全阀,并根据系统的最大压力进行设定。

3.5 试验过程中,应确保人员生命安全,并确保已安装应用的泡沫灭火系统设备在船舶航行中的安全。

3.6 试验过程中,除规定试验外,不应使部分泡沫灭火系统失效或者与整个泡沫灭火系统隔离。

3.7 进行试验时,应采取下列防护措施,并在相应的试验程序中附有防护和警告说明:

      a)当进行试验或测试过程中涉及控制箱,应具有电源开和关按钮、主电和备电自动转换功能;

      b) 不应在距离中国海岸线3km范围内排放海水/泡沫溶液,所有系泊试验应使用清水或清洁的海水;

      c) 在检测或试验阶段操作者均应严密监视甲板上的积水量,如果不能控制积水水量和保持船舶平稳性,应终止检测和试验;

      d) 在试验期间,处于泡沫炮、泡沫枪和发泡器喷头喷洒泡沫液或海水的区域,或者两种情况均有的所有设备表面,应用防水布或其他措施进行保护。

3.8 在进行泡沫储液罐分配系统管路静态液压试验时需要封堵的法兰,均应在试验前检查其密封性是否完好。

3.9 在需要操作船上消防泵、泡沫原液泵和泡沫灭火装置的试验前,均应检查设备安装是否完好。

3.10 管路和阀门在承受1.5倍工作压力的水压试验后,方可进行系统联动试验。

3.11 试验时,应关闭不试验区域的控制阀,避免泡沫液/海水进入其他分配系统管路喷洒或者被排放至船外。

3.12 独立的泡沫灭火系统区域或分区不应用于某一具体试验。

3.13 试验后泡沫灭火系统的恢复工作状态应包括下列内容:

      a)恢复泵和控制设备的电源,确保所有电气和控制系统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b) 确保移除所有安装在遥控释放阀上的保险销;

      c)确保所有分配管路和阀门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d)将在试验过程中被泡沫液/海水淹没的区域和设备清洗干净;

      e) 泡沫炮位置锁定,泡沫枪软管收入卷盘,移除在试验过程中安装的用于盛放释放出来的水或泡沫的其他设备;

      f) 移除所有安装用于检测的试验仪器或仪表;

      g) 确保泡沫储液罐中按规定充装泡沫原液。

4 试验概述

4.1 泡沫灭火系统试验分为两部分:安装泡沫装置试验和系统操作试验。

4.2 安装泡沫装置试验用于检测泡沫装置的完整性,由泡沫储液罐、泡沫原液泵、泡沫比例混合器一系列试验组成,用于验证泡沫储液罐容量、泡沫原液泵、泡沫比例混合器的可靠性,并应在整个泡沫灭火系统的操作试验前完成。

4.3 系统操作试验完好,进行整个泡沫灭火系统试验。试验通过完成消防泵、系统控制释放阀、泡沫炮、泡沫枪或泡沫发生器喷嘴一系列单个试验后检验泡沫灭火系统各部件的情况。

5 试验前准备

5.1 试验原料应满足以下要求:

      a)具有足够对所有泡沫储液罐进行多次充装的清水;

      b)足够的泡沫原液。

5.2 应在泡沫灭火系统试验前完成以下系统和设备的试验:

      a)消防主控制箱、现场遥控控制箱及报警箱;

      b)所有供水系统/泡沫分配系统及输送系统所需的管路和阀件;

      c)所有已安装的泡沫装置及泡沫储液罐、泡沫比例混合器、泡沫原液泵及阀件;

      d)泡沫发生器喷头、泡沫炮、泡沫枪软管绞盘和分区控制阀;

      e)破损控制台或其他中央控制站操作控制机构、就地控制站控制板和消防控制站控制机构。

5.3 在进行泡沫灭火系统试验前,应完成下列前期试验:

      a) 控制系统:通过独立试验程序,完成消防控制站控制箱主、备电自动转换试验以及消防控制站控制箱及现场控制箱对电动阀的遥控及报警试验;

      b) 管路和阀门:对管路、阀门及分配系统进行水压试验,对管路阀及分配系统进行气密试验;

      c) 操作站:对消防泵、分区控制阀、泡沫、泡沫枪及软管卷盘功能进行可靠性试验;

      d) 泡沫输送站:对泡沫储液罐、泡沫原液泵、泡沫比例混合器、安全阀及管路进行静态水压试验和气密试验。

6 试验方法

6.1 泡沫储液罐静态压力试验

      检验储罐证书,确定其可承受泡沫灭火系统运行过程中的最大的工作压力。如果没有证书,则泡沫储液罐应进行下列试验:

      a) 除溢流管路外,暂时将所有开口封堵上。向储液罐内注入清水直至溢流管路端部,升压至最大工作压力的1.5倍。保持此压力直至目测检查完毕。检查储液罐外表面是否有泄漏、结构是否损坏以及压力表指数是否下降。

      b) 静态液压试验后,移除所有临时堵头或塞子。排除罐内清水后进行分管路和软管卷盘水压试验。

      c) 在泡沫灭火剂原液灌入储液罐前,将所有储液罐及相关管路中的水排干。

6.2 泵安装试验

6.2.1 消防泵和泡沫原液泵均应进行试验。

6.2.2 确定每台泵和电动机位置的正确性,用手转动泵时,泵可自由转动。

6.2.3 检查与每台泵和电动机连接的管路和电路接口的完整性。

6.3 泵的电动机和控制操作试验

6.3.1 消防泵、泡沫原液泵应进行运转试验。

6.3.2 在泵操作试验前后分别完成冷态电阻和热态电阻检测。

6.3.3 进行泵和电动机运行试验及泡沫灭火系统试验来检验连续工作的性能。泵和电动机运行时不应有异常噪声和振动。在试验期间,泵的输出压力应连续。稳定工作状态下,电动机的电流不应超过铭牌上的标定值。

6.3.4 消防泵试验时,应确保连接至泡沫比例混合器隔离阀关闭和海水旁通管路的海水隔离阀打开:

      a)使消防泵直接吸海水,并直接排至船外。

      b) 消防泵水流安全阀的压力应设定在设计压力上。水流安全阀应根据设计标准进行压力调节。

      c) 在泡沫灭火系统隔离阀关闭条件下来检验消防泵相关的遥控阀的启动和停止工作情况。确保通往船外的隔离阀全部开启,排出口压力表指示在工作压力上。

6.3.5 泡沫原液泵在试验时应确保通往泡沫比例混合器隔离阀关闭并锁死。通过泡沫原液泵从储罐吸进泡沫液,通过回路排放回储液罐,保证试验连续进行。

6.4 分区控制阀和泡沫炮、泡沫枪软管卷盘装置动作试验

6.4.1 泡沫分区控制阀、泡沫炮和泡沫枪及软管卷盘均应进行试验。

6.4.2 确保泡沫原液泵电源的安全,确保相关遥控操作阀已经关闭,在启动每个“启动”命令前将泡沫灭火系统设定在“海水”工作模式。

6.4.3 确保比例混合器管路泵的所有分配管理已调整到正常工作状态。

6.4.4 应对在试验过程中因泡沫炮、泡沫枪及软管卷盘喷射影响造成损失的区域或设备进行保护。

6.4.5 确保在可能释放液体的区域,船上的排水系统全负荷运行。

6.4.6 如果船上安装泡沫炮或泡沫枪软管卷盘装置,应检验每台泡沫炮或泡沫枪及软管卷盘的现场控制器“启停”命令对联动消防泵/泡沫灭火装置的联动能力,通过观察消防泵来确保供水,并检查泡沫炮、泡沫枪的喷射率和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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