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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Q 4104-2008 烟花爆竹烟火药安全性指标及测定方法

发布日期:2022-09-26 15:18 浏览次数: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烟花爆竹用烟火药安全性指标、测定条件和判定规则。

      本标准适用于烟花爆竹用烟火药。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 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 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10632《烟花爆竹抽样检查规则》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湿法生产工艺 wet proless

      湿法生产工艺是指在烟花爆竹产品生产过程中,为保证安全,提高产品质量,在烟火药中拌入水、酒 精等溶剂的生产工艺。

4 取样方法

      按GB/T 10632执行

5 试样处理

      按本标准附录A《烟火药安全性检测试样处理方法》对试样进行处理。

      若样品内含有在空间上相对隔离(混合物以及粘在一起的视为同一种药物)的不同烟火药,应分别 取样,分别按本标准附录A《烟火药安全性检测试样处理方法》对试样进行处理,分别进行各种安全性能 检测,不能混合后检测。

6 安全性指标及测定条件

6.1 撞击感度(表1)

表1 撞击感度安全指标及测定条件表

安全指标

撞击感度

单项判定

≤50%

合格

>50%

≤90%

采用湿法生产工艺时判定为合格;

未采用湿法生产工艺时判定为不合格

>90%

不合格

测定条件

药量:0.040 g±0.001 g

锤重:10.000 kg±10 g

落高:250 mm±1 mm

备 注

摩擦类烟火药不检测撞击感度

6.2 摩擦感度(表2)

表2 摩擦感度安全指标及测定条件表

安全指标

摩擦感度

单项判定

≤60%

合格

>60%

≤90%

采用湿法生产工艺时判定为合格;

未采用湿法生产工艺时判定为不合格

>90%

不合格

测定条件

药量:0. 020 g±0. 001 g 摆角:70。

压力:1.23 MPa

备 注

摩擦类烟火药不检测摩擦感度

 6.3 静电感度(表3)

表3 静电感度安全指标及测定条件表

安全指标

静电感度

单项判定

E≥0.15mJ

合格

E<0.15mJ

不合格

测定条件

药量:0. 025 g

充电电容:0. 03 MF

放电极针为负极,电极间隙:1 mm

备 注

E=500×C×V 2

式中:

E ——烟火药0. 01%发火能量,mJ;

C——充电电容实测值小F;

V2——烟火药0.01%发火电压,V

6.4 相容性(表4)

表4 相容性安全指标及测定条件表

安全指标

相容性

单项判定

ΔT <5.0 ℃

合格

ΔT  ≥ 5.0℃

不合格

测定条件

采用差热分析和差示扫描量热法

药量:0. 002 g〜0. 010 g

惰性参比物a-Al2O3

备 注

AT =T1 —T2

式中:

T1——基准物质的第一放热峰值温度(℃);

T2——烟火药(或原材料)与接触材料混合物第一放热峰值温度(℃ )

6.5 75 ℃热安定性(表5)

表5 75 ℃热安定性安全指标及测定条件表

安全指标

75 ℃热安定性

单项判定

恒温期间烟火药未发生燃烧、爆炸、冒烟现象,恒温结束后烟火药仍保持 原设计效果

合格

恒温期间烟火药发生了燃烧、爆炸、冒烟现象或恒温结束后烟火药未保 持原设计效果

不合格

测定条件

药量:50. 0 g

环境温度:75 ℃±2 ℃

测定时间:连续48 h

6.6 吸湿率(表6)

表6 吸湿率安全指标及测定条件表

安全指标

吸湿率

单项判定

≤2.0%

合格

>2.0%

≤4.0%

烟火药(发射药除外)中不含镁铝合金粉、铝粉时判定为合格;

微烟烟火药判定为合格;

烟火药中含镁铝合金粉或铝粉且不是微烟效果时判定为不合格; 发射药判定为不合格

>4.0%

不合格

测定条件

药量:5. 0 g±0. 1 g

吸湿时间:24 h;

湿度控制:20℃±2 ℃的硝酸钾饱和溶液

备 注

镁铝合金粉、铝粉均特指粒度<125 gm的粉

6.7 水分含量(表7)

表7 水分含量安全指标及测定条件表

安全指标

水分含量

单项判定

≤1. 5%

合格

>1 5%

≤4 0%

烟火药(发射药除外)中不含镁铝合金粉、铝粉时判定为合格;

烟火药中含镁铝合金粉或铝粉时判定为不合格;

发射药判定为不合格

>4.0%

不合格

测定条件

药量:10 g

环境温度:100℃±2 ℃

测定时间:连续30 min

备 注

镁铝合金粉、铝粉均特指粒度≤125 μm的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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