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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22370-2008 家用火灾安全系统

发布日期:2022-11-11 15:30 浏览次数: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家用火灾安全系统的系统组成、一般要求、要求和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

      本标准适用于家庭安装的火灾安全系统。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156 标准电压

      GB 4208-1993 外壳防护等级

      GB 4706.1-1998 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 第一部分:通用要求(eqv IEC 335-1:1991)

      GB 4715 点型感烟火灾探测器

      GB 4716 点型感温火灾探测器

      GB 9969.1 工业产品使用说明书 总则

      GB 12978 消防电子产品检验规则

      GB 14287.2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 第2部分:剩余电流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

      GB 16838 消防电子产品环境试验方法及严酷等级

3 系统组成

      家用火灾安全系统在实际应用过程中根据保护对象的具体情况可分为以下四种类型:

      ——A类:具有集中控制和集中管理功能的家用火灾安全系统,适应于有集中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系统至少由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中使用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中的火灾报警控制器、火灾探测器、手动报警开关和火灾声警报器组成;或至少由火灾报警控制器、家用火灾探测器、手动报警开关等设备组成。

      ——B类:具有集中监管功能的家用火灾安全系统,适应于有集中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至少由控制中心监控设备、家用火灾报警控制器、家用火灾探测器、手动报警开关组成,一般还包括监管报警器、遥控开关等设备。

      ——C类:没有集中监管功能的家用火灾安全系统,适应于没有集中物业管理的住宅或已经投入使用的住宅。至少由家用火灾报警控制器、家用火灾探测器、手动报警开关组成,一般还包括监管报警器、遥控开关等设备。

      ——D类:没有集中监管功能的家用火灾安全系统,适应于没有集中物业管理的住宅或已经投入使用的住宅。由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独立式可燃气体探测器等设备组成。

      注:火灾探测器包括感烟火灾探测器、感温火灾探测器、可燃气体探测器、剩余电流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等。

4 一般要求

4.1 家用火灾安全系统通用要求

4.1.1 总则

      组成家用火灾安全系统的各类设备,除A类家用火灾安全系统中的火灾报警控制器、火灾探测器、火灾声警报器和D类家用火灾安全系统中的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应由有关标准另行规定外,其他设备若要符合本标准,应首先满足本章相关要求,然后按第5章规定进行试验,并满足试验的要求。

4.1.2 主要部件性能要求

4.1.2.1 基本要求

      家用火灾安全系统各类设备的主要部件,应采用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定型产品,同时应满足以下各有关要求。

4.1.2.2 指示灯

4.1.2.2.1 应以颜色标识,红色指示报警信号;黄色指示故障、屏蔽、回路自检等系统异常状态;绿色表示主电源和备用电源工作正常。

4.1.2.2.2 指示灯应标注功能。

4.1.2.2.3 在5lx~500lx环境光条件下,在正前方22.5°视角范围内,功能指示灯和电源指示灯应在3m处清晰可见;其他指示灯应在0.8m处清晰可见。

4.1.2.2.4 采用闪动方式的指示灯(器)每次点亮时间应不小于0.25s,其启动信号指示灯(器)闪动频率应不小于1Hz,故障指示灯(器)闪动频率应不小于0.2Hz。

4.1.2.2.5 用一个指示灯同时显示故障、屏蔽和自检三项功能时,故障指示应为闪亮,屏蔽和自检指示应为常亮。

4.1.2.3 字母(符)-数字显示器

      在51x~500lx环境光条件下,显示字符应在正前方22.5°视角内,0.8m处可读。

4.1.2.4 熔断器

      用于电源线路的熔断器或其他过流保护器件,其额定电流值一般应不大于最大工作电流的2倍。当最大工作电流大于6A时,熔断器额定电流值可取其1.5倍。在靠近熔断器或其他过流保护器件处应清楚地标注其参数值。

4.1.2.5 接线端子

      每一接线端子上都应清晰、牢固地标注编号或符号,相应用途应在有关文件中说明。

4.1.2.6 备用电源

4.1.2.6.1 电源正极连接导线为红色,负极为黑色或蓝色。

4.1.2.6.2 备用电源为可多次充放电的蓄电池时,在不超过生产厂商规定的极限放电情况下,应能将电池在24h内充至额定容量80%以上,再充48h后应能充满。

4.1.2.6.3 备用电源在低于过放保护电压时应发出电池欠压警告。

4.1.2.7 开关和按键(钮)

