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2-09-17 15:10 浏览次数:
本标准规定了气雾剂生产企业的基本要求、作业安全和安全管理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气雾剂生产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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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2893 安全色
GB 2894 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
GB 4053.1 固定式钢梯及平台安全要求 第1部分:钢直梯
GB 4053.2 固定式钢梯及平台安全要求 第2部分:钢斜梯
GB 4053.3 固定式钢梯及平台安全要求 第3部分:工业防护栏杆及钢平台
GB 5083 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
GB 7231 工业管道的基本识别色、识别符号和安全标识
GB/T 8196 机械安全防护装置固定式和活动式防护装置设计与制造一般要求
GB/T 11651 个体防护装备选用导则
GB 12158 防止静电事故通用导则
GB/T 12801 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总则
GB 13042 包装容器铁质气雾罐
GB 17447 气雾剂阀门
GB 18218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
GB/T 25164 包装容器25.4 mm 口径铝气雾罐
GB 50016-200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57-1994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2000年版)
GB 50058-1992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
GB 50140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
GB 50160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
GB 50493 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
GBZ 1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
AQ/T 3012 石油化工企业安全管理体系实施导则
AQ/T 9002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
TSG D0001 压力管道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工业管道
TSG R0004 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46号 气瓶安全监察规定
国务院令第549号修订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下列术语、定义和缩略语适用于本标准。
3.1
气雾剂产品 aerosol product
内容物密封盛装在装有气雾阀门的容积不大于1 L的容器内,使用时在推进剂的压力下内容物按 预定形态释放的产品。产品以喷射的方式使用,喷出物可呈固态、液态或气态,喷出形状可为雾状、泡 沫、粉末、胶束。
3.2
气雾剂生产过程 aerosol manufacturing process
从原料进入生产区域到制成气雾剂产品的全部过程。
气雾剂生产过程包括剂料配制、剂料灌装、灌装量检测、放置气雾阀、封阀、充填推进剂、充填量检 测、水浴检测、产品喷码、压盖、热收缩膜包装、装箱、封箱、打包装带、废次品的处理等作业过程。
3.3
气雾剂生产作业场所aerosol manufacturing area
为气雾剂生产而专门设置的厂房或生产作业区域。
3.4
易燃易爆场所 flammable & explosive atmosphere area
生产、使用、储存、装卸易燃气体、易燃液体等物品的场所,或符合GB 50016-2006规定的甲、乙类 火灾危险性作业场所(厂房、仓库、车间、作业岗位、装卸台等)。
3.5
LEL
Lower Explosive Limit的缩写,指爆炸下限。
4.1 一般要求
4.1.1 气雾剂生产企业(车间)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
4.1.2 气雾剂生产企业的安全、卫生状况,安全、卫生技术措施与管理措施应符合GB/T 12801的规 定。气雾剂生产企业的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应进行安全、环保和职业卫生评价,其安全、卫生、消防、环 保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4.1.3 气雾剂生产所用的铁质气雾罐符合GB 13042的要求,铝质气雾罐符合GB/T 25164的要求,气 雾剂阀门符合GB 17447的要求。
4.2 总图功能分区与通道
4.2.1 气雾剂生产企业(厂房、仓库等建筑物的耐火建筑等级、防火间距安全疏散、厂区消防车道、消防 给水和灭火设备等)的总平面布置应符合GB 50016-2006的要求,卫生防护应符合GBZ 1的要求。
4.2.2 气雾剂生产企业的工厂总平面应根据其生产特点和火灾危险性,结合地形、风向等条件,按功能 集中原则分区布置。工厂的行政辅助生活区与生产区之间应设置隔离带,生产区内不应设立职工宿舍。 所有的单体功能分区应明确,应按有害与无害分开的原则分区设置。
4.2.3 生产作业场所的设备、设施布置,原料、产品堆放,人、车行道布置,都不应妨碍安全作业。
4.2.4 气雾剂生产厂区应根据生产性质和环境特点进行绿化美化设计,厂区绿化应符合GB 50160的 要求。
4.2.5 工厂主要出入口不应少于两个。甲、乙、丙类厂房的安全疏散门不应少于两个。但符合GB 50016-2006第3.7.2条要求的可设一个。生产作业场所建筑物的安全疏散门应向外开启。甲、乙、丙 类厂房的安全疏散门应为铁门或木质外包铁皮,不应使用平移门,通道和出入口应保持通畅。
4.2.6 气雾剂生产作业场所的消防车道的设置应符合GB 50016-2006的要求。
4.3 防火防爆分区与间距
4.3.1 同一厂房或厂房内防火分区内有不同性质生产时,其火灾分类,应按GB 50160的相关规定 进行。
4.3.2 剂料配制区、灌装充填区、推进剂储配区、易燃液体储罐区、危险化学品仓库、废次品气雾剂处理 作业区等有爆炸危险厂房的防爆应符合GB 50016-2006第3.6条要求(没有爆炸危险性的剂料配制 区、灌装充填区除外)。
4.3.3 生产气雾剂产品的甲、乙类厂房离周围民用建筑物(包括厂区内独立的公共建筑,办分楼、总控 制室、研究所、食堂、公共浴室等)之间防火间距、明火或散发火花的地点间距重要的公共建筑间距应符 合 GB 50016-2006 的规定。
4.3.4 易燃易爆厂房内不应设置办公室、休息室。如必须贴邻本厂房设置时,应采用一、二级耐火等级 建筑,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 h的非燃烧体防护墙隔开或设置直通室外或疏散楼梯的安全出口,其 门窗之间的距离应符合GB 50016-2006有关要求。
4.3.5 易燃易爆厂房内地面不应设地沟。如必须设置时,其盖板应严密,并应采用非燃烧材料紧密填 实。下水出口处,除按规定做水封井外,应在上述区域与水封井间设置切断阀,防止大量易燃易爆物料 突发性进入下水系统。
4.3.6 若专用控制室、化验室必须与设有易燃推进剂充填的生产设备布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时,应用非 燃烧体防火墙隔开并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防火墙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专用控制室、化验室的门窗之 间与相邻房间的间距应符合GB 50058-1992的有关规定。
4.3.7 甲、乙、丙类储罐(区)的设立应符合GB 50016-2006第4.2条的规定。
4.3.8 易燃易爆推进剂供气站的设立应符合GB 50016-2006第4.4条的规定。
4.4 储存场所
4.4.1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应与装卸区、辅助生产区及办公区分开布置,与建筑物的防火间距应 符合GB 50016-2006第4.1~4.4条的相关规定。
4.4.2 危险化学品仓库应与周围建筑、输电线路保持一定安全间距。甲类物品库房应单层独立设置并 符合GB 50016-2006中第3.3.2条。储存甲类物品的库房与民用建筑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应符合 GB 50016-2006 第 3.5.1 条的规定。
4.4.3 甲、乙类液体的轻便容器(如桶、瓶)存放在室外时,应设置防晒棚或水喷淋(雾)设施。甲类液体 储罐应设固定式冷却水喷淋系统或其他降温设施,甲、乙类液体储罐阀门冬季应有防冻措施。
4.4.4 储存气雾剂的场所不应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应保持干燥,通风良好。
4.4.5 危险化学品仓库不应与生产车间、行政办公楼、职工宿舍及辅助设施在同一幢建筑物内。危险 化学品仓库内不应设立办公室、休息室。
4.5 消防设施
4.5.1 生产作业场所防火应设置固定灭火装置等消防设施。消防给水和灭火设备应符合GB 50016- 2006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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