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2-10-27 16:55 浏览次数:
本标准规定了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的技术要求和技术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各类建设工程选址与抗震设防要求的确定、防震减灾规划、社会经济发展规划等工作中所涉及的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 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18207.1—2000 防震减灾术语 第一部分:基本术语
GB 18306—2001 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
GB 50267—1997 核电厂抗震设计规范
GB/T 18207.1—2000确立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地震构造 seismic structure
与地震孕育和发生有关的地质构造。
3.2
活动构造 active structure
晚第四纪以来有活动的构造,包括活动断层、活动褶皱、活动盆地、活动隆起等。
3.3
发震构造 seismogenic structure
曾发生和可能发生破坏性地震的地质构造。
3.4
构造类比 structure analog
一种地震活动性分析方法,该方法认为,具有同样构造标志的地区有发生同样强度地震的可能。
3.5
活动断层 active fault
晚第四纪以来有活动的断层。
3.6
断层活动段 active fault segment
在一活动断层上,活动历史、几何形态、性质、地震活动和运动特性等具有一致性的地段。
3.7
能动断层 capable fault
可能引起地表或近地表明显错动的断层。
3.8
古地震 paleo-earthquake
没有文字记载、采用地质学方法发现的地震。
3.9
地震区 seismic region
地震活动性和地震构造环境均相类似的地区。
3.10
地震带 seismic belt
地震活动性与地震构造条件密切相关的地带。
3.11
地震构造区 seismic tectonic zone
具有同样地质构造和地震活动性的地理区域。
3.12
弥散地震 diffuse earthquake
在地震构造区内,与已确认的发震构造无关的最大潜在地震。
3.13
本底地震 background earthquake
一定地区内没有明显构造标志的最大地震。
3.14
潜在震源区 potential seismic source zone
未来可能发生破坏性地震的地区。
3.15
空间分布函数 spatial distribution function
地震危险性概率分析中,表征地震带内各震级档地震发生在每个潜在震源区可能性的函数。
3.16
震级档 magnitude interval
地震危险性概率分析中的震级分档间隔。
注:一般取0.5级。
3.17
震级下限 lower limit magnitude
地震危险性概率分析中,影响工程场地地震危险性的最小地震震级。
3.18
震级上限 upper limit magnitude
地震危险性概率分析中,地震带或潜在震源区内可能发生的最大地震的震级极限值。
3.19
地震动参数 ground motion parameter
表征地震引起的地面运动的物理参数,包括峰值、反应谱和持续时间等。
3.20
超越概率 probability of exceedance
在一定时期内,工程场地可能遭遇大于或等于给定的地震烈度值或地震动参数值的概率。
3.21
地震动反应谱特征周期 ground motion characteristic period of response spectrum
规准化的反应谱曲线开始下降点所对应的周期值。
3.22
场地相关反应谱 site-specific response spectrum
考虑地震环境和场地条件影响所得到的地震反应谱。
3.23
地震地质灾害 earthquake induced geological disaster
在地震作用下,地质体变形或破坏所引起的灾害。
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划分为以下四级:
a)Ⅰ级工作包括地震危险性的概率分析和确定性分析、能动断层鉴定、场地地震动参数确定和地 震地质灾害评价。适用于核电厂等重大建设工程项目中的主要工程;
b)Ⅱ级工作包括地震危险性概率分析、场地地震动参数确定和地震地质灾害评价。适用于除I 级以外的重大建设工程项目中的主要工程;
c)Ⅲ级工作包括地震危险性概率分析、区域性地震区划和地震小区划。适用于城镇、大型厂矿企 业、经济建设开发区、重要生命线工程等;
d)Ⅳ级工作包括地震危险性概率分析、地震动峰值加速度复核。适用于GB 18306-2001中4.3 条b)、c)规定的一般建设工程。
5.1 区域范围和图件比例尺
5.1.1 区域范围取对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有影响的范围,应不小于工程场地外延150 km。
5.1.2 区域地震构造图比例尺应采用1 = 1 000 000,其他图件比例尺应不小于1 : 2 500 000。
5.1.3 所有图件应标明工程场地位置。
5.2 地震活动性
5.2.1 地震资料收集与目录编制,应符合以下要求:
a)根据地震部门正式公布的地震目录和地震报告,收集相关的地震资料;
b)历史地震资料应包括区域内自有地震记载以来的全部破坏性地震事件;
c)区域性地震台网地震资料应包括区域内自有区域性地震台网观测以来可定震中参数的全部地震事件;
d)编制区域破坏性地震目录,包括发震时间、地点、震级、震源深度及定位精度等。
5.2.2 震中分布图的编制,应符合以下要求:
a)分别编制破坏性地震震中分布图、区域性地震台网记录的地震震中分布图;
b)注明资料起止年代;
c)注明主要地震的震级和发震日期;
d)区分出浅源、中源和深源地震。
5.2.3 地震活动时空特征的分析应包括:
a)不同时段各级地震的可靠性与相对完整性;
b)地震的空间分布特征;
c)震源深度分布特征;
d)地震活动时间分布特征;
e)未来地震活动水平。
5.2.4 应收集、补充本区域震源机制解资料,编制震源机制解分布图。
5.2.5 应收集、分析对工程场地有影响的历史地震烈度资料。
5.3 地震构造
5.3.1 I级工作,应有下列工作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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