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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T 1162.2-2011 矿灯 第2部分:KS型矿灯

发布日期:2022-09-30 20:51 浏览次数:

1 范围

      MT 1162的本部分规定了KS型矿灯的要求、试验方法和检验规则。

      本部分适用于KS型矿灯。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MT 1162的本部分的引用而成为本部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部分,然而,鼓励根据本部分达成协 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部分。

      GB/T 10111-2008 随机数的产生及其在产品质量抽样检验中的应用程序

      HG/T 2692 蓄电池用硫酸

      JB/T 10053 铅酸蓄电池用水

      MT 1162.1-2011 矿灯 第1部分:通用要求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MT 1162的本部分。

3.1

      KS型矿灯 mode l KS capl ights

      以铅酸蓄电池为电源的矿灯。

4 产品分类

4.1 防爆型式

      产品防爆型式:防爆特殊型;标志:ExsI。

4.2 产品基本参数

      产品额定电压为4V。

5 要求

5.1 充电系统

      矿灯充电时,充电接触点应接触良好,保证充电正常进行。

5.2 蓄电池极性

      蓄电池的正、负极性应与蓄电池槽上的极性标志相符。

5.3 蓄电池气密性

      当温度在-30℃〜+60℃、蓄电池内部气压为20 kPa时,不应漏气。阀控式蓄电池的内部气压为60 kPa 时,不应漏气。

5.4 蓄电池容量

5.4.1 蓄电池容量以10h率额定容量G0(Ah)表示。实际容量应在5次容量试验内达到额定容量Co

5.4.2 额定容量Co由矿灯制造商规定。其放电条件是:环境温度为(25±5)℃、放电电流I10=Co/10 (A)、放电至其中任何一个单体电池端电压1.75V止。当结构限制而无法测定单体电池的端电压时,放电至蓄电池的端电压3.50V止。

5.5 蓄电池气体析出量

      阀控式蓄电池的单体电池气体析出量应不大于7.5mL/Ah。

5.6 蓄电池排气阀

      阀控式蓄电池按6.8的规定试验时,排气阀应在压力1 kPa〜60 kPa范围内可靠地开、关。

5.7 蓄电池寿命

      开口式蓄电池的寿命应不低于500次充放电循环,阀控式蓄电池寿命应不低于350次充放电循环。

5.8 蓄电池贮存期

      从生产日期算起,不带电解液出厂的蓄电池有效贮存期为2年,带电解液出厂的阀控式蓄电池有效 贮存期为半年。在贮存期内其容量应符合5.4的规定。

6 试验方法

6.1 试验仪器及其要求

6.1.1 密度计

      准确度不低于0.005 g/cm3;分度值不大于0.005 g/cm3

6.1.2 压力表

      准确度不低于2.5级;分度值不大于2 kPa,量程不大于0.1 MPa。

6.2 充电系统检查

      将矿灯上部接在检查用的4V矿灯电源上,将矿灯充电触点接通5V直流电源,矿灯应能正常充电。

6.3 蓄电池极性检查

      用仪器或目视检查。

6.4 蓄电池常温气密性检查

      在室温条件下,从排气孔通入压缩空气,使蓄电池内部压力达到20kPa (阀控式蓄电池为60kPa), 关闭进气阀,保持3s〜5s,压力不应下降。

6.5 蓄电池耐温气密性试验

      将蓄电池在60℃的条件下恒温6h,取出后按6.4的方法在5 min内进行气密性检查。试验后冷却至室 温,再在-30℃的条件下恒温6h,取出后按6.4的方法在5 min内进行气密性检查。

6.6 蓄电池容量试验

6.6.1 配置电解液所用硫酸应符合HG/T 2692的规定,所用水应符合JB/T 10053的规定。

6.6.2 按产品说明书规定的密度和数量将电解液注入蓄电池,静置2h〜4h后进行初充电,初充电用 1.25九的电流连续充电60h,当充电至48h时,应补加1次蓄电池用水。充电结束后,调整电解液密度 至(1.280±0.010)g/cm3 (30℃时)。

      注:也可按产品使用说明书中的方法进行初充电。

      带电解液出厂的阀控式蓄电池不进行初充电,先以九的电流连续放电至两单体电池中任何一个单体 电池的端电压1.75V或蓄电池的端电压3.50V止,该次放电不计入容量循环次数。

6.6.3 在以后的充放电循环中采用恒定电压充电,充电电压为(5.00±0.10) V,充电时间为15h。若 需补水,应在充电结束前4h进行,充电结束后应调整电解液密度至(1.280±0.010)g/cm3 (30℃)。 带电解液出厂的阀控式蓄电池不补水,不调整电解液密度。

6.6.4 每次充电结束后,静置1h,以乙的电流连续放电至两单体电池中任何一个单体电池的端电压 1.75V或蓄电池的端电压3.50V止。记录放电时间7和放电终止时蓄电池电解液温度f。放电时间T应 按式(1)校正为基准温度30℃的放电时间7。

公式1.jpg

      式中:

      Tc——校正后的放电时间,单位为小时(h);

      T——被测得的放电时间,单位为小时(h);

      tf——放电终止时蓄电池电解液温度,单位为摄氏度(℃);

      0.008——温度系数。

6.6.5 蓄电池在基准温度30℃时的容量C按式(2)计算。

C= I10 × Tc …………………… (2)

      式中:

      C——蓄电池容量,单位为安时(Ah);

      I——放电电流值,单位为安培(A)。

6.6.6 试验时的环境温度为(25±5)℃。

6.7 蓄电池气体析出量试验

6.7.1 经容量试验合格的阀控式蓄电池,以入。的电流连续放电到蓄电池端电压3.50V或两单体电池中 任何一个单体电池的端电压1.75V止。

6.7.2 以容量试验时的恒定电压充电12h,并收集充电期间蓄电池排出的气体。

6.7.3 试验2只样品,每个蓄电池应连续进行不少于2次试验,当2次测得气体量在±10%范围内时, 取高值。

6.7.4 试验时的环境温度为(25±5)℃。

6.7.5 用排水集气法收集气体,气体收集装置如图1所示。

图1.jpg

图1 气体收集示意图

6.8 蓄电池排气阀试验

6.8.1 将蓄电池浸没于水中,对蓄电池的每一单体电池缓慢通入压缩空气,测定开阀时的压力,然后 逐渐减少空气压力,测定关阀时的压力。试验2只样品。

6.8.2 试验时的环境温度为(25±5)℃。

6.9 蓄电池寿命试验

6.9.1 蓄电池先按6.7的规定进行容量试验,合格后方可转入寿命试验,容量试验的循环次数计入寿命 总次数内。试验2只样品。

6.9.2 按下列要求进行充放电循环:以(5.00±0.10)V的恒定电压充电12h,静置1h,再以乙的电 流放电10h或放电至其中任何一个单体电池的端电压1.75V或蓄电池的端电压3.50V止。

      注:阀控式蓄电池也可按产品说明书或产品技术条件规定的方法充电。

6.9.3 当放电时间低于8h时,应重复进行3次试验,如3次试验均未达8h,则作为寿命终止。

6.9.4 开口式蓄电池试验时的补液周期应不少于10次循环,阀控式蓄电池试验过程中不补液。

6.9.5 寿命试验的环境温度为(25±5)℃。

6.10 蓄电池有效贮存期试验

      蓄电池在满足MT 1162.1-2011中8.3和8.4的条件下存放,贮存期满后,再按6.6的规定进行容量试验。试验2只样品。

7 检验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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