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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Q 4231-2013 散粮码头爆炸性粉尘环境施工及装卸设备维修安全规范

发布日期:2022-09-13 15:47 浏览次数: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散粮码头爆炸性粉尘环境施工及装卸设备维修安全的基本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散粮码头在爆炸性粉尘产生、积聚环境下施工和装卸设备的维修。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1651 个体防护装备选用规范

      GB 12158 防止静电事故通用导则

      GB 12476.1 可燃性粉尘环境用电气设备 第1部分:用外壳和限制表面温度保护的电气设备 第1节 电气设备的技术要求[IEC 61241-1-1 : 1999,IDT]

      GB 12476.2 可燃性粉尘环境用电气设备 第2部分:选型和安装[IEC 61241-1-2 : 1999 ,IDT]

      GB 12476.3 可燃性粉尘环境用电气设备 第3部分:存在或可能存在可燃性粉尘的场所分类 [IEC 61241-10:2004,IDT]

      GB/T 13561.1 港口连续装卸设备安全规程 第1部分:散粮筒仓系统

      GB/T 13561.2 港口连续装卸设备安全规程 第2部分:气力卸船机

      GB/T 13561.3 港口连续装卸设备安全规程 第3部分:带式输送机、埋刮板输送机和斗式提 升机

      GB/T 13561.6 港口连续装卸设备安全规程 第6部分:连续装卸机械

      GB 15577 粉尘防爆安全规程

      GB 17440 粮食加工、储运系统粉尘防爆安全规程

      GB 17918 港口散粮装卸系统粉尘防爆安全规程

      GB/T 17919 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用收尘器防爆导则

      GB 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GB/T 15604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爆炸性粉尘环境 explosive dust environment

      在大气环境条件下,粉尘或纤维状的可燃性物质与空气混合后的混合物引燃后,燃烧传至全部未燃 混合物的环境。

3.2

      散粮装卸设备 loading and unloading equipments of bulk grain

      从事散粮装卸作业的所有机电及控制设备。

3.3

      散粮设备维修 maintenance for equipments of bulk grain

      为消除故障或技术改造或更换零部件对散粮设备所进行的作业过程。

3.4

      尘化 pulsation action

      粉尘尘粒从静止或相对静止的状态变成悬浮于空气中的过程。

3.5

      围闭 enclose

      对施工或维修区域采取适当的措施使该区域形成一个独立的环境所采取的措施。

3.6

      焊接母材 welding base metal

      钢结构焊接过程中,施焊对象的主体。

4 一般要求

4.1 施工及装卸设备维修人员除具有相应专业技能,应了解有关粉尘防爆知识、标准和规定;可燃性粉 尘环境用电气设备的检查和维护必须由熟悉防爆专业知识的人员进行。

4.2 散粮码头爆炸性粉尘环境施工及装卸设备维修方案,应符合GB 12476.1.GB 12476.2、 GB 12476.3,GB/T 13561.1.GB/T 13561.2、GB/T 13561.3、GB/T 13561.6,GB 15577,GB 17440、 GB 17918、GB/T 17919、GB 50016的相关规定,且制定的施工或维修方案必须经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 方可作业。

4.3 在爆炸性粉尘环境进行施工和装卸设备维修前,爆炸性粉尘浓度应低于爆炸下限的25%。散粮 码头爆炸性粉尘环境及粉尘爆炸特性的相关信息参见附录A。

4.4 施工及维修作业时,作业人员应佩戴劳动保护用品用具,防护标准应符合GB/T 11651的相关 规定。

4.5 施工及维修作业时,所用的设备应具有防爆功能,设备外壳防护等级IP65。

4.6 施工及维修作业时,应设专业人员进行监护。

4.7 施工及维修作业时,照明灯具宜采用高强度气体放电灯作为光源,并同时具备耐高温、抗冲击及高 强度外壳;施工及维修作业时,宜采用防爆灯具进行照明,温度等级宜采用T4,灯具外壳防护等 级IP65。

4.8 施工及维修作业时,在有积尘的情况下,不应进行金属敲击。

4.9 施工及维修作业结束后清理现场,确保无阴燃和无明火等隐患存在。

5 施工

5.1 施工准备

      施工前,应勘察好现场,确定环境爆炸因素及区域并做好如下工作:

      a)施工区域应围闭和设置警示标志。

      b)应清理围闭区域的粉尘(含积尘),并运出该区域。

      c)宜安排在敞开的环境中施工。

5.2 施工过程

5.2.1 施工期间,应控制粉尘的产生。

5.2.2 做好现场安全监护,并配备足够数量的灭火器和消防用水。

5.2.3 明火作业前,应清理作业点半径10 m范围内的地面和设备及管道内外的积尘。

5.2.4 作业点与连通的管道和设备间应进行可靠的隔断。作业过程中使用的工具及焊渣等炽热物件, 严防落入溜管、仓、设备中。

5.2.5 应保证施工环境通风良好;应做好通风工作,不宜在封闭的环境中明火作业。

5.3 施工结束

      施工结束,现场应清扫干净。

6 装卸设备维修

6.1 维修前

6.1.1 应清理维修区域的积尘,配备足够数量的灭火器材和消防用水。

6.1.2 明火作业前,应将明火作业点半径10 m范围内清扫干净,应用阻燃材料覆盖或隔离维修区域 内的设备、设施,应用阻燃材料覆盖所有仓及容器开设的通风孔、各类电缆接口。

6.1.3 所有可能落入炽热物件的部位应覆盖或隔离。

6.1.4 维修作业区域应通风良好。

6.1.5 切断被维修设备的电源。

6.1.6 应保证施工环境通风良好;应做好通风工作,不宜在封闭的环境下明火作业。

6.2 维修过程

6.2.1 维修区域与非维修区域应隔离。

6.2.2 维修作业时应有专人进行现场监护。

6.2.3 维修所产生的热能应控制在维修区域内,不应传递到非维修区域。

6.3 维修结束

6.3.1 清理维修区域所有的物品。

6.3.2 条件允许的维修区域,对作业点四周进行喷水,清除地面、设备及管道周围、墙体等处的积尘。

6.3.3 拆掉隔离材料前,应确保维修区域内安全畅通。

6.4 焊接地线应连接在同一焊接母材上。

7 其他

7.1 维修后的设备应不低于原防爆等级。

7.2 在散粮粉尘爆炸区域内,所采用的维修设备宜选择粉尘防爆型设备,照明应选择防爆型照明器材。

7.3 施工和维修作业前,应对作业人员进行粉尘防爆安全知识教育。

7.4 散粮粉尘爆炸区域内不应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7.5 在散粮粉尘爆炸区域内进行检修维护作业时宜使用防爆工具,不应用铁器敲击墙壁、金属物等。

7.6 散粮粉尘爆炸区域内的设备,应采取防静电措施,并应符合GB 12158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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