      开关和按键(钮)(在其上或靠近的位置上)应清楚地标注功能。

4.1.2.8 导线及线槽

      家用火灾安全系统中家用火灾报警控制器的主电路配线应采用工作温度参数大于105℃的阻燃导线(或电缆),且接线牢固;连接线槽应选用不燃材料或难燃材料(氧指数不小于28)制造。

4.1.2.9 元件温升

      家用火灾安全系统各类设备内部主要电子、电气元件的最大温升不应大于60℃。环境温度为(25±3)℃条件下的内置变压器、镇流器等发热元部件的表面最大温度不应超过90℃。电池周围(不触及电池)环境最大温度不应超过45℃。

4.1.3 防护等级

      家用火灾安全系统各类设备的外壳防护等级应符合GB 4208-1993中IP30的要求。

4.1.4 使用说明书

      家用火灾安全系统各类设备应有相应的中文说明书。说明书的内容应满足GB 9969.1要求,并与产品性能一致。

4.1.5 通讯协议

      家用火灾安全系统各类设备之间通讯应采用标准通讯协议,协议内容应满足国内相关标准要求。

4.1.6 系统兼容性

      家用火灾安全系统中各类设备之间的工作电压范围、工作电流范围、报警阈值等工作指标应相符,组成系统后,系统功能应符合4.2.2、4.2.3、4.10和5.14~5.19要求。

4.2 家用火灾报警控制器

4.2.1 一般要求

4.2.1.1 家用火灾报警控制器主电源应采用220V,50Hz交流电源,电源线输入端应设接线端子。

4.2.1.2 采用金属外壳的家用火灾报警控制器应设有保护接地端子。

4.2.1.3 家用火灾报警控制器应能为其连接的部件供电(无线系统除外),直流工作电压应符合GB/T 156规定,可优先采用直流12V或24V。

4.2.1.4 家用火灾报警控制器试验性能应符合5.11~5.26规定。

4.2.1.5 家用火灾报警控制器应具有中文功能标注;采用文字显示信息时,应使用中文。

4.2.2 火灾报警功能

4.2.2.1 家用火灾报警控制器应设专用火灾报警状态指示灯,无论家用火灾报警控制器处于何种状态,只要有火灾报警信号输入,该指示灯应点亮。

4.2.2.2 家用火灾报警控制器应能分别接收和显示系统内的感烟火灾探测器、感温火灾探测器、可燃气体探测器、剩余电流探测器及手动报警开关和其他火灾报警触发器件发出火灾报警信号,在10s内发出火灾报警声、光信号,并保持至手动复位。

4.2.2.3 火灾报警声信号应能手动消除,当再有火灾报警信号输入时,应能再次启动。

4.2.2.4 家用火灾报警控制器发出火灾报警信号后,应在预定时间内启动至少两个输出接点,接点参数应符合产品使用说明书要求。

4.2.2.5 具有语音呼入与应答功能和/或图像显示功能的家用火灾报警控制器,在发出火灾报警信号后,应能控制其对应防盗门锁自动打开。

4.2.3 监管功能

4.2.3.1 监管报警功能(仅适用于具有此项功能的家用火灾报警控制器)

4.2.3.1.1 具有监管报警功能的家用火灾报警控制器应具有设置和解除监管警戒状态的功能,并能指示监管警戒状态。

4.2.3.1.2 在监管警戒状态,家用火灾报警控制器在监管报警器发出报警信号后,应在10s内发出监管报警声、光信号,指示报警类型,并保持至手动复位。

4.2.3.1.3 监管报警声信号应能手动消除,当再有监管报警信号输入时,应能再次启动。

4.2.3.1.4 家用火灾报警控制器在解除监管警戒状态后,应不能接收监管报警器发出的报警信号,且不应影响火灾报警功能。

4.2.3.1.5 家用火灾报警控制器在设置监管警戒状态不成功时,应有声提示信号,声信号应能手动消除。

4.2.3.2 家居管理功能(仅适用于具有此项功能的家用火灾报警控制器)

4.2.3.2.1 具有视频图像显示功能的家用火灾报警控制器应在接收到触发信号后3s内显示相应的图像信息;图像信息应清晰,图像采用模拟音视频处理时应符合表1要求,图像采用数字音视频处理时应符合表2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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