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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Q 4125-2014 烟花爆竹 单基火药安全要求

发布日期:2022-09-09 22:09 浏览次数: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烟花爆竹用退役单基火药的安全指标,检测方法,产品包装,验收规则,以及运输、贮存和使用安全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烟花爆竹用退役单基火药。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190 危险货物包装标志

      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10631 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

      GJB 770B 火药试验方法

      国家技术监督局监发[1997]172号产品标识标注规定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安定剂 stabilizer

为了维持单基火药在贮存、加工、运输和使用过程中化学特性稳定,提高其安全性能,而添加的某种 成分。目前常用的安定剂是二苯胺。

4 安全指标

4.1 产品外观和粒度

4.1.1 色泽为黄色或橙黄色,应呈明显潮湿状,无显著的其他杂质。

4.1.2 颗粒大小基本均匀,标称粒度范围内的单基火药质量应大于等于总质量的90%。

4.2 主要安全指标

      单基火药的主要安全指标应符合表1要求。

表1 单基火药主要安全指标

指标名称

指 标

水分含量

20% 〜30%

安定剂含量

1.2%

134.5 ℃甲基紫化学安定性试验

甲基紫试纸变成橙红色时间不应小于40 min,且5 h内不应爆燃

pH值

GB 10631对烟火药pH值的要求

5 检测方法

5.1 外观检验

      采用目测法检验外观。

5.2 粒度测定

     按标称粒度选取标准筛,将粗标准筛置于细标准筛上面,称取(50±1)g(准确至0.1 g)干燥的单基 火药,置于最上层的标准筛上,充分振动筛选,称量细标准筛上面的单基火药(准确至0.1 g),计算其与 总质量的百分比。

5.3 水分含量测定

5.3.1 测定方法

      取1个称量瓶放入水浴(或油浴)烘干箱中,称量瓶盖放在称量瓶的旁边,在(55 + 2)℃的温度下烘 干4 h,取出,立即盖好称量瓶盖,放入干燥器内冷却30 min,称其质量(准确至0.0001 g),记作M0,在 称量瓶内放入(5 + 0.1)g单基火药,称其质量(准确至0.0001 g),记作M1,将单基火药均匀平铺于称量瓶内,将称量瓶放入水浴(或油浴)烘干箱中,称量瓶盖放在称量瓶的旁边,在(55+2)℃的温度下烘干 4 h,取出称量瓶,立即盖好称量瓶盖,放入干燥器内冷却30 min,称量烘干后的称量瓶(带称量瓶盖)质 量(准确至0.0001 g),记作M2。

5.3.2 计算单基火药的水分含量P

 公式1.jpg

      式中:

      P——单基火药的水分含量;

      M0——干燥空称量瓶质量,单位为克(g);

      M1 ——干燥空称量瓶和单基火药的总质量,单位为克(g);

      M2 ——干燥空称量瓶和干燥单基火药的总质量,单位为克(g)。

5.4 安定剂含量测定

      用测定水分含量时烘干的单基火药,按GJB 770B中的方法2.1.1测定安定剂(二苯胺)的含量。

5.5 甲基紫化学安定性试验

      用测定水分含量时烘干的单基火药,按GJB 770B中的方法5.3.3进行134.5℃甲基紫化学安定性试验。

5.6 pH值测定方法

      用测定水分含量时烘干的单基火药,按GB 10631规定的方法测定pH值。

6 产品包装

6.1 基本要求

6.1.1 外包装(运输包装)应采用合适尺寸的木箱或金属容器,并封装牢固。

6.1.2 每件运输包装的含水单基火药质量应小于等于25 kg。

6.1.3 内包装应为塑料等防潮性好的材质,有足够的强度,无破损、封口密实。

6.1.4 应有产品合格证,产品合格证应放置在运输包装的里面。

6.1.5 产品合格证内容应包括:产品名称、制造商名称和地址、生产加工日期、保质期、产品粒度、主要 成分和含量(应标注出单基火药、安定剂、水分含量,如单基火药含量> XX%、水分含量XX%〜 XX%、安定剂含量X X%)、检验员名字或代号。

6.2 标识标注

6.2.1 运输标识标注

      运输标识标注应符合《产品标识标注规定》的规定。

6.2.2 标识标注内容

6.2.2.1 产品名称

      应在包装箱的正面清晰地标注出“烟花爆竹用退役单基火药”。

6.2.2.2 加工单位

      应标注:加工单位名称和地址。

6.2.2.3 加工日期

      应标注:粉碎加工的日期,按年、月、日的顺序标注。例如:生产日期:XXXX年XX月XX日。

6.2.2.4 保质期限

      应标注:保质期XX年或在XXXX年XX月XX曰之前使用。

6.2.2.5 产品粒度

      应标注:粒度:X X Nm(微米)〜X X Nm(微米)。

6.2.2.6 执行标准

      应标注:本标准号及企业执行的产品标准号。

6.2.2.7 净重

      应标注:每件运输包装单基火药的质量,由数字和质量单位组成。例如:净重:XXkg(千克)。

6.2.2.8 安全警示语

      应标注:防火、轻拿轻放、保持水分,易燃易爆性等安全警示语。

6.2.2.9 安全图示

      安全图示应符合GB 19O.GB/T 191的要求。

7 验收规则

7.1 随机抽取3件(批量W3件时应全部检验)运输包装,分别检验单基火药的外观、运输包装和产品 合格证。

7.2 用专用工具在抽取的运输包装内的上、中、下部位取出单基火药,混匀,用四分法缩分,样品量应大 于等于100 g,分别检测产品粒度和主要安全指标。

7.3 每批单基火药均应进行产品外观、粒度、主要安全指标、运输包装和产品合格证检验,其中任意一 个项目不合格均判定该批单基火药不合格,所有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则判定该批单基火药合格。

7.4 产品外观、粒度、运输包装、产品合格证、安定剂含量和水分含量不合格时,允许重新加工后复检;134.5℃甲基紫试验和pH值项目不合格应全部销毁处理。

8 运输、贮存和使用安全要求

8.1 运输和贮存

8.1.1 单基火药应在含水20%〜30%条件下运输、贮存和销售。

8.1.2 运输单基火药时应符合国家对危险货物运输的有关规定,不得与氧化剂混装。

8.1.3 装卸、搬运单基火药时,应轻拿轻放。

8.1.4 单基火药应单独存放在1.厂2级危险品仓库,堆垛距内墙应大于等于0.45 m,堆垛高度应小于 等于1.5 m。

8.1.5 单基火药从生产加工之日起保质期为3年,超过保质期的应及时销毁处理。

8.2 使用

8.2.1 单基火药应在使用前晾干或晒干,干燥的单基火药应当天使用完毕,少量未用完的应单库存放。

8.2.2 单基火药宜用于加工生产喷花类、架子烟花类、造型玩具类等类别的烟花爆竹产品。

8.2.3 单基火药不应用于配制开包药、效果药造粒和生产过程中有较大撞击、摩擦或挤压的生产工艺。

8.2.4 含单基火药烟火药的安全性能应符合GB 10631的规定。

8.2.5 使用和管理人员应熟悉含单基火药烟火药的安全性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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