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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Q 2033-2011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紧急避险系统建设规范

发布日期:2022-09-18 18:07 浏览次数: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紧急避险系统的建设、维护和管理要求。

      本标准不适用于与煤共生、伴生的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14161-2008矿山安全标志

      GB 16423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

3 术语和定义

3.1

      紧急避险系统 emergency refuge system

      在矿山井下发生灾变时,为避灾人员安全避险提供生命保障的由避灾路线、紧急避险设施、设备和 措施组成的有机整体。

3.2

      紧急避险设施 emergency refuge facility

      在矿山井下发生灾变时,为避灾人员安全避险提供生命保障的密闭空间,具有安全防护、氧气供给、 有毒有害气体处理、通讯、照明等基本功能,主要包括避灾碉室和救生舱。

3.3

      自救器 self-rescuer

      由入井人员随身携带、防止有毒有害气体中毒或缺氧窒息的一种呼吸保护器具。

4 建设要求

4.1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应建设完善紧急避险系统,并随井下生产系统的变化及时调整。紧急避险系统建设的内容包括:为入井人员提供自救器、建设紧急避险设施、合理设置避灾路线、科学制定应急预 案等。

4.2 紧急避险应遵循“撤离优先,避险就近”的原则。

4.3 紧急避险系统应进行设计,并按照设计要求进行建设。

4.4 应为入井人员配备额定防护时间不少于30 min的自救器,并按入井总人数的10%配备备用自救器。

4.5 所有入井人员必须随身携带自救器。

4.6 在自救器额定防护时间内不能到达安全地点或及时升井时,避灾人员应就近撤到紧急避险设施内。

4.7 紧急避险设施的额定防护时间应不低于96 h。

4.8 紧急避险系统的配套设备应符合相关标准的规定,救生舱及其他纳入安全标志管理的设备应取得矿用产品安全标志。

4.9 紧急避险系统建设完成,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5 紧急避险系统设置

5.1 每个矿井至少要有两个独立的直达地面的安全出口,安全出口间距不小于30 m;每个生产中段必 须有至少两个便于行人的安全出口,并和通往地面的安全出口相通;每个采区必须有两个便于行人的安 全出口,并经上、下巷道与通往地面的安全出口相通。安全出口设置的其他要求应符合GB 16423的 要求。

5.2 应编制事故应急预案,制定各种灾害的避灾路线,绘制井下避灾线路图,并按照GB 14161-2008 的规定,做好井下避灾路线的标识。井巷的所有分道口要有醒目的路标,注明其所在地点及通往地面出 口的方向,并定期检查维护避灾路线,保持其通畅。

5.3 紧急避险设施的设置应遵守以下要求:

      ——水文地质条件中等及复杂或有透水风险的地下矿山,应至少在最低生产中段设置紧急避险设施;

      ——生产中段在地面最低安全出口以下垂直距离超过300 m的矿山,应在最低生产中段设置紧急避险设施;

      ——距中段安全出口实际距离超过2 000 m的生产中段,应设置紧急避险设施;

      ——应优先选择避灾碉室。

5.4 紧急避险设施的设置应满足本中段最多同时作业人员避灾需要,单个避灾碉室的额定人数不大于100 人。

5.5 紧急避险设施应设置在围岩稳固、支护良好、靠近人员相对集中的地方,高于巷道底板0.5 m以 上,前后20 m范围内应采用非可燃性材料支护。

5.6 紧急避险设施外应有清晰、醒目的标识牌,标识牌中应明确标注避灾碉室或救生舱的位置和规格。

5.7 在井下通往紧急避险设施的入口处,应设有“紧急避险设施”的反光显示标志。

5.8 矿山井下压风自救系统、供水施救系统、通信联络系统、供电系统的管道、线缆以及监测监控系统 的视频监控设备应接入避灾碉室内。各种管线在接入避灾碉室时应采取密封等防护措施。

6 避灾碉室技术要求

6.1 避灾碉室净高应不低于2 m,长度、深度根据同时避灾最多人数以及避灾碉室内配置的各种装备 来确定,每人应有不低于1.0 m2的有效使用面积。

6.2 避灾碉室进出口应有两道隔离门,隔离门应向外开启;避灾碉室的设防水头高度应在矿山设计中总体考虑。

6.3 避灾碉室内应具备对有毒有害气体的处理能力,室内环境参数应满足人员生存要求。

6.4 避灾碉室内的配备应包括:

      ——不少于额定人数的自救器;

      ——CO、CO2、O2、温度、湿度和大气压的检测报警装置;

      ——额定使用时间不少于96 h的备用电源;

      ——额定人数生存不低于96 h所需要的食品和饮用水;

      ——逃生用矿灯,数量不少于额定人数;

      ——空气净化及制氧或供氧装置;

      ——急救箱、工具箱、人体排泄物收集处理装置等设施设备。

6.5 避灾碉室内应有使用操作说明。

7 救生舱技术要求

7.1 救生舱应具备过渡舱结构,过渡舱的净容积应不小于1.2 m3内设压缩空气幕、压气喷淋装置及单向排气阀。生存舱提供的有效生存空间应不小于每人0.8 m3应设观察窗和不少于2个单向排气阀。

7.2 救生舱应具有足够的强度和气密性,并有生存参数检测报警装置。

7.3 救生舱应选用抗高温老化、无腐蚀性的环保材料。救生舱外体颜色在井下照明条件下应醒目,宜 采用黄色或红色。

7.4 救生舱应配备在额定防护时间内额定人数生存所需要的氧气、食品、饮用水、急救箱、人体排泄物 收集处理装置等,并具备空气净化功能,其环境参数应满足人员生存要求。

8 维护与管理

8.1 应指定人员负责紧急避险系统的日常检查与维护。

8.2 应定期对紧急避险系统进行巡视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8.3 避灾碉室和救生舱配备的食品和急救药品,应保证在保存期或有效期内。

8.4 应对入井人员进行紧急避险设施使用和紧急情况下逃生避灾的培训,确保每位入井人员均能正确 使用紧急避险设施和选择正确的避灾线路逃生。

8.5 图纸、技术资料应归档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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