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2-09-15 20:54 浏览次数:
本标准规定了城镇污水处理厂防毒的技术要求、措施和管理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城镇污水处理厂作业过程中各类毒物职业危害的工程控制技术和管理防范措施的设计和管理。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2893 安全色
GB 2894 安全标志
GB 8958 缺氧危险作业安全规程
GB 11651 劳动防护用品选用规则
GB 15603 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
GB/T 16556 自给开路式压缩空气呼吸器
GB 17916 毒害性商品储藏养护技术条件
GB/T 18664 呼吸防护用品的选择、使用与维护
GB 50019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
AQ/T 9002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
GBZ 1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
GBZ 2.1 工业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
GBZ 158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
3.1
城镇污水 municipal wastewater
指城镇居民生活污水,机关、学校、医院、商业服务机构及各种公共设施排水,以及允许排入城镇污水收集系统的工业废水和初期雨水等。
3.2
城镇污水处理厂 municipal wastewater treatment plant
指对进入城镇污水收集系统的污水进行净化处理的污水处理厂。
3.3
密闭空间 confined spaces
指与外界相对隔离、进出口受限制、自然通风不良,足够容纳一人进入并从事非常规、非连续作业的 有限空间。对于污水处理厂主要包括井下作业,进入管廊作业,半开敞空间作业等。
4.1 生产过程防毒应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优先选择毒物危害小的工艺和设备, 以无毒物料代替有毒物料、以低毒物料代替高毒物料,对毒物危害进行综合治理。
4.2 污水处理过程中存在毒物危害的工艺过程和设备应设置防毒设备设施。
4.3 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的防毒设备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 入生产和使用。
4.4 引进项目应符合或不低于我国国家和行业关于防毒的有关法规和标准,其中从国外引进成套技术 和设备时,应同时引进或配套相应的防毒技术和设备。
4.5 生产过程防毒工作应持续改进,不断降低作业场所毒物的危害程度水平。
4.6 应提高污水处理厂自动化控制水平。
5.1 选址
5.1.1 厂址应位于城镇、相邻工业企业和居住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不应位于窝风地段。
5.1.2 厂址应与规划居住区或公共建筑群保持一定的卫生防护距离。卫生防护距离的大小应根据当 地具体情况确定,一般不小于300 m。
5.2 布局
5.2.1 厂区应合理进行布局,产生毒物危害的工艺宜集中布置在厂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h且 地势开阔、通风条件良好的地段。
5.2.2 生产区内部布置应避免毒物的交叉污染。
5.2.3 输送污水、污泥、沼气等的管道宜集中布置,且不宜设置在人员集中区域周边,不应穿越办公室、 休息室等建筑物。
6.1 产生毒物的作业场所、工艺过程、设备设施在设计时应符合GBZ 1中5.1的要求。
6.2 防毒设备设施的性能应能够有效降低或消除作业场所中有毒物质浓度,使作业人员实际接触的毒 物浓度达到GBZ 2.1的要求。
6.3 产生有毒物质的下列工作场所,应采取技术和管理措施进行有效的控制:
a)格栅间;
b)泵房设备间、管道间;
c)沉沙池;
d)曝气池;
e)沉淀池及沉淀池附属泄空井、阀门井;
f)回流污泥泵房;
g)加氯间;
h)沼气锅炉房;
i)污泥厌氧消化池及附属设施;
j)污泥脱水机房及附属储泥池、冲洗水池;
k)沼气柜;
1)化验室;
m)其他作业空间受限的设备内或作业场所。
6.4 在选择生产工艺时,应要求设计者和设备供应商提供产生毒物情况说明及控制措施技术文件及控 制措施技术文件,要求原(辅)料供应者提供原(辅)料毒物危害的安全技术说明书、执行标准等文件;并 应建档保存。
7.1 物料储存与输送
7.1.1 输送沼气、污水、污泥的管道应有良好的封闭性。
7.1.2 有毒物品应储存在专门的场所、库房中,其贮存条件、贮存方式、贮存限量应符合GB 15603、 GB 17916的规定。
7.1.3 储存有毒物质的场所应设置有效的应急处理设施。
7.2 密闭空间作业
7.2.1 密闭空间一般要求
7.2.1.1 进入密闭空间作业时应对气体进行连续检测。
7.2.1.2 密闭空间清泥作业时应强制通风。
7.2.2 密闭空间通风
7.2.2.1 进入密闭空间前应采取清洗、通风等净化措施。
7.2.2.2 如果用惰性气体清洗密闭空间后,在作业者进入或接近前,应当用新鲜空气进行通风,并持续 测试密闭空间的氧气含量,直到密闭空间内空气中的氧气含量满足19.5%的要求。
7.2.2.3 进入前应将与密闭空间外部大气相通的所有人孔、手孔、料孔、风门、烟门等打开。
7.2.2.4 通风时应考虑足够的通风量,保证稀释作业过程中释放出来的有毒物质,并满足呼吸供应。
7.2.2.5 下井作业前应至少打开作业井盖及上下游井盖进行自然通风换气30分钟以上。
7.2.2.6 当自然通风不能满足要求时,应采取机械强制通风。机械通风可设置作业岗位局部排风,辅 以全面排风。当操作岗位不固定时,应采用移动式局部排风或全面排风。
7.2.2.7 机械通风时,应将通风管道伸延至密闭空间底部,以有效去除其密度大于空气密度的有害气 体或蒸气,保持各处空气的流通。必要时,可在密闭空间的下部放置吸风口 ;当存在与空气密度相同或 密度小于空气的CO等气体时,还应在顶部增设吸风口。
7.2.2.8 经过通风,如密闭空间内有毒气体浓度仍高于GBZ 2.1所规定的要求,应按照GB/T 16556 的要求选择和佩戴呼吸防护用品。
7.2.3 密闭空间检测
7.2.3.1 密闭空间检测顺序及项目应包括:测氧含量、测爆、测有毒气体。
7.2.3.2 测氧含量。缺氧的密闭空间氧气浓度应符合GB 8958规定,短时间作业时应采取机械通风措施。
7.2.3.3 测有毒气体。有毒气体的浓度应低于GBZ 2.1规定的要求。如果有毒气体的浓度高于标准 要求时,应采取机械通风措施。
7.2.3.4 井下气体检测时,应先搅动井下泥水,使被检测气体充分释放出来,以便于测定井内气体的实际浓度。
7.2.4 进入密闭空间警戒
7.2.4.1 密闭空间的坑、井、洼、沟或人孔、通道出入口处,应设置防护栏、盖和警告标志,夜间应设警 示灯。
7.2.4.2 为防止无关人员进入密闭空间作业场所,提醒作业人员引起重视,应在密闭空间外敞面醒目处,设置警戒区、警戒线和警戒标志。其设置应符合GB 2893和GB 2894中的有关规定。
7.2.5 密闭空间安全监护
7.2.5.1 密闭空间内作业应设有不少于2名监护人员。监护人员应熟悉作业区域的环境和工艺情况,有判断和处理异常情况的能力,熟练掌握相关急救知识和技能,需接受过相关专业培训。
7.2.5.2 进入作业前,应通知附近人员和单位作业内容,建立隔离区,明确危险物质异常泄漏隔离措施,统一联系信号,准备好救护器材。监护人员会同作业人员检查安全措施,发现安全措施不落实或安全措施不完善时,应立即停止作业。
以上为标准部分内容,如需看标准全文,请到相关授权网站购买标准正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