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2-09-21 16:22 浏览次数:
本标准规定了以煤矿瓦斯为主要燃料的往复式内燃机驱动交流工频发电机组构成的发电站的安全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煤矿瓦斯往复式内燃机发电站在安全方面的工程设计和运行管理。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 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J 65-1983工业与民用电力装置的接地设计规范
瓦斯输送管道自动喷粉抑爆装置通用技术条件
煤矿低浓度瓦斯与细水雾混合安全输送装置技术规范
煤矿低浓度瓦斯往复式内燃机驱动的交流发电机组通用技术条件 化工企业静电接地设计规程
JB/T 8194-2001内燃机电站名词术语
GB 4776-1984,AQ 1079-2009,AQ 1078-2009,AQ 1075-2009、JB/T 8194-2001 中确立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煤矿瓦斯往复式内燃机发电站 power station with coal mine gas reciprocating internal combustion engine
以煤矿瓦斯为主要燃料的往复式内燃机驱动交流工频发电机组构成的发电站,以下简称瓦斯电站。
3.2
放散管 gas relief pipe
在瓦斯电站内用于放散发电富余瓦斯并调节进入发电机组之前瓦斯压力的管道。
3.3
瓦斯预处理区 coal mine gas preprocessing area
在瓦斯电站内进行瓦斯过滤、除尘、脱水、冷却处理及低浓度瓦斯输送用水池等区域。
4.1 一般要求
4.1.1 瓦斯电站应由具有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的单位设计。
4.1.2 瓦斯电站在初步设计中应有安全设计要求。
4.1.3 瓦斯电站在施工图设计中,应有具体的安全措施。
4.1.4 瓦斯电站的安全设计除应符合本标准外,还应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规范等的规定。
4.2 站址选择
4.2.1 瓦斯电站宜靠近瓦斯抽放泵房、瓦斯储罐或矿井变电站(所),并符合《煤矿安全规程》及有关 规定。
4.2.2 站址位置应具有良好的自然通风条件。
4.2.3 架空通信线、架空电力线路不得跨越瓦斯电站。
4.2.4 站址应位于不受洪水、潮水和内涝威胁的地带,应避开坝或堤溃决后可能淹没的地区。当不可 避免时,必须具有可靠的防洪、排涝措施。
4.2.5 站址选择应避开下列地段和地区:
a)地震活动断层带和设防烈度高于9度的地震区;
b)有滚石、泥石流、滑坡、流砂、冲沟、溶洞等地段;
c)采动塌陷未稳定区;
d)N级自重湿陷性黄土、高压缩性的饱和黄土、皿类膨胀土等地区。
4.2.6 瓦斯电站内瓦斯放散管、加压机房、瓦斯储罐、瓦斯预处理区等与站外建(构)筑物的防火距离应 符合 GB 50016-2006 和 GB 50028-2006 的规定。
4.3 总平面布置
4.3.1 瓦斯电站总平面布置应合理划分爆炸危险区和非爆炸危险区。发电机房或发电机组集装箱内、 瓦斯预处理区、瓦斯储罐的进出气阀室、油料间等应为爆炸危险区,电站内其他建筑和非建筑区域为非 爆炸危险区。爆炸危险区内的电气设备除发电机组外应采用防爆型,并有煤矿安全标志。
4.3.2 瓦斯电站的出入口不宜少于两处,其位置应便于消防车出入。瓦斯电站内发电机房区、瓦斯储 罐区周围应设置环形消防车道,其他重点防火区域周围宜设置消防车道。消防车道宽度应不小于4 m, 道路上空遇有管架、天桥等障碍物时,其净高应不小于4 m。
4.3.3 瓦斯电站发电机房与瓦斯储罐之间的距离应不小于30 m。
