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2-10-19 14:18 浏览次数:
本标准规定了井下直接测定煤层瓦斯含量的采样方法、解吸瓦斯量测定方法、损失瓦斯量补偿方法、残存瓦斯量测定方法及煤层瓦斯含量的计算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煤矿井下利用解吸法直接测定煤层瓦斯含量。
本标准不适用于严重漏水钻孔、瓦斯喷出钻孔及岩芯瓦斯含量测定。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212 煤的工业分析方法(eqv ISO 11722:1999)
GB 474 煤样的制备方法(eqv ISO 1988:1975)
GB/T 3715 煤质及煤分析有关术语(eqv ISO 1213-2:1995)
GB/T 13610 天然气的组成分析 气相色谱法
GB/T 15663.8 煤矿科技术语 煤矿安全
MT/T 752 煤的甲烷吸附量测定方法(高压容量法)
GB/T 15663.8中确立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残存瓦斯含量 residual gas content in coal seam
在常压状态下,煤样在井下解吸后残留在煤样中的瓦斯量。
3.2
粉碎前脱气量 negative pressure desorption gas content before comminution
在负压状态下,煤样在粉碎前所解吸的瓦斯量。
3.3
粉碎后脱气量 negative pressure desorption gas content during comminution
在负压状态下, 煤样在球磨机中粉碎到粒度小于0.25mm的重量超过80%的过程中所解吸的瓦
斯量。
3.4
粉碎前自然解吸瓦斯量 natural desorption gas content before comminution
在常压状态下,煤样井下解吸后运送到实验室在粉碎前所解吸的瓦斯量。
3.5
粉碎后自然解吸瓦斯量 natural desorption gas content during comminution
在常压状态下,煤样在粉碎机中粉碎到 95%煤样粒度小于 0.25 m 的过程中所解吸瓦
斯量。
3.6
常压不可解吸瓦斯量 un-desorption gas content in normal atmosphere
在常压状态下,粉碎解吸后仍残存在煤样中不可解吸的瓦斯量。
a) 煤样罐:罐内径大于 60mm,容积足够装煤样 400g 以上,在 1.5MPa 气压下保持气密性;
b) 瓦斯解吸速度测定仪(简称解吸仪,如图 1 所示):量管有效体积不小于 800cm3,最小刻度 2 cm3;
c) 空盒气压计:(80~106)Kpa,分度值 0.1kPa;
d) 秒表;
e) 穿刺针头或阀门;
f) 温度计:(-30~50)℃;
g) 真空脱气装置或常压自然解吸测定装置;
h) 球磨机或粉碎机;
i) 气相色谱仪:符合 GB/T 13610 要求;
j) 天秤:秤量不小于 1000g,感量不大于 1g;
k) 超级恒温器,最高工作温度(95~100)℃。
5.1 采样前准备
5.1.1 所有用于取样的煤样罐在使用前必须进行气密性检测;气密性检测可通过向煤样罐内注空气至表压 1.5 MPa 以上,关闭后搁置 12 h,压力不降方可使用。禁止在丝扣及胶垫上涂润滑油。
5.1.2 解吸仪在使用之前,将量管内灌满水,关闭底塞并倒置过来(见图 1),放置 10 min 量管内水面不动为合格。
5.2 煤样采集
5.2.1 采样钻孔布置
同一地点至少应布置两个取样钻孔,间距不小于5m。
5.2.2 采样方式
在未经过瓦斯抽采的石门、岩石巷道或新暴露的采掘工作面向煤层打钻,用煤芯采取器(简称煤芯管)采集煤芯或定点取样采集煤屑,采集煤芯时一次取芯长度应不小于0.4 m。
5.2.3 采样深度
采样深度应超过钻孔施工地点巷道的影响范围,并满足以下要求:在采掘工作面取样时,采样深度应根据采掘工作面的暴露时间来确定,但不得小于12 m;在石门或岩石巷道采样时,距煤层的垂直距离应视岩性而定,但不得小于5 m。测定残余瓦斯含量时,取样不受此限制。
5.2.4 采样时间
采样时间是指用于瓦斯含量测定的煤样从割芯(或钻屑)到被装入煤样罐密封所用的实际时间。采样时间越短越好,但不得超过30 min。
5.2.5 取出煤芯后,对于柱状煤芯,采取中间含矸石少的完整的部分;对于粉状及块状煤芯,要剔除矸石、泥石及研磨烧焦部分。不得用水清洗煤样,保持自然状态装入密封罐中,不可压实,罐口保留约10mm 空隙。
5.2.6 煤样罐密封前,先将穿刺针头插入罐盖上部的密封胶垫,以避免造成煤样罐憋气现象,然后再用扳手拧紧罐盖,再将排气管与穿刺针头连接来测定瓦斯解吸速度。
5.2.7 参数记录
采样时,应同时收集以下有关参数记录在附录 A:
a) 地质参数:取样地点、煤层名称、埋深(地面标高、煤层底板标高)、采样深度、钻孔方位、钻孔倾角;
b) 时间参数:采样日期、取芯(屑)开始时间、取芯(屑)结束时间、煤样装罐结束时间;
c) 样品参数:罐号、样品编号。
6.1 井下自然解吸瓦斯量测定
6.1.1 井下自然解吸瓦斯量采用解吸仪(如图 1)测定。煤样罐通过排气管 5 与解吸仪连接后,打开弹簧夹 3,随即有从煤样泄出的瓦斯进入量管,用排水集气法将瓦斯收集在量管内。
6.1.2 每间隔一定时间记录量管读数 及测定时间T ,连续观测 60 min 或解吸量小于 2 cm3/min 为止。
开始观测前 30 min 内,间隔 1 min,以后每隔(2~5)min 读数一次;将观测结果填写到附录 B,同时记录气温、水温及大气压力。
6.1.3 如果量管体积不足以容纳 60 min 内从煤样泄出的全部瓦斯,可以中途用弹簧夹 3 夹住排气管与解吸仪断开,重新迅速给解吸仪补足清水,然后打开弹簧夹 3 连通解吸仪继续观测。
6.1.4 如果在解吸仪观测中没有瓦斯泄出,应当检查穿刺针头、排气管及煤样罐上部排气孔是否堵塞。如果没有堵塞,则是瓦斯含量过小所至,此时,即可终止观测,送实验室测定。
6.1.5 观测结束后,抽出穿刺针头,将压紧螺丝稍加拧紧(用力适度,不可过紧,以免胶垫失去弹性)。
6.1.6 煤样罐密封运到井上后,要进行试漏,将煤样罐沉入清水中,仔细观察 5min,检查有无气泡冒出。如果发现有气泡渗出,则要更换煤样罐或胶垫重新取样。如不漏气,可以送实验室继续进行实验。
1—排水口;
2—量管;
3—弹簧夹;
4—底塞;
5—排气管;
6—穿刺针头或阀门;
7—煤样罐;
8—吊环。
图1 瓦斯解吸速度测定仪与煤样罐连接示意图
6.2 残存瓦斯含量测定
6.2.1 煤样检查与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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