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2-09-12 17:42 浏览次数:
本标准规定了粮食立筒仓粉尘防爆的基本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粮食立筒仓的新建、扩建、改建工程的设计、施工、生产、维修和管理全过程。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 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5577 粉尘防爆安全规程
GB/T 15605 粉尘爆炸泄压指南
GB 17440 粮食加工、储运系统粉尘防爆安全规程
GB/T 18154 监控式抑爆装置技术要求
GB 50057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
AQ/T 9006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粮食 grain
人类食用谷类、豆类和薯类的总称。主要指小麦、玉米、稻谷、大豆、油料等农作物及其在制品、半成 品和成品。
3.2
筒仓 silo
平面为圆形、方形、矩形、多角形及其他几何外形的储存散粮的直立容器。
3.3
粮食立筒仓 grain silos
粮食筒仓及配套工作塔、连廊、输粮地沟等及附属设施的总称。
3.4
粮食粉尘 grain dust
在大气中依靠自身重量可沉淀下来,但也可持续悬浮在空气中一段时间的粮食固体微小颗粒,是一 种不导电的可燃性粉尘。
3.5
粮食粉尘防爆 the protection for grain dust explosion
预防粮食粉尘燃烧、爆炸并使粉尘燃烧、爆炸发生时损失减少的技术。
3.6
动火作业 hot work
在粉尘爆炸危险场所进行切割、焊接、磨削及其他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热表面的临时性作业
4.1 粮食立筒仓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的划分
粮食立筒仓粉尘爆炸危险场所应按GB 17440的要求,划分为20区、21区和22区。
4.2 粮食立筒仓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的范围
粮食立筒仓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的分区见表1。
表1 粮食立筒仓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的分区
粉尘环境 | 20区 | 21区 | 22区 | 非危险区域 | |
打包作业区(间) | √ | ||||
清理间 | √ | ||||
筒仓内部b | √ | ||||
料仓内部 | √ | ||||
灰间 | √ | ||||
封闭式设备内部 | √ | ||||
工作塔(包括计量 塔/提升塔等) | 设备层 | √ | |||
溜管层(无接合面/法兰连接, 无检修孔/无设备时) | √ | ||||
溜管层(设有检修孔/闸阀门设备时) | √ | ||||
仓上层、仓下层 | √ | ||||
输送廊道 | 地上封闭式廊道 | √ | |||
地下输粮廊道 | √ | ||||
敞开式廊道的转向点、连接点附近 (距粉尘释放源1m内) | √ | ||||
敞开式廊道的设备连接点、转向点(如张紧 或驱动)1 m以外4 m以内区域 | √ | ||||
卸粮坑(料斗) | 内部 | √ | |||
外部,有除尘系统时 | √ | ||||
外部,无除尘系统时 | √ | ||||
除尘风机排风口 | √ | ||||
楼梯间、电梯前室 | 有墙弹簧门与20区、21区、22区隔离 | √ | |||
敞开 | √ | ||||
控制室 (包括电梯机房) | 有墙、弹簧门与20区、21区、22区隔离 | √ | |||
独立建筑 | √ |
5.1 粮食立筒仓设计阶段应根据工艺、物料特性、场所结构和布局,对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的范围和等级进行界定和划分。
5.2 在工艺、物料、设备、场所结构和布局发生变化时,应重新对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的范围和等级进行评估、界定和划分。
5.3 在整个作业过程存续期内,应保存分区的划分和说明文件,并定期对过程的危险性和分区进行动态评估。
5.4 如果在检修期间需要拆卸设备或装置,在重新组装时,应采取措施确保其整体防爆型式不受损坏。
5.5 建(构)筑物、设备支架、设备外壳和结构件应尽量减少水平表面,减少粉尘积聚,并易于清扫。
5.6 粮食立筒仓中可应用泄爆、抑爆、隔爆、抗爆结构、稀释粉尘浓度等防爆措施。
5.7 在罐、仓、筒仓、设备等包围体上安装泄压装置时,其应符合GB/T 15605的要求。
5.8 在罐、仓、筒仓、设备等包围体上安装抑爆装置时,其应符合GB/T 18154的要求。
5.9 粮食立筒仓的安全生产管理应符合AQ/T 9006的要求。
6.1 建(构)筑物除应遵守国家或行业相关标准外,还应符合本标准规定。
6.2 用于分隔不同爆炸危险场所的隔墙等应与屋顶、地板、墙等连接,且接缝处应密封防尘。用于分隔 的隔离物应防止在爆燃压力安全释放到外界前失效。
6.3 不同粉尘爆炸危险场所之间有通道或连通时,应设置常闭的、具有相同耐火等级的防火门。
6.4 仓壁、墙、地面应光滑平整,不易积尘并易于清扫,不能清扫的地方应密封防尘。
6.5 工作塔、仓上层及仓下层的窗户宜采用轻质玻璃。
7.1 输送设备的轴承应安装在设备外壳的外部,避开料流出口,并且便于轴承监测和修理。
7.2 位于设备内部或料流内部的轴承(如螺旋输送机支撑轴承等)应是密封型的,且转速应低于 150 r/min。
7.3 检修门和人孔应便于观察、清洁和维护,且便于扑灭设备内部火灾。
7.4 检修门和人孔的设计、制造应防止粉尘泄漏。
7.5 不宜使用皮带传动;当使用皮带传动时,应安装发生打滑时能自动停机的保护装置。
7.6 斗式提升机等输送设备应按照GB 17440配备安全保护装置。
7.7 设备的泄爆口应直接指向限定区域,不应指向人行通道或人员作业区。
7.8 设备的运动部件应正确安装和维护,避免碰撞及摩擦。
7.9 设备外露热表面的表面温度应低于所在区域内粮食粉尘层最低点燃温度的80%。
7.10 存在爆炸危险的设备和场所应采取防止爆燃通过导管在设备间传播的隔离措施。
8.1 电气设备的选择应符合GB 17440的要求。在危险场所的分类发生改变或电气设备位置发生变化时,其防爆型式、设备类别和温度组别应与改变后的条件相适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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