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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Q 1103-2014 煤矿许用电雷管井下可燃气安全度试验方法和判定规则

发布日期:2022-09-11 17:47 浏览次数: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煤矿许用电雷管井下可燃气安全度试验用仪器设备和材料、试验条件、试验步骤和判定规则。

      本标准适用于煤矿许用电雷管。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8031 工业电雷管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煤矿许用电雷管 permissible electric-detonator

      允许在有可燃气或煤尘爆炸危险的煤矿井下使用的电雷管。

3.2

      可燃气  inflammable gas

      能燃烧或爆炸的气体。

3.3

      安全度  safety

      电雷管在有可燃气或煤尘爆炸危险的煤矿井下使用的安全程度。

4 方法提要

      将受试电雷管置于充有规定浓度的煤矿井下可燃气—空气混合物的特定装置内引爆,以引爆混合气的频数表述电雷管对可燃气的安全度。

5 仪器、设备和材料

5.1 爆炸箱:由钢板卷制而成,直径560mm,长1200mm。一端用钢板封闭,两侧有气体混合管道、进气口和甲烷检测口,见图1所示。

5.2 甲烷测定器:分度值应不大于0.1%。

5.3 温度计:分度值应不大于1℃。

5.4 湿度计: 分度值应不大于1%。

5.5 起爆电源:供电时间不超过4ms。

5.6 试验用井下可燃气:试验过程中,当甲烷的浓度为9.0%时,其它可燃气含量总和应不大于0.3%,二氧化碳和过量氮含量总和应不大于1.0%。

 图1.jpg

      1—爆炸箱;

      2—温度计;

      3—甲烷检测口;

      4—固定雷管支架;

      5—密封垫圈;

      6—密封门;

      7—把手;

      8—进气阀;

      9—排气阀;

      10—风机;

      11—气体混合管路;

      12—手动阀;

      13—可燃气进气阀;

      14—进气口。

图1 煤矿许用电雷管井下可燃气安全度试验装置示意图

6 试验条件

6.1 爆炸箱内井下可燃气—空气混合气体中,甲烷浓度为(9.0±0.3)%。

6.2 爆炸箱内温度为10℃~30℃,相对湿度应不大于80%。

6.3 受试的煤矿许用电雷管应符合GBT 8031标准规定的规格、质量及爆炸性能指标方可进行井下可燃气安全度试验。

7 试验步骤

7.1 将爆炸箱的进气口接上胶管,与充有井下可燃气的钢瓶连接好。

7.2 将甲烷测定器校准调零并与甲烷检测口连接。

7.3 受试样品在试验前,应用引火药头或非许用电雷管做试验,以验证试验系统是否正常。

7.4 将一发受试雷管水平固定在爆炸箱固定支架的中心位置上,管底朝向箱口。

7.5 爆炸箱的开口端用牛皮纸或塑料薄膜封闭。

7.6 打开可燃气进气阀和甲烷检测口阀门,向爆炸箱内充井下可燃气,同时启动风机进行混合,使井下可燃气与爆炸箱内空气混合均匀并且甲烷含量达到标准规定的浓度。

7.7 关闭图1中的3、8、9、12、13处阀门。

7.8 用起爆电源立即引爆受试雷管。根据爆炸声音或其他参数判定雷管是否引燃充井下可燃气—空气混合物,并做好记录。

8 判定规则

8.1 试验采用二次抽样方案(25,25/1,3;2,3),即第一次试验的引燃频数≤1/25时,判为合格,引燃频数≥3/25时,判为不合格;当引燃频数=2/25时,进行第二次试验,二次试验总引燃频数=2/50时,仍判为合格,否则判为不合格。

8.2 煤矿许用毫秒延期电雷管以每段为一组进行试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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