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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T 1125-2011 煤矿井下用塑料编织袋

发布日期:2022-10-07 10:04 浏览次数: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煤矿井下用塑料编织袋的型式、型号、规格、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及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煤矿井下用塑料编织袋(以下简称编织袋)。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10111  随机数的产生及其在产品质量抽样检验中的应用程序

      AQ 1043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标识

      MT 113  煤矿井下聚合物制品的阻燃抗静电性通用试验方法和判定规则

3 产品的型式、型号、规格

3.1 型式

      编织袋应采用缝底向双折缝纫型式。

3.2 型号

 型号.jpg

3.3 编织袋的型号和允许装载质量、经纬密度应按表1的规定设计。

表1 编织袋的型号和允许装载质量、经纬密度

型号

TA型

A型

B型

C型

允许装载质量kg

≤20

≤30

≤50

≤60

组织

单经平纹

经密度×纬密度根/100 mm

32×32

36×36

40×40

48×48

3.4 规格

3.4.1 按编织袋的宽度可分为450 mm、500 mm、550 mm、600 mm、650 mm、700 mm等,也可由供需双方协商决定。

3.4.2 编织袋的有效长度一般为800 mm、850 mm、900 mm等,其他长度由供需双方协商决定,但最终装载质量不得超过各型号允许装载质量。

4 技术要求

4.1 外观质量

4.1.1断丝

      在任意半径为50 mm的圆的范围内断丝不大于三根。

4.1.2缝合

      不应出现单折、脱针、断线、未缝住卷折现象,不应缝边向缝合。

4.1.3切边

      不应出现散边现象。

4.2 允许偏差

      编织袋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 编织袋的允许偏差

项  目

允许偏差

宽度  mm

-10~+15

长度  mm

-10~+15

经密度  根/100 mm

≥-1

纬密度  根/100 mm

≥-1

4.3 物理性能

4.3.1  经向拉伸负荷应符合表3的规定。

4.3.2  纬向拉伸负荷应符合表3的规定。

4.3.3  缝底向拉伸负荷应符合表3的规定。

4.3.4  耐热性应符合表3的规定。

4.3.5  耐跌落性应符合表3的规定。

表3 编织袋的物理性能

项  目

TA型

A型

B型

C型

拉伸负荷N/50mm

经向

≥450

≥550

≥650

≥800

纬向

≥450

≥550

≥650

≥800

缝底向

≥200

≥250

≥300

≥350

耐热性

无粘着、熔痕等异常情况

耐跌落性

袋不破裂、包装物不漏失

4.4 阻燃性

4.4.1 酒精喷灯燃烧试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a) 在移去喷灯后,六条试件的有焰燃烧时间的算术平均值应小于等于3 s,每条试件的有焰燃烧时间单值应小于等于10 s;

      b) 在移去喷灯后,六条试件的无焰燃烧时间的算术平均值应小于等于10 s,每条试件的无焰燃烧时间单值应小于等于30 s。

4.4.2 酒精灯燃烧试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a) 在移去酒精灯后,六条试件的有焰燃烧时间的算术平均值应小于等于6 s,每条试件的有焰燃烧时间单值应小于等于12 s;

      b) 在移去酒精灯后,六条试件的无焰燃烧时间的算术平均值应小于等于20 s,每条试件的无焰燃烧时间单值应小于等于60 s。

4.5 表面电阻

      试件上、下两个表面的表面电阻算术平均值均应小于等于3×108 Ω。

5 试验方法

5.1 外观检验

      在自然光线下目测。在有断丝的地方,以断丝点为圆心,以50 mm为半径画圆,在圆的范围内检查断丝数。

5.2 宽度

      将袋摊平,用分辨率不低于1 mm的直尺,在中间和离边100 mm处测量三处,直尺应与袋边平行,以最大偏差作为测试结果。

5.3 经密度和纬密度

      将袋摊平,在袋的上、下两个对角处圈定100 mm×100 mm两方块,方块外边线与袋边线相距100 mm,目测方块内的经、纬根数,取其平均值,计算时当讫点最后不足一根时,按一根计。

5.4 拉伸负荷

5.4.1 试验条件:试样在温度23 ℃±2 ℃,常湿状态调节4 h,并在此条件下进行试验。

5.4.2 试验设备的规定:夹具间距为200 mm,试验拉伸速度为200 mm/min±20 mm/min。

5.4.3 取样方法

      在任意一个编织袋的任意位置上取经向、纬向、缝底向试样各两块,长300 mm,宽约60 mm,再修正到50 mm,如最后一根超过半根则留之。缝底向试样的两边缝线应适当留长,两边各打三道结。

5.4.4 分别记录试样的经向、纬向、缝底向拉伸负荷,取其算术平均值。

5.4.5 试验中如遇试样在夹具中破裂、滑脱等影响准确性情况时,应另换试样重做。

5.5 耐热性试验

5.5.1 从袋上取经向、纬向试样各两块,长300 mm,宽20 mm。

5.5.2 将其表面重叠起来,在上面施加9.8 N的负荷,放入80 ℃±2 ℃的烘箱内1 h,取出后立即将两块重叠试样分开,检查表面有无粘着、熔痕等异常情况。

5.6 耐跌落性试验

5.6.1 试验环境为常温、常湿。

5.6.2 试验场地为平整水泥地面。

5.6.3 试验质量及物料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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