4.3.4 瓦斯电站瓦斯放散管与排烟管出口水平距离应不小于15 m,放散管出口应高于排烟管出口2 m 以上,并离开地面高度不小于10 m。
4.3.5 瓦斯预处理区宜露天布置,在寒冷地区可布置在室内或集装箱内。
4.3.6 瓦斯电站冷却塔或发电机组外置风扇水箱散热器宜设置在瓦斯发电站输配电设备的当地主风 向下风侧,其水平距离不小于5 m。
4.3.7 发电机组四周应留有不小于1.5 m的通道。发电机组集装箱间距不宜小于3 m。
4.3.8 瓦斯输送管道不应穿越控制室、值班室、休息室、办公室、高低压配电室、变压器室、水泵房、软化 水处理间、油料间、维修间、配件室等。
4.3.9 根据当地水文、气象条件及生产生活需要,瓦斯电站内应有排水措施。
4.3.10 瓦斯电站应设有围墙,其高度不低于1.8 m。
4.4 煤矿瓦斯输送系统
以煤矿低浓度瓦斯为主要燃料的发电站,根据所采用的煤矿瓦斯输送安全保障技术应分别对应符 合AQ 1078-2009和AQ 1079-2009的规定。以浓度高于30%的煤矿瓦斯为主要燃料的发电站,应 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
4.5 瓦斯电站用煤矿瓦斯发电机组
应符合AQ 1075-2009及相关产品技术要求的规定。
4.6 瓦斯电站建(构)筑物防火及安全疏散
4.6.1 瓦斯电站建(构)筑物构造应符合如下要求:
a)发电机房及生产辅助厂房的室外安全出口应采用不可燃烧材料制作,其耐火极限应不小于0.25 h;
b)变压器室、配电室等安全门应为向外开启的乙级防火门,但上述房间中间隔墙上的门可为不燃烧材料制作的双向弹簧门;
c)发电机房、瓦斯预处理区、瓦斯加压机房安全门窗应为向外开启的隔声门窗;
d)电缆沟、电缆隧道在进出发电机房、配电室时,在建筑物的隔墙处应设置防火墙,电缆沟的防火墙处应采用防火材料封堵,电缆隧道的防火墙处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e)当管道穿过防火墙时,管道与防火墙之间的缝隙应采用防火材料填塞,当直径大于或等于 32 mm的可燃管道穿过防火墙时,除填塞防火材料外,还应采取阻火措施;
f)二级耐火等级的丁、戊类建(构)筑物的柱、梁均可采用无保护的金属结构,但应采用防火保护 措施;
g)发电机房、瓦斯预处理区、瓦斯加压机房应设置通风、防爆、泄爆设施,泄爆面积应符合 GB 50016-2006 的要求。
4.6.2 瓦斯电站建(构)筑物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及其耐火等级应符合表1的规定。除表1规定的建 (构)筑物外,其他建(构)筑物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及耐火等级应符合GB 50016-2006的有关规定。
表1 瓦斯电站建(构)筑物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及其耐火等级
序号 | 建(构)筑物名称 | 火灾危险性分类 | 耐火等级 |
1 | 发电机房 | 丁 | 二 |
2 | 发电机组集装箱 | 丁 | 三 |
3 | 控制室 | 丁 | 二 |
4 | 屋内配电室(内有每台充油量〉60 kg的设备) | 丙 | 二 |
5 | 屋内配电室(内有每台充油量<60 kg的设备) | 丁 | 二 |
6 | 屋内配电室(无油) | 丁 | 二 |
7 | 屋外配电室(内有含油设备) | 丙 | 二 |
8 | 油浸变压器室 | 丙 | — |
9 | 水泵房 | 戊 | 二 |
10 | 冷却塔 | 戊 | 三 |
11 | 软化水处理间 | 戊 | 二 |
12 | 余热站 | 戊 | 二 |
13 | 瓦斯加压机房 | 甲 | 二 |
14 | 瓦斯预处理区 | 甲 | 二 |
15 | 瓦斯储罐阀门室 | 甲 | 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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