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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Q/T 4123-2014 烟花爆竹 烟火药火焰感度测定方法

发布日期:2022-09-11 15:56 浏览次数: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烟火药火焰感度测定的材料和仪器、试验准备、试验步骤、发火与瞎火的判别、试验结 果处理和火焰感度仪标定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烟花爆竹用烟火药火焰感度的测定。

      含烟火药效果件火焰感度可参照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WJ 636 雷管点燃用黑药柱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火焰感度 flame sensitivity

      在一定条件下,烟火药受喷射火焰直接作用而发火,其发火的难易程度,称为火焰感度。通常用H50(50%发火距离)来表示烟火药的火焰感度,H50值越小表示越容易发火,火焰感度越高;H50值越大 表示越不容易发火,火焰感度越低。

4 测定原理

      在规定条件(质量、密度)下,在不同距离下用标准黑药柱喷射的火焰点燃烟火药,采用升降法试验, 统计计算出50%发火距离H50,以H50来表示烟火药的火焰感度。

5 材料和仪器

5.1 黑药柱:应符合WJ 636要求。

5.2 试样盂:外径为6.5 mm,总高度为2.0 mm〜2.2 mm,可用厚度为(0.5±0.02)mm的铝箔、铜带 等冲制。

5.3 变压器:输入电压220 V,输出电压应W36V。

5.4 电阻丝:功率为1 000 W〜2 000 W,接通电源后应保证电阻丝在3 s〜4 s内发红。

5.5 天平:精度0.001g。

5.6 烘干箱:水浴或油浴烘干箱,控制温度(55±2)℃。

5.7 火焰感度仪:图1所示为火焰感度仪。

 图1.jpg

      说明:

      1——底座;

      2——立柱;

      3——点火装置;

      4——黑药柱;

      5——药柱模;

      6——顶盖;

      7——试样盂;

      8——试样模;

      9——托盘架;

      10——门栓;

      11——护罩;

      12——门。

图1 火焰感度仪

6 试验准备

6.1 仪器的检查与调整

6.1.1 用棉纱等擦拭两立柱上的污物,必要时在立柱上涂抹少许润滑油,保证托盘架能在立柱上能灵 活移动。

6.1.2 点火装置内和点火用电阻丝应干净无残渣。

6.1.3 打开电源开关,打开点火开关,使电阻丝发红,如发生电阻丝断裂或氧化严重,应更换新电阻丝。

6.1.4 选择更换无加长导火管的药柱模。

6.2 烟火药的研磨与筛选

      试样分为发射药、粉状烟火药、块状或粒状烟火药。

      a)发射药不进行研磨和筛选;

      b)粉状烟火药不进行研磨,使烟火药通过孔径425 nm的标准筛,如有不能通过的铝渣、钛粉等硬质颗粒,将硬质颗粒一同放入筛过的烟火药中混合均匀;

      c)块状或粒状烟火药,不论是否含有外层的引燃药,均不剥离,直接在研钵(应使用铜质等不发火材质的研钵)内碾碎、研磨,如有大块的纸屑、稻壳应剔除,使烟火药通过孔径425 nm的标 准筛,如有不能碾碎的铝渣、钛粉等硬质颗粒,将硬质颗粒一同放入筛过的烟火药中混合均匀。

6.3 烟火药和黑药柱的烘干

      将烟火药和黑药柱放入水浴(或油浴)烘干箱中,在(55±2)℃的温度下烘干4h,取出,放入干燥器内,冷却30 min后备用。

7 试验步骤

7.1 首发试验

7.1.1 打开电源开关。

7.1.2 根据经验选择第一次试验点火距离。

7.1.3 称取将经6.2和6.3处理的烟火药(0.020±0.005)g,置于试样盂内,轻轻振动使烟火药均匀平铺在试样盂内。

7.1.4 将试样盂药面朝上放入试样模内套中心,将试样模放在托盘架上,关好防护门。

7.1.5 将经6.3处理的黑药柱放入药柱模内,然后放在火焰感度仪的顶部中心孔位置(见图1),扣上点火装置。

7.1.6 打开点火开关,点燃黑药柱,观察烟火药是否发火。

7.1.7 断开点火开关,打开防护门,取出试样模和药柱模并擦拭。

7.2 根据经验选择试验步长d

      根据经验选择试验步长d,参考步长为2 cm〜5 cm。

7.3 试验的继续和完成

7.3.1 首发以后各发试验方法:如前一发烟火药发火,则本次试验增加一个步长的点火距离进行试验; 如前一发烟火药瞎火,则本次试验减少一个步长的点火距离进行试验。

7.3.2 重复7.3.1的操作,直到首次出现与前一发试验相反的结果时开始进行记录,前一次试验记录 为第一发,当前试验记录为第二发,直至取得30发有效数据。

7.3.3 若取得的30发有效数据中点火距离数为4个〜7个,则试验完成,关闭电源开关;若点火距离 数<4个或>7个时,应改变d,重新试验。

8 发火与瞎火的判别

8.1 发火的判别

      烟火药发生爆炸或燃烧现象时判定为发火。

      a)爆炸现象:产生爆炸声、烟雾、火光现象,烟火药爆炸完全或不完全,试样盂内有爆炸物残渣;

      b)燃烧现象:产生燃烧火光、冒烟现象,烟火药燃烧完全或不完全,试样盂内有燃烧物残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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